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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内蒙古全区大检查重申保留集采机构法人地位【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5-12-14 19:15
标题: 内蒙古全区大检查重申保留集采机构法人地位【转贴】
内蒙古全区大检查重申保留集采机构法人地位
集中采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不可以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也不可以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内部组成部门。这是近日,内蒙古财政厅出台的《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提出的要求。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到,内蒙古财政厅将联合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赴各盟市开展集采机构依法工作情况专项检查。机构设置、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法,有没有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和管采分离,以及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内政发〔2015〕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是本次重点检查的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培训班现场 摄影/王少玲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注意到,机构设置合法性成为本次检查的重中之重。《通知》明确指出,集中采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可以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也不可以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内部组成部门。否则,联合检查组将对该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在此期间,如果发现相关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联合检查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113号文件的规定开展检查,集采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且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依法合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内蒙古采购处”)处长王湖进一步补充说道,对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而言,法定事项必须保障好、落实好,对集采机构的监督管理不能变,监管力度不能减,这是此次专项检查的目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王湖 摄影/王少玲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到,早在今年9月,内蒙古人民政府就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明确提出相关部门要理顺政府采购管理执行体系,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不可以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对于并入其他机构的情况,要立即依法整改。
同时,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即不能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不可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法定权利义务;不能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介入评审现场,干预评审结果,也是本次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
“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情况。联合检查组还将着重检查集采机构有没有对采购人、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或者要求采购人、供应商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情况。”王湖处长介绍。
据悉,专项检查时间自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共分为两个阶段。其中,12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为自查整改阶段。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为实地检查阶段。
自查整改阶段,由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集中采购机构等部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提出整改方案,督促整改落实,并于2016年3月1日前,逐条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实地检查阶段,联合检查组将对机构设置合法性、执行采购程序合法性和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并给予通报批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悉,目前,内蒙古各盟市政府采购中心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除了呼伦贝尔和鄂尔多斯两个地市政府采购中心保留独立法人地位外,其余,盟市政府采购中心都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设的一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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