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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报名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洛水    时间: 2015-12-29 11:31
标题: 报名要求
报名要求


招标公告中,居然要求报名时项目经理必须到场。真的很反感招标公告中要求法人、项目经理到场。开标时还能理解,报个名还项目经理到场,真想不通。


除非是招标人有意向单位了,至于到没到场,估计也就代理公司知道。


公告中这样要求,到底合理吗?
作者: 张雷律师    时间: 2015-12-29 12:02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其他文件没有看到规定。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12-29 12:30
本意是增加投标人围标的难度和成本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30 09:34
自然是不合理,有个授权书、介绍信之类的就行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2-30 09:53
参考 唐广庆老师的回答跟帖 :

谁来审查投标人报名资质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5378&ds=1&page=1&toread=1#tpc


第二楼,是唐广庆老师的跟帖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2-30 09:55
转述如下 :


无论《招标投标法》或者是《实施条例》,都属于招标人的权利。《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是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因为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并进行评标。因此可以理解资格后审和评标是由招标人委托进行的,是依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后审。
  
       这里应说明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所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含义不是在购买招标文件(或所谓的“报名”)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而是指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时依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告知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自行评估是否合格,合格时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招标)。如果自行评估达不到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资格条件时,就不要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招标),以免造成浪费!


       结论:潜在投标人购买标书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是不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所列资格条件,是供潜在投标人自行评估和否合格,以及是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工作中审查的依据。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2.12.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30 10:00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参考 唐广庆老师的回答跟帖 :

谁来审查投标人报名资质  


....... (2015-12-30 09:53)
唐老师答复的是依法如何进行审查,楼主提出的问题是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法规定之外的具体要求“是不是合理”,出发点不一样,5555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30 10:06
通过归类发现:网友“洛水”提出的“问题”帖子,都是设置了语言“陷阱”的,各位版主和网友们在答复的时候,都要注意啊,别怪我没有 提醒你们,哈哈哈
作者: 洛水    时间: 2015-12-31 09:38
没什么陷阱,只是遇到的问题比较奇葩,所以表示很无奈。[s:58]
也是刚接触这一行,很多东西不太懂,有时候提的问题比较幼稚,还请各位包涵。
向诸位学习![s:80]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2-31 09:45
麻烦楼主先告诉我,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报名”环节,在哪个法律法规文件里的哪一条?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2-31 10:36
唐老师的跟帖,回答了“报名”没有依据的问题。


而要求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问题。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授权人”参加开标活动;


岂不是 没有意义 ?? 法律法规难道是这个样子的??!!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5-12-31 10:38
公路已经有法律约束了,其他请咨询项目监督部门,要求改正。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31 10:49
如果是招标人在招标的同时招个单身的项目经理做女婿,要看看投标的项目经理的身高、体重、皮肤颜色、是否有宝马座驾,那么,要求项目经理到场就算是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但仍然是合理的,虽然是婚姻法保护恋爱自由,但也没有反对父母给孩子介绍对象不是?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2-31 11:26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如果是招标人在招标的同时招个单身的项目经理做女婿,要看看投标的项目经理的身高、体重、皮肤颜色、是否有宝马座驾,那么,要求项目经理到场就算是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但仍然是合理的,虽然是婚姻法保护恋爱自由,但也没有反对父母给孩子介绍对象不是?


(2015-12-31 10:49)
那也不符合规定。国家及相关部委对建造师的规定,从来没提过“女性不得担任建造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31 11:36
回楼上:我只要能说明,招标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要求,也有可能是合理的就够了,你非要说明招标人也可以找儿媳,我也没办法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12-31 11:3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楼上:我只要能说明,招标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要求,也有可能是合理的就够了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5-12-31 11:36)
那还是得看招标人的性质。政府部门的话,“法无授权不可为”;普通老百姓的话,“法无禁止皆可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31 14:12
合理与合法的内涵和应用范畴是不一样的,


参考资料: 合理  百科名片  合理:不同的双方彼此认同达成的共识之理。 合理,指合乎道理或事理。语出唐刘知几《史通·载言》:“言事相兼,烦省合理。” 中文名:合理 外文名:Rational;Reasonable;Fair,Equitable 拼音:hé lǐ 词性:形容词 基本信息  【词目】合理 【拼音】hé lǐ 【英译】Rational;Reasonable;Fair,Equitable 【词性】形容词。


基本解释  1、不同的双方彼此达成的共识之理为合理。 2、合乎道理或事理。 3、合乎个体与整体发展规律,寻求整体与个体同时提高,当个体与整体不和谐时,提供整体与个体进行思想碰撞的舞台,坚持融合,相互学习的观念。 引证解释  含义  1、合乎道理或事理。 2、合乎个体与整体发展规律,寻求整体与个体同时提高,


当个体与整体不和谐时,提供整体与个体进行思想碰撞的舞台,坚持融合,相互学习的观念。 出处  唐 刘知几《史通·载言》:“言事相兼,烦省合理。” 《北史·斛律光传》:“每会议,常独后言,言辄合理。” 明 张居正《进帝鉴图说疏》:“覆辙在前,永作后车之戒,则自然念念皆纯,事事合理。” 柯岩《奇异的书简·追赶太阳的人》:“合理的税收和利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 示例  1、合理地估价。 2、合理使用。 3、合理密植。 4、他说的话很合理。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31 14:22
典型的合理不合法行为,如个别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招标人帮他中标,这里的双方都是违法的,但是他们两者之间这种一方付费、另一方又操控招标结果行成的关系是合理的,同时,对于其他投标人来说,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内容。


来自[手机版]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2-31 16:11
版主 : 这个例子 不妥 ??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31 17:01
回18楼,你所犯错误是由于误以为楼主发帖少,是“新手”,就忍不住去教育人家;帮网友解答问题时,答非所问还只是表面现象,今后请注意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1 09:1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18楼,你所犯错误是由于误以为楼主发帖少,是“新手”,就忍不住去教育人家;帮网友解答问题时,答非所问还只是表面现象,今后请注意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5-12-31 17:01)
楼主是不是新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连在下的一句“报名环节出自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哪一条”都没正面回答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1-1 09:51
唐广庆老师答复中,是这样说的 :

结论:潜在投标人购买标书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是不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所列资格条件,是供潜在投标人自行评估和否合格,以及是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工作中审查的依据。】


也就是说,在“报名”时审查没有依据。是由潜在的投标人自行去做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 10:11
回20楼,如果是您能够帮忙找到法律上的规定,我想楼主还会感谢你,版主也会奖励您,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 10:19
回22楼,我记得唐广庆在那个帖子的25楼已经调整了他本人的说法,请不要片面解读专家的观点。    法律上有规定的就是有规定,没有的要求就是没有的规定,不用说是唐广庆,你把余杭搬出来,也不能否定招标投标法已有的文字,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1 11:3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20楼,如果是您能够帮忙找到法律上的规定,我想楼主还会感谢你,版主也会奖励您,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1-01 10:11)
呵呵,其实你应该知道我在说反话。明明没有规定的东西,他偏偏自己要去搞一个,搞出来后又不知道该怎么搞,结果自寻烦恼。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 13:30
回24楼,从文字表述来看,楼主发帖的立足点不是招标人,如果是从投标人的角度去看的话,就不是自寻烦恼,而就是烦恼了!  包括我所举例子,即招标人招标的同时招女婿,也是从招标人的立场去说出“合理”,当然也是为了照顾投标人项目经理需要到场这个前提,但是,不能否认对于大部分潜在投标人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比如已婚的男性项目经理就没有资格来作为投标项目经理; 与此类似的也会造成招标人要求违法还有,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年限,等等。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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