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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5-12-28 10:23
标题: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有一污水处理PPP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时,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试问:香港一家供应商和中国大陆的供应商共同参与竞争,则大陆供应商能否享受价格折扣?而有的同事说大陆供应商应该享受。比较迷惑

  我觉得:不应该。因为《采购法》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中的是本国,而香港虽然不属于境内但属于中国,故与大陆享有同样的优惠政策,均不享受价格政策,不知理解对否?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5-12-28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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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2-28 11:46
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中予以价格评审优惠的也就针对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而地方行政法规或地方规定对于价格评审优惠有明确规定的(如有的地方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有价格评审优惠),现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不得自行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了政府采购政策应当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如发改委、工信部、环保局等)制定,个人认为随着实施条例出台,有关部门也将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和精神,制定新的部门规章、地方规定或按照实施条例进行修订,除国务院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外,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再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方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28 16:45
很多政策针对的都是境内注册的企业,比如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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