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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13 09:30
标题: 关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笔者最近复习到这里,产生一个疑问,那如果不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而就是“项目投资人”(也就是说该项目如果没有特许经营),那这个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投资人即便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它也不能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3 09:37
“项目投资人”,是指哪些类型的投资人,招标得来的,还是招商得来的?能够举例说明吗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1-13 21:56
一般的项目投资人是不需要招标就有的,你有钱,就可以是项目投资人。但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往往需要通过招标产生或通过竞争性磋商产生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14 11:2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项目投资人”,是指哪些类型的投资人,招标得来的,还是招商得来的?能够举例说明吗 (2016-01-13 09:37)
比如就是一般的工程建设项目,房建、市政、水利、交通等都可能,且项目并没有特许经营(比如就是一条公路,但不是收费公路),但投资人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4 11:40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比如就是一般的工程建设项目,房建、市政、水利、交通等都可能,且项目并没有特许经营(比如就是一条公路,但不是收费公路),但投资人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的。
 (2016-01-14 11:20) 
我个人觉得这类项目叫招商更准确一些,呵呵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14 11:4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个人觉得这类项目叫招商更准确一些,呵呵 (2016-01-14 11:40)
那现在就说招商。通过公开招商选择了这个项目的投标人,这个投资人又具备自行建设这个项目的能力,他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再去招标找实施单位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4 11:56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那现在就说招商。通过公开招商选择了这个项目的投标人,这个投资人又具备自行建设这个项目的能力,他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再去招标找实施单位了? (2016-01-14 11:47) 
通过招商解决的投资人,当地政府会给他很多的优惠政策,如土地费用减免、税收减免,等等。是不是要招标,还重要吗?就算是招标,就一定是严格依法进行的招标而不会作假吗?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4 12:00
如果您是作为考生,建议不要去深究;
如果是用于学术研究,建议搜索并阅读50篇以上这方面的文章,你会发现很多观点会“颠覆”你的“梦想”,呵呵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15 09:03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如果您是作为考生,建议不要去深究;
如果是用于学术研究,建议搜索并阅读50篇以上这方面的文章,你会发现很多观点会“颠覆”你的“梦想”,呵呵
我感觉我不论是复习还是阁下说的所谓“学术研究”,很多时候喜欢抠字眼,哈哈[s:269]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1-15 09:32
很简单的问题,特许的都可以不招标,不是特许的就更可以不招标了。类似刑法中“出罪、入罪”的说法。出罪是举重以明轻;入罪是举轻以明重。属于解释理由的当然解释。不知我的说法是否正确?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5 09:43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我感觉我不论是复习还是阁下说的所谓“学术研究”,很多时候喜欢抠字眼,哈哈[s:269] (2016-01-15 09:03) 
那那就先慢慢抠字眼,等抠明白了,再给大家分享,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5 09:56
shaoguangfeng:
很简单的问题,特许的都可以不招标,不是特许的就更可以不招标了。类似刑法中“出罪、入罪”的说法。出罪是举重以明轻;入罪是举轻以明重。属于解释理由的当然解释。不知我的说法是否正确?


个人理解:
招标投标,首先是有严格的程序,或者说是先后的顺序,比如说你不能先评标后发售招标文件;并且招标投标是“动态”的,随时随地都会有新情况发生,以前看到过一篇报道,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递交地点的外门口被“抢”走了,对招标人来说影响很小,对这个个别的投标人是“致命”的:从投标的截止时间上来说,已经不可能重新做一份投标文件
如果是所有单位或个人都依法从事,那么,法官和律师就都失业了,呵呵。
司法判定是“静止”的,从程序上来说,是倒置的,先有“果”,后有“因”,属于“溯本求源”,先定对错,后定处理。


所以,可借鉴,不推荐,哈哈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15 10:09
标题: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很简单的问题,特许的都可以不招标,不是特许的就更可以不招标了。类似刑法中“出罪、入罪”的说法。出罪是举重以明轻;入罪是举轻以明重。属于解释理由的当然解释。不知我的说法是否正确? (2016-01-15 09:32)
哇塞,全新观点!厉害[s:56]大大是法学专业的?
作者: zxcvbpoiuy    时间: 2016-1-15 11:38
看到你们这么纠结,作为代理机构,我来说几句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说白了就是  已通过ppp、bot等方式招的特许经营项目中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15 11:56
标题: 回 zxcvbpoiuy 的帖子
zxcvbpoiuy:看到你们这么纠结,作为代理机构,我来说几句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 .. (2016-01-15 11:38)
BT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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