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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办法设置 [打印本页]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1-7 12:19
标题: 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办法设置
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办法设置
请问大家对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办法设置是如何设置的?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对于资格条件的设置,大家都会按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大情形要求的前提下去设置,但对于评分办法里的条款设置,是否也按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大情形要求的前提下去设置?
比如:针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评分办法如果设置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否会被质疑?
针对(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评分办法如果设置了某项技术条款只有A厂家满足,如:投标人的设备满足···要求的得2分;不满足的不得分;是否会被质疑?
针对(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评分办法如果设置了特定的专利,如投标人所投设备拥有···专利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是否会被质疑?
针对(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评分办法如果设置了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机构在湖北省有分公司的得3分,在湖北省有分支机构的得2分,其他的不得分;是否会被质疑?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7 13:25
政府采购目前评分的设置除了18号令的规定和对于价格评审财政部有规定外,没有其他特别详细的指导办法,都是招标代理公司和采购人根据法规和经验商量着设置。
楼主如果有没有这方便经验可以找些最近的政府采购中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学习参考。
没质疑不代表设置的就一定合理、合法,这个项目这样设置没质疑,不代表其他项目这样设置一定没质疑。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主体责任,法律风险要时刻注意。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1-7 14:57
我觉得 :【针对(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评分办法如果设置了特定的专利,如投标人所投设备拥有···专利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是否会被质疑?】
那是肯定的,是对具有某某专利的偏向性规定。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1-7 16:40
谢谢gzztitc的回答,但实际情况是,招标人认为我没把专利写进废标条款,只是写进了评分条款,评分并不是废标,况且专利体现了这个公司产品的优越性,通过评分适当加分有何不妥?又没废标,理所当然。还有如果专利写进评分条款里算是不合理条款,那很多只有一家投标人满足的技术参数写进评分条款里也算是不合理条款了?那目前我看大部分招标文件都会这么写。
比如关于技术参数写进评分办法,招标人有两种写法:方法一、直接把技术参数写进去:如所投设备的铝锌钢板达到2.0mm厚以下的得2分,达到3.0mm厚以下的得1分,其他的不得分。方法二、招标文件里技术文件里写所投设备的铝锌钢板达到4.0mm厚,然后在评分条款里写:技术参数正偏离的条款,每正偏离一项得2分。该参数是投标人A设置的,他的铝锌钢板达到2.0mm厚以下就他一人满足。投标人B的铝锌钢板达到4.0mm厚,他提出质疑,针对方法一,他质疑有两种方式:1、质疑其指定2.0mm厚是指定特定厂家,具有歧视性,符合(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如果该项目的铝锌钢板达到4.0mm厚实际也不影响该项目的实施,符合(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针对方法二,他只能质疑该正偏离符合(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同时也谢谢bidboy的回答,但我想问的是能否按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大情形要求去质疑评分条款出现的问题?虽然这类评分没有废标,而且有时候这类评分条款也的确是某些厂家的优势,比如专利、只有一家投标人获得的权威的奖项,只有一家投标人满足的超过标准的技术参数等等,但这些到底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到底是否能质疑?
作者: aaxx 时间: 2016-1-7 17:32
专利就是专有技术咯,这个作为加分个人认为不合适,如果他的专利的特点比较适合采购人的要求,可以就具体技术项加分,比如他的专利特点是使用寿命长,采购人也有使用寿命长的需求。可以在评分办法上针对使用寿命进行评判对比,不宜直接专利加分。
设定特有专利加分,那不是明白着偏向某特定投标人么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6-1-7 18:54
在你举得例子中,如果4mm确实也不影响,那为什么要设置2mm呢?如果2mm是必须的要求,那就要证明很多供应商都可以做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8 08:36
没被公安抓到,不代表你没犯法,只是破案率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8 13:03
标题: 回 enigma 的帖子
enigma: 谢谢gzztitc的回答,但实际情况是,招标人认为我没把专利写进废标条款,只是写进了评分条款,评分并不是废标,况且专利体现了这个公司产品的优越性,通过评分适当加分有何不妥?又没废标,理所当然。还有如果专利写进评分条款里 .. (2016-01-07 16:40)
质疑评分是可以的。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1-8 16:26
标题: 回 招标好好学习 的帖子
招标好好学习:在你举得例子中,如果4mm确实也不影响,那为什么要设置2mm呢?如果2mm是必须的要求,那就要证明很多供应商都可以做的。 (2016-01-07 18:54)
好比车速,有人想买一辆能达到120公里每小时的就够了,但供应商要是能提供140公里每小时的车,对购买者来说更好啊,所以他设置了加分条款,超过120公里每小时的加2分,也是可以的吧?但如果超过120公里的只有一家满足,那是否可以质疑?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1-8 16:30
标题: 回 aaxx 的帖子
aaxx:专利就是专有技术咯,这个作为加分个人认为不合适,如果他的专利的特点比较适合采购人的要求,可以就具体技术项加分,比如他的专利特点是使用寿命长,采购人也有使用寿命长的需求。可以在评分办法上针对使用寿命进行评判对比,不宜直接专利加分。
设定特有专利加分,那不是明白着 .. (2016-01-07 17:32)
行业内的人一看这使用寿命就知道指向这个专利,而且这一寿命只有某特定投标人才达到,那还能写吗?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1-8 16:32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没被公安抓到,不代表你没犯法,只是破案率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6-01-08 08:36)
现在的问题是老破不了案,质疑人都怀疑这根本没犯法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8 16:43
标题: 回 enigma 的帖子
enigma:现在的问题是老破不了案,质疑人都怀疑这根本没犯法 (2016-01-08 16:32)
政府采购是典型的后处罚。不是老破不了案。而是“报案”的少。大家(供应商)应该都较真”报案“,才能更合法。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6-1-12 10:30
标题: 回 enigma 的帖子
enigma:好比车速,有人想买一辆能达到120公里每小时的就够了,但供应商要是能提供140公里每小时的车,对购买者来说更好啊,所以他设置了加分条款,超过120公里每小时的加2分,也是可以的吧?但如果超过120公里的只有一家满足,那是否可以质疑? (2016-01-08 16:26)
很简单,车速通过厂商技术改革是可以达到的。专利你注册了别人就没法注册了。你要是比谁的专利多,这不叫歧视;你要是指定要某项专利,不说违不违法,你自己觉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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