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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别再给“深府[2015]73号”中提出的招标人负责制点赞了【说不】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1 16:00
标题: 别再给“深府[2015]73号”中提出的招标人负责制点赞了【说不】
别再给“深府[2015]73号”中提出的招标人负责制点赞了
【说不】


2015年《招标采购管理》杂志10月刊,刊发了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吴强的文章《
纵论新常态下招标投标改革(下)
》,文章中介绍深圳市的招标人负责制,内容如下:

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市,在新常态下的招标投标改革中,再一次当了全国排头兵。今年9月1日,深圳市出台《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其核心变革内容是落实招标人负责制,评标委员会将由定量评审向定性评审转变,其评审结果仅作为招标人参考,不再确定分数排名,最终定标由招标人票决,实现了招标人的权责统一;同时进行简政放权,取消了以往招标投标过程中的11项政府批准事项。深圳市政府率先纠偏纠错、依法行政的举动,为全国各地树立了榜样。我们应为这样大胆探索、敢于行政管理创新的实事求是精神点赞。

社区链接: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4501


重新查阅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
》(以下简称“深府[2015]73号”),却发现单纯是从逻辑或不同角度,就会存在不少逻辑或执行的问题,甚至是“让人崩溃”。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1 16:04
参考资料:

讨论“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
的通知(深府[2015]73号)”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1 16:06
一、谁来落实招标人负责制?
深府[2015]73号第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深府[2015]73号,从《通知》的收发文单位来看,发文单位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并且需要落实招标人负责制的单位是“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那么,作为具体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是执行呢,还是不执行招标人负责制呢,政府部门通过红头文件给了你权利和责任,你是要呢、还是不要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1 16:20
二、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
 【深府[2015]7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因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才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那么,谁来完成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呢?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12-11 21:56
深府[2015]73号,就是一派胡言,不值一驳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2 08:26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深府[2015]73号,就是一派胡言,不值一驳 (2015-12-11 21:56)
这个说法有点绝对,不提倡,所有我不给你金豆奖励,呵呵

关于深圳的这份文件,很多人都不认同,社区里的网友大部分都是做招标代理工作的,往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研究方向,并不愿意在不相干的事情上浪费太多精力;
我个人也觉得文件有违反《建筑法》的嫌疑,后来想到说开来也没有多大意思,就没有整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2 09:00
多发主题帖,还是有好处。


我曾经发过一个“吐槽贴”【吐槽】评定分离能遏制专家腐败,本意是要说明“评定分离”与“遏制专家腐败”并没有什么关联。现在,节选部分内容粘贴过来,我省事,我骄傲:


【吐槽】评定分离能遏制专家腐败


2015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颁布实施,gzztitc转发《中国政府采购报》文章《革新定标方法 遏制专家腐败》,作者提出,随着这一通知的施行,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投在评标、定标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并希望政府采购也能借鉴其中的精髓,深化评审制度改革。文章中介绍:


    “深圳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在介绍《通知》时指出,以往,为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在制度设计上都限制甚至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并将定标权交给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而实践中,由于评标专家的行为难以监管,因此引发了一些评标专家腐败的案件。《通知》实施后,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将由定量评审向定性评审转变,其评审结果仅作为业主参考,不再确定分数排名,最终定标由业主票决,实现了招标人的权责统一。”
资料来源: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4045


我们可以看到,深府[2015]73号当中,并没有多少“明示”反腐败的措施,从反腐败的角度来看,很多问题变得合理并且太“委婉”,尽管如此,却更容易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先以3楼为例,
【深府[2015]7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进行招标。】
换种解释:有能力,招标人就自己招标;能力不够,招标人就找招标代理机构来招标,招标人想要招标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随便你(招标人)!


再以2楼提到的内容为例,说白了就是告诉“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以后别把“手”别伸得那么长了。


大力不禁要感慨,同样的汉字组成的中国话,就有不同的解释,太“深奥”了。以前政府部门管得太宽,该管不该管的都管了;现在各级机关、部门要改了,可招标人都明白吗?跟得上“改革”的节奏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2 09:23
今天需要转战双十二,时间不够,5555

先抛砖,为的是引玉!
政府部门发出的文件,只是文件,提醒大家,不要盲目的点赞。


包括撰文的吴哥这样的专家,很多点赞的,都不是深圳市本地的管理或从业人员,很多具体情况并不理解或者是了解的并不到位,有点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呵呵。
类似的问题,帖子只是作为资料卡片,各位网友也不要期待后续内容更精彩,呵呵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14 11:46
1、从投标人的角度,谁中标由招标人定,得分最高的不一定中标,想中标还是找招标人吧。
2、从招标人的角度,这标要是我定的中标人,出问题就得找我了,还是抽签吧。
只是打个比方。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5-12-14 14:59
老朽以为,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是“新常态”下中国招标的必由之路!老朽以为,应该为此点赞,应为此多多地点赞!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2-14 15:34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老朽以为,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是“新常态”下中国招标的必由之路!老朽以为,应该为此点赞,应为此多多地点赞! (2015-12-14 14:59) 
法规和规章的问题,看政府的选择了。是“不破不立”,还是“不立不破”?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4 18:45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老朽以为,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是“新常态”下中国招标的必由之路!老朽以为,应该为此点赞,应为此多多地点赞! (2015-12-14 14:59) 
前一段时间,看到您的帖子介绍,是到美国去了,很是牵挂!

很长时间没能看到您在线或发帖,甚至有点担心要丢下我们不管了,5555

不妨借此机会,给大家介绍介绍您心目中的招标人负责制是什么样子,您理解的“新常态”下的中国招标路在何方,谢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4 18:50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1、从投标人的角度,谁中标由招标人定,得分最高的不一定中标,想中标还是找招标人吧。
2、从招标人的角度,这标要是我定的中标人,出问题就得找我了,还是抽签吧。
只是打个比方。 (2015-12-14 11:46) 
用在自己或自己的家庭购物,这种说法能够说得通,也不能乱花呀!放在政府投资工程上也这么“任性”,搞的好像是财政的钱都是“打水漂”来似的,成为这些人谋私利的大金库了,哈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4 18:52
标题: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法规和规章的问题,看政府的选择了。是“不破不立”,还是“不立不破”? (2015-12-14 15:34) 
不妨讲讲“破”什么,“立”什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4 19:43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用在自己或自己的家庭购物,这种说法能够说得通,也不能乱花呀!放在政府投资工程上也这么“任性”,搞的好像是财政的钱都是“打水漂”来似的,成为这些人谋私利的大金库了,哈哈! (2015-12-14 18:50)
突然想起来,这个是在家庭里面更不应该,想到在给自己家买东西的时候,都“吃回扣”的男人,都得是重度“妻管严”患者,这要是给他家夫人发现私设小金库,怕是不仅仅是跪搓衣板、跪键盘这么轻松的处罚呀!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2-15 09:27
不知各位大大有没有发现,里面好像说的是对“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不是对“正确性”或“专业性”负责。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5 09:49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不知各位大大有没有发现,里面好像说的是对“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不是对“正确性”或“专业性”负责。
 (2015-12-15 09:27) 
招标人对结果负责,为的就是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不负责或不用负责?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2-15 09:5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招标人对结果负责,为的就是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不负责或不用负责?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看清楚,是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5 10:07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看清楚,是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2015-12-15 09:59)
[s:90]什么事都是招标人负责了,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管不了,曾经是管不好,现在变成了不管了,那-----还要这些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干什么呢?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2-15 10:2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s:90]什么事都是招标人负责了,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管不了,曾经是管不好,现在变成了不管了,那-----还要这些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干什么呢?
怎么不管?出了问题他们就查、就处罚撒。这更有震慑力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5 10:41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怎么不管?出了问题他们就查、就处罚撒。这更有震慑力 (2015-12-15 10:27)
单纯是从文件本身的字面意义上,我的理解是他们可以不管,或者是装作没看见!
只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嘛
作者: qq245867721    时间: 2015-12-15 16:53
其实吧,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里面陷的太深了,是该出来了。招标人的权力就还给招标人,自己做好事后监督管理就好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5-12-15 17:30
这样做就对了,心理学中有个“旁观者效应”,就是责任分散,越多负责的,越无责,集体负责制等于无人负责。现在责任人明确了,责任心肯定就强了啊,只要监管部门的救济渠道畅通,群众的眼睛是亮的,社会监督比什么监管手段都管用。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6 08:14
标题: 回 qq245867721 的帖子
qq245867721:其实吧,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里面陷的太深了,是该出来了。招标人的权力就还给招标人,自己做好事后监督管理就好
(2015-12-15 16:53)
事后的监督,不能等于放弃事先的管理。
要是所有的开车的人都承诺出了问题,自己或保险公司负责解决,还要交警干什么?还需要考驾照吗?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6 08:18
标题: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这样做就对了,心理学中有个“旁观者效应”,就是责任分散,越多负责的,越无责,集体负责制等于无人负责。现在责任人明确了,责任心肯定就强了啊,只要监管部门的救济渠道畅通,群众的眼睛是亮的,社会监督比什么监管手段都管用。 (2015-12-15 17:30) 
社会的监督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对当事人的监督,也包括对执法、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监督。青岛大虾事件后,犯错误乱收费的是不良商家,不是警察,为什么警察要道歉,是应为他们不作为或作为不当,哈哈
作者: wjjst    时间: 2015-12-16 08:23
深圳的做法主要是避免了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的扯皮,至于监管部门的作用并没有改变。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6 08:38
wjjst:
深圳的做法主要是避免了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的扯皮,至于监管部门的作用并没有改变。
你这种说法也有点片面





按照深圳市的这个文件第十二条规定


要是招标人向主管部门做出了“书面承诺”,主管部门就接受并同意招标人进行招标。
要是招标人不承诺,主管部门就不同意招标人进行招标。
问题的关键:用招标人的承诺,代替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这是主管部门为招标人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约事件,开出的“绿灯”,同时也是在政策制定者为自己不作为做出的“免责”约定,不管是招标投标法还是建筑法,都不支持这样的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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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6 08:45
主管部门事后可以说,这个事情是招标人承诺的,应该由招标人依法负责;但是,规划条件的变化,是招标人能够负责的事情吗?如果是主管部门都公开的“耍流氓”,让那些对我们的政府部门寄予厚望的投标人情以何堪?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2-16 08:5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事后的监督,不能等于放弃事先的管理。
要是所有的开车的人都承诺出了问题,自己或保险公司负责解决,还要交警干什么?还需要考驾照吗?呵呵
事先的管理,也不等同于监管部门要像过去一样的参与。还是以开车为例,开车的人要考驾照,招标的人同样要具备招标采购的相关职业资格或技术能力,也要考招标师;至于交警,已经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了,跟监管部门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一样。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6 10:04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kkshadow:

事先的管理,也不等同于监管部门要像过去一样的参与。还是以开车为例,开车的人要考驾照,招标的人同样要具备招标采购的相关职业资格或技术能力,也要考招标师;至于交警,已经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了,跟监管部门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一样。


没有驾照的人,开车并不一定就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比如说在沙漠里面,没有驾照的孩子也可以开车,就是他想撞也还是撞不到人或值钱的建筑物啥的,就不需要交警来管,哈哈




一旦是这个孩子,开车上了市区的道路了,交警就该管了,应为单纯是从年龄上来判断,这个司机肯定没有驾照的,是违法的,交警对于违法的处理,往往是不仅仅是对与孩子的批评教育,还要针对孩子的监护人进行处理!实际上,交警们并不仅仅是在机动车违法时才出现,我们看多的更多的是交警在路口指挥交通也是在执法,成为很多城市市民引以自豪的“风景线”、“示范窗口”,还有做法律的宣传等等。

具体到招标管理,如果是监管事前、事后都不能管,仅仅保留了处罚权,招标人的违法行为纠正,直接交给当地的法院执行就够了,没必要再设所谓的“主管部门”了,呵呵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5-12-16 14:51
1、事前的监管要建立在宣传引导和建立规则上面,上面所说的开车要驾证就是规则,而交警的作用以后也要向事中、事后延展,工作重点不是去指挥交通,因为人人都应该遵守红绿灯这个规则,而是要对违规的人进行处罚。
2、招投标这个事儿必须要放给市场,而市场的主体就买方和卖方,买方就是招标人,亦即责任方,这个不能变,监管部门的职责就是对市场上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不能以偏概全,因为招投标项目里有腐败现象,然后政府就要介入监管,介入监管了里面仍然还有腐败,那就责任不清了。
3、个人也是赞同候选人不以分数论。入围者皆属于可选的,就象竞选一样,最终不一定花落谁家。很多人反对的原因不外乎是担心会出现更多的腐败、行贿行为,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那就是将信息全部公开化。不过在现在的国情下,公开这个事儿太难、太难了,但别管怎么样,思路是对的,终究要走出这一步。还有,现在中国的招投标定标权,是集体负责制,也就是无人负责,可以看看现在曝光的工程案件,除了惩处了施工单位,有无追责到招标人的??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5-12-16 14:5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社会的监督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对当事人的监督,也包括对执法、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监督。青岛大虾事件后,犯错误乱收费的是不良商家,不是警察,为什么警察要道歉,是应为他们不作为或作为不当,哈哈 (2015-12-16 08:18) 
你举的这个青岛大虾事件不正是说明了这个救济渠道的不畅通啊,要是报了警,警察就按诈骗立案,不就在第一事件解决问题了??也不会有这样的社会风波了啊。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7 08:26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paragraph]
zc_ztb:

你举的这个青岛大虾事件不正是说明了这个救济渠道的不畅通啊,要是报了警,警察就按诈骗立案,不就在第一事件解决问题了??也不会有这样的社会风波了啊。呵

青岛大虾事件中的道歉的执法者是普通警察,如果是他们当初没有到场的话,道歉的就是不再是普通的警察,而应该是青岛市的公安局长、甚至是山东省的公安厅长了!


事件本身估计你没有注意事件的具体过程。我找到了百度百科上的说明,应该经过很多人推敲后的描述,客观的,供参考,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也会和这个内容相一致的: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link?url=eIx41xaC5FNuYboHOFAmSG-0oivhRe_kgD9LXhnw2KzOHi2A_YxHlMGDPHLIeLqz3mNu4iAu-HWSP4oOHvXBR9O6ZYFUGrQvKSS81oPwLjPVLapj5_dJXVCLGkACoD84ONeZft1WjvTnfi7eNoACvK

投诉无门:派出所“我们管不了” 物价局“等明天处理”

朱先生和肖先生打了110报警电话。110来了之后就说,说这事不归我们管,这事我们
管不了,这个是价格方面的问题,价格方面的问题应该由物价部门进行管理,你要不就打114查询,查询物价局电话,把这个情况跟他们反映。物价局的人又说当时是晚上,太晚了,说处理不了,只能等到明天才能进行处理。
110的民警的离开让店老板更加得意,坚持少一分都不行,非得让朱先生付2175元,让肖先生付1338元钱,甚至还说起了风凉话。两桌客人跟烧烤店老板的不断争吵声,引来了不少围观的人,有人建议他们,不如留下正常价格的饭钱赶紧逃走,朱先生和肖先生两家人觉得这个方法可行,决定赶紧逃离这个是非之地。
当时为了防止客人逃跑,烧烤店老板一边用棍子恐吓朱先生和肖先生两家人,一边指使手下的人打110报了警,理由是“有人吃了霸王餐,不给钱想逃跑”。这个报警电话让110又回到了现场,趁着民警在场,朱先生
和肖先生为了防止发生意外,趁机都让老婆和孩子躲进了人群,民警把他俩还有烧烤店老板一起带回了派出所。
经过协商,肖先生和朱先生分别给了烧烤店老板800元和2000元的餐费,之后才得以脱身离开。
肖先生和朱先生结束了旅游,都各自返回了家乡,他们把各自的遭遇发到了网上,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2]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7 08:40
青岛大虾事件表明,立法上的救济渠道是存在,但被应该给消费者、游客提供救济的渠道的警察们自行切断了,他们没有给该得到帮助的弱势群体人员予以正确的帮助,成为了不良商家事实上的帮凶!
再回到我们讨论的深圳市这份文件中的招标人负责制,即使是没有这份文件,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也具备相当多的权利,同时还需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这份规定,以监管部门、招标人涉嫌违法为代价的方式、方法,来维护所谓的招标人名义上的定标权,受损害的当然不只是各个潜在的投标人、中标人,还包括评标专家、招标人,以及我们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或信誉!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7 08:54
zc_ztb:
1、事前的监管要建立在宣传引导和建立规则上面,上面所说的开车要驾证就是规则,而交警的作用以后也要向事中、事后延展,工作重点不是去指挥交通,因为人人都应该遵守红绿灯这个规则,而是要对违规的人进行处罚。
2、招投标这个事儿必须要放给市场,而市场的主体就买方和卖方,买方就是招标人,亦即责任方,这个不能变,监管部门的职责就是对市场上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不能以偏概全,因为招投标项目里有腐败现象,然后政府就要介入监管,介入监管了里面仍然还有腐败,那就责任不清了。
3、个人也是赞同候选人不以分数论。入围者皆属于可选的,就象竞选一样,最终不一定花落谁家。很多人反对的原因不外乎是担心会出现更多的腐败、行贿行为,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那就是将信息全部公开化。不过在现在的国情下,公开这个事儿太难、太难了,但别管怎么样,思路是对的,终究要走出这一步。还有,现在中国的招投标定标权,是集体负责制,也就是无人负责,可以看看现在曝光的工程案件,除了惩处了施工单位,有无追责到招标人的??

1、事前的监管要建立在宣传引导和建立规则上面,上面所说的开车要驾证就是规则,而交警的作用以后也要向事中、事后延展,工作重点不是去指挥交通,因为人人都应该遵守红绿灯这个规则,而是要对违规的人进行处罚。

大力的回复:从你回复下面两个说明中,也可以反馈出对于交通执法、招监督方面,存在着执法严,具体到招标监管上,各地是普遍存在,深圳市的招标投标领域的腐败,并不是“个例”!
2、招投标这个事儿必须要放给市场,而市场的主体就买方和卖方,买方就是招标人,亦即责任方,这个不能变,监管部门的职责就是对市场上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不能以偏概全,因为招投标项目里有腐败现象,然后政府就要介入监管,介入监管了里面仍然还有腐败,那就责任不清了。

大力的回复:不能由于对违法事件的责任难以划分,就不划分、不治理、不纠偏!
3、个人也是赞同候选人不以分数论。入围者皆属于可选的,就象竞选一样,最终不一定花落谁家。很多人反对的原因不外乎是担心会出现更多的腐败、行贿行为,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那就是将信息全部公开化。不过在现在的国情下,公开这个事儿太难、太难了,但别管怎么样,思路是对的,终究要走出这一步。还有,现在中国的招投标定标权,是集体负责制,也就是无人负责,可以看看现在曝光的工程案件,除了惩处了施工单位,有无追责到招标人的??


大力的回复:信息公开化,不仅是为了监督腐败现象,还包括相关部门的正当的、合法行为,如效率、物有所值等。社会化的监督,不能完全代替行政监督,即使是社会监督发现了问题,还要具体的管理部门来落实监督人员、行政领导在管理其他部门、单位或人员的同时,也要向习大大要求的那样:


教育实践活动要着眼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照镜子,主要是以党章为镜,对照党的纪律、群众期盼、先进典型,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在宗旨意识、工作作风 、廉洁自律上摆问题、找差距、明方向。正衣冠,主要是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勇于正视缺点和不足,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敢于触及思想、正视矛盾和问题,从自己做起,从现在改起,端正行为,自觉把党性修养正一正、把党员义务理一理、把党纪国法紧一紧,保持共产党人良好形象。洗洗澡,主要是以整风的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思想和行为上的灰尘,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治治病,主要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对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5-12-17 09:42
先厘清责任,再入手监管不作为,要一步步来。
治理监管不作为的方法很多,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只是其中一种,最关键还有监管部门内控措施。
作者: zb111    时间: 2015-12-17 15:35
公共财产太多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7 15:54
准备下班了,说一点想法,
关于深圳市的这份文件,主管部门给自己定的“姿态”过低了,本来并不是想要批评他们,论执法,他们不如法院,论政策和理论研究,远的不说,近的他们不如深圳大学,还要受行政领导和招标人的“夹板气”!
管不好、管不了是能力及效率问题;说不管,是态度及执政职责问题,所以主管部门不能荒废!
对于这么“悲催”的主管部门,我是不忍心“落井下石”,再去“手残”的去给他们“点赞”,我更希望的是我们从事招标、监管的人员及专家们,能够“直视”文件提出的问题本身,而不是给他们的“伤口上撒盐”,谢谢大家。
作者: wjjst    时间: 2015-12-18 08:56
这种评定分离也可以理解为“双评制”,即由评标委员会初评选出三家,再由定标委员会终评并确定中标人。
传统制度设计的本义无可非议,即充分借助专家的专业眼光和专业判断,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很多专家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回避,再加资深专家不愿意参加评标等原因,所以真正出席评标会的专家局限于退休人员、高校教师等,由这样的专家决定评标的结果且对今后项目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无责任或没有能力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是不完全放心的,因此出现深圳做法也是必然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8 09:12

文件中的招标人5000万元以下的变更项目不需要重新招标,2、3千万的招标,文件让招标人“随机”抽取,就像小孩子掷骰子玩一样,这正常吗?


为什么发改委不来制止?为什么国家审计署不来审计?


在内地比较发达的城市当中,都是不可能的,如北京、上海;包括三峡总公司、中铁总公司都能例外!


文件中“负责”的“招标人”和你想象中的或者说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人”一样吗?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2-18 09:24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这种评定分离也可以理解为“双评制”,即由评标委员会初评选出三家,再由定标委员会终评并确定中标人。
传统制度设计的本义无可非议,即充分借助专家的专业眼光和专业判断,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很多专家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回避,再加资深专家不愿意参加评标等原因,所以真正出席评 .. (2015-12-18 08:56) 
评委的问题是明摆着的,但深圳做法让所有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咨询机构或人为难也是明摆着的。这个文件算是政府规章吧,有权的地方政府都这么干不就完蛋啦。不鼓励地方政府这样任性。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18 09:47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这种评定分离也可以理解为“双评制”,即由评标委员会初评选出三家,再由定标委员会终评并确定中标人。
传统制度设计的本义无可非议,即充分借助专家的专业眼光和专业判断,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很多专家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回避,再加资深专家不愿意参加评标等原因,所以真正出席评 .. (2015-12-18 08:56) 
        评标专家身上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在评标阶段其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即可。(对于投标人的不放心还需要招标人、代理在评标之外通过其他方式去查实)
        对于合同履行当中出现的问题,还是要靠合同去解决。让评标专家去承担项目管理和施工当中出现问题的责任就是权责一致了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23 09:51
通过最新的报道“
台媒称,经营渣土受纳场的业主,近年来接连中标深圳官方的招标案。
”来分析,深圳的招标让社会公众、企业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尽管出事的单位当初是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的招标,同时也给深圳的政府部门不作为、工程招标投标、随机抽取定标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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