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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质疑案例分析 [打印本页]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1-14 10:10
标题: 政府采购质疑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质疑案例分析


案例1、某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15年12月31日08:00-17:00至2016年1月5日08:00-17:00。


质疑:招标文件购买时间为3个工作日,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案例2、某招标公司在投标截止日5日前对招标文件做了相应的实质性修改,书面澄清回复后没有相应地进行开标延期,还是按招标文件的投标截止日当天开标,导致书面澄清回复当天到投标截止日当天只有5日,某投标人因此来不及做投标文件而未投标。


质疑: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根据采购采购相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 请问以上两个案例是对招标文件的质疑还是对采购过程的质疑?


2、如果是对采购过程的质疑,请问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哪天算起?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14 11:08
如果仅仅对时间不满足法规的质疑应该认为是对采购过程的质疑。


应该按照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质疑应该是采购公告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澄清应该是发出澄清之日起计算。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15 09:29
都是对过程的质疑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1-15 12:14
第一个案例,如果是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算起,采购文件公告期是指投标截止日还是指招标文件公示期?如果是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应以2016年1月5日08:00-17:00结束日起算起?
第二个案例,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应以投标截止日当天开标时间算起?投标人收到澄清算起?澄清截止日算起?澄清截止日是哪天?好像没有成文的规定。难道澄清可以在投标截止前都可以发出?
作者: 迷印晓普    时间: 2016-1-15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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