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预算编制需科学、合理地预测下一财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情况。一是在做预算之前要对市场做充分调研,首先选择市场上供应商比较成熟的、需求比较容易量化类的公共服务推进改革;二是预算编制时应充分考虑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的运用,力求预算真实、准确地反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情况;三是政府还应该能够根据外部政策环境可能的变化,预测下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变化情况,将其反映在预算之中。如美国2001年颁布了《不让任何一个孩子落后法案》(The NoChild Left Behind Act of 2001 ),之后促进了私人企业开始介入地方公共教育市场,并推动了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发展。
(二)增强采购活动的竞争性。
考察国外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情况,会发现,西方国家实际上经历了一个由竞争性采购方式为主到非竞争性采购方式为主,再到竞争性采购方式逐渐上升的过程。笔者认为,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早期阶段,无论是社会主体还是政府自身都准备不足,各项制度尚不够成熟,在这种情况下,要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加强对制度本身的约束,而且,制度实施的早期,通常会选择需求比较容易量化的采购对象,也比较适合竞争性采购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制度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开始辐射到一些与社会福利密切相关的、需求不容易量化的公共服务项目,此时更适合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而且由于此时政府采购管理能力不断提升,虽然使用这种方式,但不会出现太多“违规”现象;随着非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广泛运用,又会带来新的“垄断”即,“政府的垄断行为被合同者的垄断行为所取代”,此时又出现了竞争的“回潮”。
以美国的佛罗里达州为例,在早期的合同体系下,弗罗里达主要采取了邀请招标作为标准方法,但其从法律上豁免“行为健康护理”等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需求比较复杂的服务采用这种方式。弗罗里达州最大的社会服务机构DCF(The Department of Children and Families,儿童和家庭局)广泛外包公共服务,很多合同依法可以免除执行竞争性招标程序,但并不禁止使用该程序,不但如此,DCF指南还鼓励在这些采购中使用竞争性招标,使用竞争性采购的比重最近在增加。但即便如此,大多数合同依然使用了非竞争性采购方式。2008年,DCF全部777份合同中只有202份采用了竞争性的程序。[2]有意思的是,为避免一些小规模非营利组织由于缺少管理能力或者没有寻求外部力量帮助准备投标文件而被“误杀”,DCF开始调整投标程序,增加了投标者演示环节,从而能够让DCF选择真正有潜力的响应供应商。Claudine,Chong和Saussier(2013)也提及,法国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但在决定中标商时,公共当局不必严格按照竞争性招标程序的客观标准去选择供应商,而是具有一定的自由综合使用客观标准以及谈判中的主观标准。可见,由于政府采购不但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社会发展等因素,一些发达国家也会考虑在竞争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采购“灵活性”。
一是要以“物有所值”作为评价标准。作为集多重目标于一身的政府,在进行公共服务采购时,其评价标准也绝不是以价格低作为唯一考虑的要素,而要以“物有所值”为目标,这也是2000年以来以英国为代表的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所倡导的。“物有所值”是个多维目标体系,这种多维目标包括采购对象的成本、产品或服务质量、可能的风险、各种收益、对社会创新的撬动、对环境保护的贡献等,“物有所值”不一定是投标商报价中的最低报价;“物有所值”关注全寿命周期成本(Whole life costs,Life-cycle cost),“物有所值”目标要考虑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全寿命周期内所发生的成本,包括初始成本、后续投入成本、处置成本等;判断是否物有所值要以“社会成本效益分析法”为准。因此,“物有所值”是指导政府采购活动的“基准”,是评价政府采购行为和采购结果成功的标准。就目前而言,最重要的是对“物有所值”进行量化,从而有利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的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