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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子公司或者二级子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 [打印本页]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5-12-11 10:26
标题: 子公司或者二级子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
    如题,母公司作为政府采购招标人,下属子公司或者二级子公司如具备投标资格,是否可以参与投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利害关系规定并不明确,而根据第七条规定,则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到底现实中允不允许这种情形的投标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658号)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
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5-12-11 15:22
没高手解答么?沙发只能自己做了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12-14 10:52
不可以参加。如果中标,别的投标人可以投诉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5-12-14 14:24
这事很难说,此条款留出了操作空间,如果能论证不影响公平公正,就能参加,否则不能。想象一下,如果国家电网公司招标,她下属的这么多公司会不参加投标?!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12-15 10:29
标题: 回 sdsytssm 的帖子
sdsytssm:不可以参加。如果中标,别的投标人可以投诉 (2015-12-14 10:52) 
可以。法定代表人不能为同一人
作者: sxtygang    时间: 2015-12-16 16:57
说的具体点说,应该是:子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在一个标段竞标,子公司和母公司不能在同一个标段竞标!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12-17 08:28
这种情况,从字面上理解,下属子公司来参与投标,首先是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其次是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那么,应当不可以参与投标。
但实际的《条例释义》解释的是:只有足够证明存在影响公正性时,才不允许投标。
这是对现实情况的认可,一个大的业主下面,有多少个子子孙孙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呀!这是国情,如果完全按字面理解,估计有很多子子孙孙公司会“活活饿死”。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5-12-29 14:37
标题: 回 sxtygang 的帖子
sxtygang:说的具体点说,应该是:子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在一个标段竞标,子公司和母公司不能在同一个标段竞标! (2015-12-16 16:57) 
请看明白题目内容,说的不是子母公司或者兄弟公司参与同一标段投标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5-12-29 14:43
汪才华:
这种情况,从字面上理解,下属子公司来参与投标,首先是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其次是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那么,应当不可以参与投标。
但实际的《条例释义》解释的是:只有足够证明存在影响公正性时,才不允许投标。
这是对现实情况的认可,一个大的业主下面,有多少个子子孙孙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呀!这是国情,如果完全按字面理解,估计有很多子子孙孙公司会“活活饿死”。


如何去证明影不影响公正性这个绝对是个难题,谁去证明?如何证明?
而国家、省级甚至市级单位很多存在这样的情形,很多大业主下面都有不少具备各种资质的子公司及孙公司,这些子孙公司大部分就要靠母公司的项目吃饭,如果不允许,那确实将真的会饿死。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5-12-29 14:47
论证子公司参与投标影不影响公平公正绝对是个难题,
而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文件还是相对明确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关于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第(1)点: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从此条可理解是允许具备资质的子公司参与母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的。
而政府采购有没有相关文件像《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一样明确的呢???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5-12-29 14:48
标题: 回 sdsytssm 的帖子
sdsytssm:不可以参加。如果中标,别的投标人可以投诉 (2015-12-14 10:52) 
投诉也得有依据,证明确实影响公平公正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12-30 09:24
基本同意6楼观点,这个肯定是存在利害关系,这个利害关系是否影响招标的公正性就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这个要结合关系情况,招标内容,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分析了。目前大家无任何资料,也无法分析建议。这事主要还是招标人自己把握了。
作者: dabin424    时间: 2015-12-31 13: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可见 政府采购给的空间大些 只是限定了关联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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