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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追加采购】的一个热门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知识传播者    时间: 2015-12-28 14:51
标题: 关于【追加采购】的一个热门问题
最近在招标答疑中心看到一篇关于【追加采购】的一个热门问题,和大家分享一下,看大家知不知道答案?原文如下:

请问,同一种物资(设备或材料)经过招标后,再次购买时直接续标符合规定么?
比如说:2009年10月份招标采购50台挖掘机,2010年4月准备再次购买30台挖掘机,可以直接与原中标人续标么?
国家对这方面有文件规定么?比如说什么情况下,多长时间内可以续标,采购金额有什么限制。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12-28 15: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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