哟切客闹:
个人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需要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而不对政府采购工程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是否审批作明确规定,采购单位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自行选择。单一来源(货物、服务、工程)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且属于政府采购法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还需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示。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quote][quote]单一来源(货物、服务、工程)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且属于政府采购法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还需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示。
请问,这条的依据或者出处在哪里?
jiayw: (2016-01-05 11:16)
gyw815:纯装修工程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不论金额多大,不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这条规定出于哪条规定?
....... (2016-01-06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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