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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 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 [打印本页]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2-11 14:30
标题: 财政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 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15〕352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
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协助做好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53724。


  附件: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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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20151210362746661863.pdf (191 KB, 下载次数: 129)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日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12-11 16:02
无法解析,打不开咋问题??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2-11 16:32
[s:125]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2-11 16:52
象绕口令似的。谁去分清什么是“有关”、什么是“无关”啊,继续吵吧[s:58]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11 17:11
有点晕了,政府采购工程有明确的定义即(政府采购条例中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那么采购与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无关的装修、修缮等还叫政府采购工程吗?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5-12-11 17:51
  突然极度怀疑自己的理解能力!这三句话我怎么觉着一句说得都不对,都缺乏限定性前提。不会是份假文书吧?[s:72]


    QQ截图20151211174809.jpg
作者: ecco    时间: 2015-12-11 20:50
就是说新建房子等建筑物构筑物,与之配套的装修工程,拆除建设场地内既有建构筑物以腾空场地等行为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范围之内的整体,必须招标项目。

对已有建构筑物的装修,拆除等不属于。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2-12 06:36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有点晕了,政府采购工程有明确的定义即(政府采购条例中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 .. (2015-12-11 17:11)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下位法实施条例不得突破上位法规定,自然也不会把采购法对于工程的定义作进一步缩小,我个人认为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于工程与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一样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做好政府采购工程两法适用范围,哪些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从而需要进行招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哪些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以外政府采购工程,进行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政府采购发及其实施条例,也就是采取什么采购方式,适用哪部法律,是不是依法必须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的问题。结合其采购法实施条例该条规定及立法目的,首先提出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适用于招标法,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法,接下来再介绍与标法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内容一致的内容,主要寓意应当在前半部分,即法律适用范围。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12-12 09:41
简而言之,就是财政部向国家权威部门要到了一个书面“圣旨”,没有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可的财政部门的工程类“成交”通知书,也应该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有效,并一视同仁的可以办理施工许可证。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2-12 10:40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简而言之,就是财政部向国家权威部门要到了一个书面“圣旨”,没有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可的财政部门的工程类“成交”通知书,也应该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有效,并一视同仁的可以办理施工许可证。 (2015-12-12 09:41)
部门博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财政部是丢了,只好通过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法制办文件把政府采购工程中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非招标方式给拿到手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2 11:27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部门博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财政部是丢了,只好通过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法制办文件把政府采购工程中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非招标方式给拿到手

(2015-12-12 10:40)
财政部是把权利要到手了,却给采购人“添堵”了。
办理施工许可证,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管;
建议财政部收文单位,继续给住建部发函,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执行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12-12 14:5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财政部是把权利要到手了,却给采购人“添堵”了。
办理施工许可证,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管;
建议财政部收文单位,继续给住建部发函,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执行
(2015-12-12 11:27)
这个文,不是国务院转给住建部的话,没人会执行的!部门利益大过天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12-12 14:57
这个文很有意思,如果这个解释能为普遍认可,那么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会减少很多。
我理解只要是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房屋用途的旧房装修、修缮、以及有关的设备安装工程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了。
作者: ecco    时间: 2015-12-12 18:10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这个文,不是国务院转给住建部的话,没人会执行的!部门利益大过天(2015-12-12 14:54)嬀/color]
这个是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解释啊,具有普遍性。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12-12 22:15
国务院法制办给财政部的答复,住建部认不认呢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12-12 22:18
个人认为,何为“工程、货物、服务”,涉及到“两法”适用的问题,是“两法”首要冲突之一,既然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应当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裁决。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12-13 18:53
笑而不语,依法治国?有关部门不理你,现实的无奈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12-13 18:54
人大常委会还会理你这些施工许可这些个芝麻大小的事情?
作者: jerryhh    时间: 2015-12-14 08:37
部门博弈,百姓遭殃。
看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五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人不得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即200万以下工程,不得招标采购?可以这样理解吗?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14 10:47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下位法实施条例不得突破上位法规定,自然也不会把采购法对于工程的定义作进一步缩小,我个人认为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于工程与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 .. (2015-12-12 06:36) 
        关键是此回函的解释将工程定义的范围缩小了。采购法中工程的定义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修缮等。而按回函的理解工程即新建、改建、扩建的拆除、装修、修缮。回函所理解的工程范围必然要小于采购法的工程范围。现实当中就会出现属于采购法工程范围而不属于条例所定义工程范围(即回函当中的单独装修属于建筑物的装修但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的装修)。即我上述疑问的矛盾。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2-14 11:42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关键是此回函的解释将工程定义的范围缩小了。采购法中工程的定义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修缮等。而按回函的理解工程即新建、改建、扩建的拆除、装修、修缮。回函所理解的工程范围必然要小于采购法的 .. (2015-12-14 10:47)
此回复函中并未将政府采购工程定义缩小,政府采购工程包括依法必须招标政府采购工程以及非依法必须招标政府采购工程,此回复函明确与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修缮、装修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但依然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工程法律适用范围是主要目的,第二款是与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工程定位一致,即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
说到底,是财政部抓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一个小漏洞或者玩文字游戏,部门博弈,扩大部门利益权利。
或者您可以看一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8页的有关解释,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主要目的是做好两法的衔接工作,明确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范围,确定采取何种采购方式,通过明确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内容,达到上述目的。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5-12-14 14:50
标题: 回 ecco 的帖子
ecco:这个是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解释啊,具有普遍性。 (2015-12-12 18:10) 
国务院法制办也能搞“立法解释”了!?牛叉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愿意了。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12-14 14:58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有点晕了,政府采购工程有明确的定义即(政府采购条例中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 .. (2015-12-11 17:11) 
那么采购与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无关的装修、修缮等还叫政府采购工程吗?
还叫工程吗???晕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2-14 15:18
标题: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国务院法制办也能搞“立法解释”了!?牛叉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愿意了。

 (2015-12-14 14:50) 
法制办有权对部门之间的争议进行解释。
国务院法制办     主要职责 第(七)条:负责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国的行政复议工作。  呵呵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5-12-14 15:56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有点晕了,政府采购工程有明确的定义即(政府采购条例中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 .. (2015-12-11 17:11) 
我觉得把前两句中的“项目”改成“范围”就好理解了。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5-12-14 16:04
标题: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法制办有权对部门之间的争议进行解释。
国务院法制办     主要职责 第(七)条:负责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国的行政复议工作。   .. (2015-12-14 15:18) 
你查查嘛叫立法解释吧,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3、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国务院承担两种法律解释任务,一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在实施中对具体问题所作的解释叫行政解释。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14 19:10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此回复函中并未将政府采购工程定义缩小,政府采购工程包括依法必须招标政府采购工程以及非依法必须招标政府采购工程,此回复函明确与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修缮、装修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但依然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进 .. (2015-12-14 11:42) 
        首先条例第二条只是对工程进行定义,其定义的工程满足招投标法第三条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是任何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其次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为什么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的装修工程至少满足招投标法第三条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其到达限额应依法招标)据此回函的理解是: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已经不属于招投标条例第二条中对工程的定义。因此无论其是否是国有投资,是否到达限额都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然而政府采购条例中对工程的定义与招投标条例是一致的。那么,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是否也不属于采购条例中对工程的定义(那么就无法适用条例第二十五条)?又或者采购条例与招投标条例相同的描述有不一样的解释。
        您说的部门利益的确没错,只不过财政部在争取利益的时候也要看看自己的条例与招投标条例对工程的定义可是一样的啊。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14 19:14
标题: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我觉得把前两句中的“项目”改成“范围”就好理解了。 (2015-12-14 15:56) 
我觉得最主要还是在于对及其的理解,到底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还是新建、改建、扩建的装修。前一种理解得不出与新建无关的装修这个定义,而后一种理解又与采购法中对工程的定义所有不同。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14 19:16
标题: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那么采购与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无关的装修、修缮等还叫政府采购工程吗?
还叫工程吗???晕 (2015-12-14 14:58) 
是啊,就是存在这种矛盾啊。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2-14 19:57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首先条例第二条只是对工程进行定义,其定义的工程满足招投标法第三条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是任何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nbs .. (2015-12-14 19:10)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仅仅是属于三种情形之一、达到相应招标金额就可以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很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建设,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修缮、拆除、装修。虽然有可能属于立法时的疏忽,但确实给财政部可以玩文字游戏,抓漏洞的机会,并且感觉法制办有点被绕进去了。
采购法对于工程建设的定义为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装修。并没有及其。采购法实施条例为下位法,不能突破上位法,仅能进一步的细化或补充。结合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主要目的为确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及以外项目的法律适用范围。第七条第二款个人理解是对于如何区分政府采购工程适用哪部法律,所以与标法实施条例对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规定一样。另外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于工程的定义不是针对所有工程,而仅仅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所有工程进行定义,而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程的定义,至少工程建设是广于依法必须招标中的工程建设项目,结合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的定位,如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然就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既然不是必须招标项目(你招标投标法体系可以弄一个依法必须招标),就须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非招标采购(可以理解为依法必须的非招标采购么)。毕竟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目的是很明显的,多管一点是一点。财政部就是砖字眼玩文字把戏,想法子在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拆除装修工程上面做文章,将其定义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以外项目,这样如果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因为不是依法必须招标,则不需要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仅适用于我政府采购法体系,这不就被财政部门拿下了吗。政府采购主体并不包含国企,所以j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工程不一定就是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工程起码也要满足三要素,采购主题、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2-14 20:36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首先条例第二条只是对工程进行定义,其定义的工程满足招投标法第三条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是任何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nbs .. (2015-12-14 19:10)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于工程建设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定义一致,如果按照财政部抓的文字漏洞以及法制办的理解。与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拆除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但其工程本质不变,且按照采购法对于工程建设定义(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修缮),符合采购主体、财政性资金及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则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则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体系,并且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25条强制进行非招标采购,则属于采购法体系调整范围。文字把戏也好,抓标法实施条例漏洞也好(按照其规定及财政、法制办理解,与建筑物新建改进扩建无关的拆除、修缮、装修等工程,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部门利益为大,其他部委应该不会轻易放手。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table]
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table]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table]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table]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table]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2-14 21:46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首先条例第二条只是对工程进行定义,其定义的工程满足招投标法第三条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是任何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nbs .. (2015-12-14 19:10)
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定义:包括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装修。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工程建设描述与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一致:包括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将及其相关修缮拆除等。
二者有不一致之处,但鉴于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仅仅是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同时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描述均为包括。我想这不是互相否决冲突的一个词,而是包括,可以共同存在,并将政府采购工程定义扩大化,更具体化,与标法实施条例一样将工程有关货物、服务都纳入其中,实现两法在政府采购工程的衔接和法律适用。我个人理解政府采购中,不论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是否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符合政府采购三要素的,都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区别在于按标法实施条例文字描述及财政部、法制办理解,与新建改建扩建相关的,并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适用于标法,与之无关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须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非招标采购,适用于采购法体系。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15 10:54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定义:包括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装修。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工程建设描述与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一致:包括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将及其相关修缮拆除等。
二者有不一致之处,但鉴于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仅仅是上位法的细 .. (2015-12-14 21:46) 
从您的回复中看出,您也是看出了其中的不同之处。作为从业者必然是要遵守这些文件规定,只是希望这样的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不会在实际的工作中相互扯皮。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2-15 12:45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从您的回复中看出,您也是看出了其中的不同之处。作为从业者必然是要遵守这些文件规定,只是希望这样的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不会在实际的工作中相互扯皮。 (2015-12-15 10:54)
个人理解,包括二字值得深思,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拆修或者与其有关的装拆修都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一部分。包括并不代表二者互相否定,如果采购法或者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工程的定义没有包括二字,仅仅是指某某某,那又不一样。
部门利益必然导致实际问题发生,难以回避。
作者: 迷印晓普    时间: 2015-12-15 13:23
[s:89]
作者: mandycome    时间: 2015-12-15 14:42
个人理解,即使是与建设过程无关的工程,即建成后单独的装修修缮工程达到必须招标的限额,也应列入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也就是说200万元以下单独装修修缮的工程才适用政府采购法,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不知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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