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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希望网友解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改革动向 [打印本页]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6-1-15 22:17
标题: 希望网友解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改革动向
希望网友解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改革动向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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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合肥市国资委重点监管的国有企业,注册资本金2亿元。2015年3月起,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历经谋划、部署、注册、资产划转、架构确立、业务调整、人员明确等六个阶段的筹备, 2015年11月,集团公司正式挂牌成立。集团公司的成立标志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事业的发展进入了更加专业化、市场化的新阶段,对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提升公共资源交易行业服务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
集团公司设立了“6+2”的组织架构,下辖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省环境能源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6个子公司。内设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业务四部、业务五部、办公室、财务部、信息部、业务协调部等九个部门。经营范围广泛,主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的交易工作,以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管理及咨询,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业务。
集团公司位于滨湖新区的合肥要素市场A区4—6层内,拥有近万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汇集了一大批具有多年公共资源交易经验的各类人才,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公司员工总数的95%,造价师、工程师、经济师、招标师等专业资格人员达78%以上。这支业务精湛、服务高效、充满活力、行为廉洁的人才队伍曾先后圆满完成了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新桥国际机场、渡江战役纪念馆、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住宅产业化、廉租房、安置房、污水处理等一大批重点建设、生态环保和民生工程项目招投标。
立潮头,勇当改革先行者;求创新,百尺竿头再跨越。集团公司将继续秉承“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的理念,按照“产业化发展、集团化管理、市场化服务”的发展思路,强化深度融合,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运行质量和实际效益。创新机制体制,科学高效运作,集各方的有效资源,做到资源的共享与互补,努力实现集团、企业、社会的“三赢”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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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6-1-15 22:20
各位网友,这是合肥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动向,但看不太懂,希望知悉信息的网友予以解读。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15 23:55
不大清楚,市场化运营吧,可能是因为交易中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业务,就由公司形式提供代理等服务吧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6 07:29
建议楼主查找并提供该集团公司或下属企业的的业务范围、业绩、资质、利税等情况,单纯是名称分析,有利用垄断地位排挤市场其它主体进行平等竞争的嫌疑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6 07:38
尽管我们国家男足不争气,甲A水平也不是很高,但是,随便对付一个民营企业或中学的足球队,随便哪场灌个10:0就不足为奇,哈哈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6-1-17 10:13
基本信息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MQ4L90L
名称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刘先杰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5年10月13日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徽州大道2588号要素市场A区4、6层
营业期限自
2015年10月13日
营业期限至
经营范围
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管理及咨询,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5年10月22日
登记状态
存续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6-1-17 10:14
股东信息
股东
证照/证件类型
证照/证件号码
股东类型
详情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内资企业法人 340100000280881 法人股东 详情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6-1-17 10:14
变更信息
变更事项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日期
企业名称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2日
经营场所 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街道淮河路1期6#地块商业楼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徽州大道2588号要素市场A区4、6层 2015年10月21日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1-17 10:33
还是看不明白……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6-1-17 10:37
是,看不明白,上述是工商部门查询到的信息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1-17 10:39
安徽省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合肥市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何区别 ?
他的注册资金哪里来的 ?
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 ??
…… ……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1-17 11:40
1、工商注册的企业;
2、至少是国有控股企业;
3、可以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4、属合肥市国资部门管理。
呵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1-18 09:49
合肥问题之一
合肥模式是人们以前常常听说的,其中,最主要一点,就是 “一委一办一中心”,即:市长为首的“管理委员会”和直属的“统一管理办公室”以及独特的“招标中心”。
不知道这些机构(包括公管局等),是被撤销了,还是改名子了?他们还存在吗?
举例:我查到 :主要负责人 刘先杰的情况 :
来自 百度百科
刘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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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杰,男,汉族,1967年6月,山东郓城人,中共*党员,1987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
2015年9月1日,免去刘先杰同志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1]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1967年6月
主要成就
合肥市公管局党组成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参加工作
1987年7月
人物履历 编辑
历任合肥市财政局科长、处长,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处长,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主任。
历任合肥市公管局党组成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分管工作 编辑
主持交易中心全面工作,协助分管业务处工作。[2]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江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
合政人〔201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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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江伟同志聘任为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刘先杰同志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
解聘胡道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职务。
特此通知。
市 长 2015年9月1日 |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1-18 09:55
从安徽合肥的公共资源网站可一窥究竟。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此公司代理招标项目(未看所有公告不能确定是否是全部的项目)下面区县还是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项目。
此集团公司是将原有的各个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司整合到一起。
作者: 匆匆一瞥 时间: 2016-1-18 10:04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合肥问题之一
合肥模式是人们以前常常听说的,其中,最主要一点,就是 “一委一办一中心”,即:市长为首的“管理委员会”和直属的“统一管理办公室”以及独特的“招标中心”。
不知道这些机构(包括公管局等),是被撤销了,还是改名子了?他们还存在吗?
...... .. (2016-01-18 09:49)
不知版主从哪点信息看出公管局撤销?很令人费解。一、公管局没撤销;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在(省市共建,安徽省级和合肥市共用一个中心);三、此集团公司是将原有的各个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司整合到一起,是省属国有企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18 10:12
看了下安徽合肥交易中心的网站内容,其工程建设招标基本上(至少是一大部分)由交易中心所属公司安徽诚信项目管理公司代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包括合肥市以及安徽省省级)基本上由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及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承担,
但这两个中心的地址与安徽省诚信项目管理公司以及安徽合肥交易中心地址一模一样,均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合肥市以及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是否保留独立法人地位,有没有被并入安徽合肥交易中心下属项目代理部还有待观察,希望能够有明确的信息公示。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合肥要素市场六楼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6-1-18 11:12
在中国,成立一个政府机构很难,但撤销一个政府机构更难,安排好人员更是难上加难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1-18 12:03
估计是正在改吧。形式上已分开,人、财、物还没改完成。
作者: kt_111 时间: 2016-1-18 17:34
整合人力资源呢!和改革基本上没什么关系!一个烂摊子组合到一起了,具有中国地方特色![s:69]
作者: kt_111 时间: 2016-1-18 17:35
什么叫企业都没搞明白,就直接放了个卫星叫集团公司!晕![s:75]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8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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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8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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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8 21:23
另外看了几家以“安徽”打头的企业,业绩都比较少,有的还没有介绍业绩,不知道为什么,评标室只有几十平方米,相当于安徽诚信公司评标室的1%左右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8 21:55
在住建部的官网上查询甲级招标代理机构【http://219.142.101.69/CertificateServiceold/RegPeopleQuery.aspx?type=5】,没有“”信息,正常情况下,该公司的招标代理资质是未达到甲级,应该是乙级或暂定级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8 22:00
在住建部的官网上查询甲级造价咨询单位【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queryAndSearch/view.do?op=queryUnitInfoInit】,没有“安徽诚信项目管理公司”信息,正常情况下,该公司的造价咨询资质也是未达到甲级,考虑到该公司一直开展造价业务,估计是乙级 |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6-1-19 08:32
标题: 回 匆匆一瞥 的帖子
匆匆一瞥:不知版主从哪点信息看出公管局撤销?很令人费解。一、公管局没撤销;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在(省市共建,安徽省级和合肥市共用一个中心);三、此集团公司是将原有的各个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司整合到一起,是省属国有企业。
(2016-01-18 10:04)
省属国有企业不对,应该是市属国有企业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1-19 08:54
合肥市国资委网站有其所属企业栏目有“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链接(http://www.ahggzyjt.com/hfjt/)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1-19 09:26
上述网友给出的链接 不对 :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1-19 09:41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上述网友给出的链接 不对 :
[attach]30596[/attach]
(2016-01-19 09:26)
一小时前还上了,不知道为什么现在也上不去。刚刚去合肥国资委网站,链接也上不去了。应该是维护中[s:32]
作者: 匆匆一瞥 时间: 2016-1-19 10:35
估计合肥的项目都要交给这个集团公司做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服务-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集采项目-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代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1-20 08:58
合肥问题 之二 国际招标问题
集团公司设立了“6+2”的组织架构,下辖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省环境能源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6个子公司。内设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业务四部、业务五部、办公室、财务部、信息部、业务协调部等九个部门。经营范围广泛,主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的交易工作, |
】 (加黑是本人加描的 )
虽说,现在取消了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可是,是否随便一家都可以从事国际招标 吗?
从事国际招标,要有几个条件 :
1、对于: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可以通过国际招标实现。一般,要经过审批。如:政府采购经过审批,通过后,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2、判定是否“进口”,涉及的“原产地”的问题;
3、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一般是中英双语文件;投标文件也是,懂得英文吗 ?
4.国际招标投标,要对投标情况进行“汇率折算”,把投标者报价的美元;欧元;日元等按照当日汇率统一折算,已便进行比较;
5、国际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一般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或者:转保函”。不是现金转账。他所属的“熟悉吗 ?
6.项目所需的评标委员,一般除了专业知识以外,还应懂得外语。能不能办到?
…… ……
如果说,合肥公共资源集团公司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那么,人们要问 :
现有的商务部主管的统一管理办法,包括 指定的国际招标网,有那些不适应需要 ?
难道,打者“整合公共资源”的旗号,就可以反对已经高度统一的进口招标管理体系,反而去实行“九龙之水”或者“百舸争流”的体系吗 ??
而原先的安徽省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伴随着改革开放与行业发展的变迁,安徽省招标集团凝聚了行业的精英,走过了一条自我磨砺的发展之路。
十多年来,我们不断顺应国家政策与行业发展变化,转变传统发展方式;始终如一地强化专业服务特色,突出高素质人才优势。我们未雨绸缪,居安思危,不断发掘增长新动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走出了一条具有安徽省招标集团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
集团诚信经营、品质为先、平等合作、真诚互惠的理念,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企业也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以全省行业排头兵的姿态践行着小行业要有大作为的职业梦想。 |
展望未来,任重而道远。在前行的路上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以诚信为生命,以专业为支撑,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目标,以‘建立一个高尚的企业,成就一批优秀的员工’为价值理念,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集团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
感谢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大力支持和无私关爱。真诚期待与社会各界携手并进,共创未来! |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成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系安徽省内从事招标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招标采购咨询综合性服务企业。拥有国家全部招标和造价顶级资质,专业从事各类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业务。
集团现有员工近300人,中高级职称占主业人员70%以上,具有招标师80余人,各类注册资格人员30余人,集团办公大楼面积逾13000平米,拥有全省一流的办公设施及开评标场所,集团自主研发了电子招投标系统,形成了一套科学的管理和监督体系,以最先进的信息化服务手段、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和良好的硬件环境为开评标程序的规范性提供了有力保证,集团将一如既往地依法合规,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
近年来,集团积极探索新业态,多领域发展,正以‘一业强体,一体多业’的发展理念,打造全国知名的招标咨询投资集团。)
高注 :加黑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对照一下吧,人们会对两者有自己的结论 !!
作者: 匆匆一瞥 时间: 2016-1-20 09:09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合肥问题 之二 国际招标问题
【集团公司设立了“6+2”的组织架构,下辖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省环境能源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 .. (2016-01-20 08:58)
一、哪个企业也是逐步发展的,从小到大,从无到有,不能断定别人不能做或者做不好。
二、是做,是负责,是代理,不会是平台。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1-20 09:33
回复网友 :
【一、哪个企业也是逐步发展的,从小到大,从无到有,不能断定别人不能做或者做不好。 |
[/table] |
[table=100%,#ffffff]二、是做,是负责,是代理,不会是平台。】 |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1-20 09:47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http://www.ahggzyjt.com/hfjt/)现在能打开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20 11:23
标题: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从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网站来看,这个集团包括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还包括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安徽诚信项目公司代理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俩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但我不明白的是这俩政府采购中心是否只挂一个牌子,实质上和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套人马,一个地址,都隶属于安徽合肥交易中心,而非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另外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看来安徽诚信项目公司承担的所有工程招标代理项目,都是各招标人自愿自行委托的。
作者: lzz8213473 时间: 2016-1-21 17:25
意思是其他搞代理和造价的都回家洗洗睡吧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2 09:02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回复网友 :
【一、哪个企业也是逐步发展的,从小到大,从无到有,不能断定别人不能做或者做不好。
二、是做,是负责,是代理,不会是平台。】
....... (2016-01-20 09:33)
看营业执照或营业范围就够了,资质只是证明达到了某个级别的门槛而以,呵呵
作者: 匆匆一瞥 时间: 2016-1-22 10:02
标题: 回 lzz8213473 的帖子
你说的对,造价他们外包。现在改革啊,
看架势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平台,政府采购中心干集采目录内的,这个集团公司干建设工程等。意思是其他搞代理和造价的都回家洗洗睡吧。有的人一些推断都天马行空啊。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22 12:13
标题: 回 匆匆一瞥 的帖子
匆匆一瞥: 你说的对,造价他们外包。现在改革啊,
....... (2016-01-22 10:02)
14年末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的省级政府采购业务委托给安徽合肥交易中心 15年发文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试问现在这个挂着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机构是重新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还是什么 查询该机构地址与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及安徽省诚信项目管理公司一致,究竟是不是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令人深思
作者: 匆匆一瞥 时间: 2016-1-22 14:39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14年末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的省级政府采购业务委托给安徽合肥交易中心 15年发文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试问现在这个挂着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机构是重新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还是什么 查询该机构地址与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及安徽省诚信项目管理公司 .. (2016-01-22 12:13)
至于编制怎么调整的这个搞不清,但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的集采机构牌子,这点应该能确定。诚信代理公司,应该是当时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时候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诚信管理公司一并从建委划转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22 16:12
标题: 回 匆匆一瞥 的帖子
匆匆一瞥:至于编制怎么调整的这个搞不清,但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的集采机构牌子,这点应该能确定。诚信代理公司,应该是当时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时候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诚信管理公司一并从建委划转的。 (2016-01-22 14:39)
安琥交易中心内部有个业务代理部,主要由诚信公司负责,代理部门下面还有个省交易科,负责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那这属不属于交易中心取代了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呢,虽然挂着政府采购中心的牌子,但实质性还是并入内部作为下属一个部门甚至部门内的一个科室呢,尤其是这个挂着政府采购中心的操作机构还算不算事业单位,还是诚信公司人员劳务派遣为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1-23 09:53
楼主的问题是 :【希望网友解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改革动向】
那么,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友们,或者其他“近邻”,能不能出来解释一下呢 ?
作者: bw070 时间: 2016-1-29 17:05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经2014年10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该《办法》共18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此处省略500字,办法内容不贴了。
(一)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依托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市共建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为省级公共资源项目提供集中统一进场交易服务。交易中心履行交易服务职责;省有关单位对本行业项目进场交易活动实施全流程监督,重点监督交易方案核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评标定标、标后履约等重点环节,及时依法纠正、查处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理办公室)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分别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办法》落实了国务院“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界定了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交易中心的服务责任,明确了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任务,构建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齐抓共管,省市共建交易平台,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监管服务工作机制。
(二)实施统一集中进场交易。《办法》明确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并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作出规定。根据《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6月17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交易目录),对省级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省属企业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省直单位资产处置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等公共资源项目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规模与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的要求,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统一集中进行交易。
(三)加强交易活动流程管理。把握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共同属性,《办法》明确了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流程,对交易办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评标方法、交易担保、交易结果公示内容、项目履约等作出了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了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交易中心、行业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在交易、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四)推进进场交易规范进行。《办法》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详细规定的交易程序和规则作了补充规定,对于有时限要求的条款,统一用“法定时限”表述。对于具有行业特殊需要的,明确由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旨在推进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规范运行,避免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缺位、越位和不到位。
上面的废话大家愿意看就看不愿意看也无所谓,我把上面总结一下: |
一、建立规范统一的交易平台,是响应国务院的要求,至于为什么要成立集团化公司运作,个人猜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发布有关系: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
,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
;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根据目前各地交易中心改革不能发现,五花八门各有千秋,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也就是说,某些地市交易中心将政府采购项目完全市场化运作,的。采用目前这种方式建立的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最起码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集中采购机构定位在“非营利事业法人”上,但未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作出规定,也未对“非营利”作出具体解释。有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全额拨款、自收自支、差额拨款的预算体制”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实现非营利目的,并指出“除全额拨款外,为了确保集中采购机构做到非营利,不能实行收入和支出挂钩的模式,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应该说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但这种就事论事的做法并不能达到彻底解决问题的目的。实行全额拨款制,完全由财政包揽一切费用支出,容易使集中采购机构失去工作动力,淡化责任,降低效率,根本不符合当前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
实行自收自支制,费用支出全部来源于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服务收费,容易导致集中采购机构过于注重商业利益,片面追求赢利,显与《政府采购法》将集中采购机构定位于“非营利事业法人”的规定相悖。唯一可行的是应当实行差额拨款的预算体制,关键是要解决好如何适用的问题。对自行收费部分,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且容许集中采购机构按一定比例从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建立奖励基金,以便激发和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精神。
这样,集中采购机构的活动经费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助以及自行收费两部分组成,既能够切实反映政府采购行为的非营利性本质要求,又可以将竞争理念引入到集中采购运行机制之中,无疑是一种合理、可行的路径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完成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或非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后,有权依法定方式和标准(可由其它配套法规具体确定) 向有关政府财政部门请求补助经费或依约定(由当事人双方按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以合同加以约定) 请求委托的采购人支付经费。
交易中心的公司化,可能原因是,一个是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一个是激发本身的活力。
二、经省政府同意,6月17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以下简称交易目录)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
类别 | 项目内容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一、工程建设项目 |
省级管理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古建筑保护等) |
(一)施工单项概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概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概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
(四)单项概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
(2)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 |
(3)水利水电工程(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省级以上审批初步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水利厅和厅直属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重大水利工程) |
二、政府采购项目 |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以及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 |
《安徽省省级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
三、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 |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
由省国土资源厅(含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颁证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和转让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项目 |
(一)勘察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资源;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二)开采除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
四、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
1、省属企业国有产权及股权转让 | 全部 |
2、省属企业国有实物资产转让 | 全部 |
五、省直单位资产处置项目 |
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 | 全部 |
六、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项目 |
1、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 |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4年版)》、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
2、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 |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参考目录》 |
3、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
使用非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及200万元及以上的医用设备 |
根据”的要求,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统一集中进行交易。上面的目录实际上涵盖了安徽市场上绝大多数的招标代理业务。这也是全省大的龙头代理机构担忧之所在。改革动向不敢解读,但是个人感觉是,安徽省想逐步规范招标采购,至少在“ 省级管理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以及政府采购、矿业权,国有产权、省直资产、药品等方面进行阳光采购。
那么,众所周知,当下的招标采购,形式大于内涵,建立交易集团公司,是向想管迈出了一步。如果上述目录和文可以100%执行,对整个安徽省的招标代理行业将是沉重的打击,因为“他们”想管的太多了。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看出,传统的招标代理行业面临挑战,招标代理转型迫在眉睫,单纯靠招标代理进行营利的业务类型,可能在某天一觉睡醒,就彻底消失了。这是一个趋势,全过程的项目管理,不是是否会发生,而是何时发生。这也是给招标代理公司一个警钟。
三、楼主其他问题实在没有能力分析,但是个人认为,这个集团公司所谓的构造:
集团公司设立了“6+2”的组织架构,下辖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省环境能源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6个子公司。
或许是想依托其政府背景,对安徽现有的招标龙头企业地位进行冲击,从而洗牌。招标集团是目前安徽省最大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机电招标、政府采购等资质已经被取消,建设工程、国有投资的代理权究竟还能扛多久,是个大大的问号。但是,一旦这些门槛被取消,那么新组建的交易集团公司,完全有能力翻身,从而打破安徽其它代理机构多年的沉淀结果造成的优势地位。
所以我个人认为,交易集团公司改革是适应大背景大方向下交易平台统一的要求,借着简政放权的东风,整合现有资源,迅速发展成安徽省招标代理的龙头。安徽省招标集团的地位无人能撼,唯有如此(抢别人饭碗),才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
如有不妥,请各位指正。
作者: huayuan 时间: 2016-2-26 11:08
1、这个集团基本上是原合肥市交易中心整建制划转(部分政府职能保留在公管局),也就是换汤不换药,又规避了国家2016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的大限。现集团负责人刘先杰即为原交易中心主任。
2、诚信公司其本质和集团一样用于规避政策的产物。
3、合肥出台过一个地方政策:合肥及下属4县(肥西、肥东、长丰、庐江)、巢湖(代管)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必须由合肥市交易中心代理。
4、交易中心是否应该收费?如何收费?如果交易中心沦为收费站,大家觉得哪里出错了呢?
5、改革的目的是什么?是国家层面是市场的事情交由市场来完善,政府简政放权;在地方,政府接着国家放权的机会。。。。(此处省略内容自行补充),地方政府经过多年总结,觉得市场就是市场过于功利,放弃监管市场必然大乱,所以还是自己做自己管比较放心。至于安徽省几个市级交易中心出问题一定是个人行为和政府出发点无关(这个是必须的)。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6-3-2 08:35
我对合肥模式的初略几点印象:
一是最低价中标;
二是自已代理;
三是场地特别大;
四是代理项目流水线化,项目忙不过来,甚至从专业机构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借人来,计件制收费;
五是创收不少(包括代理收入和投标保证金收取);
六是与相关部门配合,基本中标后不变更,防止“低中高结”;
七是市省合一,操作机构一直放在市级层面。
不妥之处,请网友批正。
作者: duyueleo1982 时间: 2016-3-3 09:41
这是全国最超前的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改革了。。。。。。。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6-3-20 16:14
http://anhui.gjsy.gov.cn/anhui/cxzl/
---------- 安徽省事业单位在线查询结果: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已经不存在了,若存在,就是非法组织。非法组织从事集中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必然是违法的结果。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6-3-20 16:26
集团公司设立了“6+2”的组织架构,下辖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省环境能源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6个子公司。
------------ 1) “2”是什么呢?公司不敢明说。简单推测,就是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 2)据公开网站查询,现在安徽省内已经没有“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这个机构了。原来的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已经更名为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3)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是个不懂法的单位,胆子是否太大了点。也可能它的前身今世一直就这么任性,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胆敢冒用已经不存在的单位从事法定集采业务。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6-3-20 16:27
名不正,言不顺,行违法!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6-3-20 16:28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省环境能源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是企业性质。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6-3-20 16:31
事业单位名称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40100485027091X
证书号 134010000050
宗旨和业务范围 统一组织政府集中采购事宜
地 址 合肥市阜阳路17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刘先杰
开办资金 1563万元
经费来源 财政补助 (财政拨款)
举办单位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证书有效日期 2015-03-16 至 2020-03-16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6-3-20 16:32
在合肥事业单位在线网站查询: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依然保留独立的事业单位编制,是合法的事业单位。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6-3-20 16:35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从事安徽省级集中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属于非法活动------------
因为没有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这个机构,且它不是法定的集中采购机构。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6-3-20 16:41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多媒体及监控改造设施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安徽省财政厅的委托,现对“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多媒体及监控改造设施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2016HACZ0608
2、项目名称: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多媒体及监控改造设施
3、项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
4、项目单位: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5、项目概况: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多媒体及监控改造设施。详见招标文件。
6、资金来源:自行支付
7、项目概算:第1包:400万元,第2包:80万元,第3包:16万元
8、项目类别:政府采购货物·专用设备·监控设备
9、标段(包别)划分:
第1包:多媒体教室改造,
第2包:报告厅多媒体改造,
第3包:明厨亮灶工程。
二、投标人资格
第1包: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下列资质之一: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
(2)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二级及以上资质;
3、近三年内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业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2包: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下列资质之一:
(1)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二级及以上资质;
(2)舞台演艺设备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
(3)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
3、近五年内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业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3包: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安防工程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办法
1、报名时间:2016年03月18日上午09:00至2016年03月28日下午17:00
2、招标文件价格:第1包 多媒体教室改造:每套人民币0.00元整;第2包 报告厅多媒体改造:每套人民币0.00元整;第3包 明厨亮灶工程:每套人民币0.0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3、报名方式:
(1)本项目只接受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已入库企业报名,未入库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投标人在办理企业入库手续时,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入库办理请参见中心网站(www.hfggzy.com) 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注册流程”,联系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
(2)企业报名程序请参见中心网站(www.hfggzy.com)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企业网上报名操作手册”;
(3)企业报名成功后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含答疑或相关说明)。
四、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16年04月06日10:30
2、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4号开标室
五、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04月06日10:30
六:联系方法
(一)项目单位: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地址:合肥市双凤开发区凤麟路与魏武路交口
联系人:丁希全
电话:0551-66319739
(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 ;66223646
传真:0551-6622373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www.hfggzy.com
七、其它事项说明
1、网上报名的投标人可在报名后直接下载招标文件。
2、投标人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网上报名,报名时间截止后系统将自动关闭。
3、报名中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4、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报名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报名结束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报名,责任自负。
八、投标(谈判)保证金缴纳账户
标段简称:第1包 多媒体教室改造
徽商银行
户名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1023701021001095993032008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标段简称:第2包 报告厅多媒体改造
徽商银行
户名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1023701021001095993032010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标段简称:第3包 明厨亮灶工程
徽商银行
户名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1023701021001095993032011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6-3-20 16:41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安徽省财政厅的委托,现对“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多媒体及监控改造设施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投标。
--------------- 违法!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6-3-20 16:42
(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 违法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6-3-20 16:48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合政办〔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皖政办〔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及其设定依据、办理时限、收费类型及标准依据等。《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时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关部门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依照规定需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项目变化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及时调整完善清单内容。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对确需调整的中介服务事项,由审批部门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施行,纳入清单管理。
四、强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依法加强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联系方式,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
附件:合肥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6-3-20 16:51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也不是法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虽然它目前垄断合肥市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介机构,但不是《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合政办〔2016〕8号 )指定的事项。合肥市其它文件有过导向性要求。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3-20 21:28
标题: 回 dianzima 的帖子
dianzima:(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 违法 (2016-03-20 16:42)
只知道原来的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已经更名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最近发布的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省级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安徽合肥交易中心执行,而非政府采购中心,也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究竟是哪个单位。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3-21 08:36
[paragraph]查询到有关文件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6〕205号)
访问次数:46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购〔2016〕205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抄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3月7日
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第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不得将采购项目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完成网上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接受采购人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第六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财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承担相应主体责任。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采购进口产品。第八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实行属地委托的原则。驻肥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驻肥以外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原则上委托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所在地财政部门协助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第九条 省财政厅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与财政部建立的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征集评审专家,充实评审专家资源。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标准,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及交易系统,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调整或者变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调整或者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向同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同时一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第十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工作,提高采购效率。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不得以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设置门槛,明确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要求。对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第二十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可以委派1名授权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并事先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存档。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第二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采购项目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以及政府采购项目节余的财政拨款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五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便民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及主体:(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二)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省财政厅指定安徽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财政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除了在安徽政府采购网发布外还应当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四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四十二条 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质疑事项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修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起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并将已收到的有关材料转送相关部门;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向被投诉人和财政部门认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等。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暂停时间不包括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交或补正材料的时间。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重点检查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标准执行、采购行为规范、采购计划及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等情况。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政府采购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各级财政部门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3-21 08:42
[paragraph]论点 :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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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上有一种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混为一谈的倾向,值得注意。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政府公共支出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产业发展的强有力工具。政府采购是为遏制腐败、节省财政资金以及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发挥积极作用的公共服务行为。政府采购中心是依法设立、财政全额拨款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是政府机关采购内部事务管理的执行机构,其性质既不同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也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机构有本质区别。
政府采购的内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政府采购的内涵上明确了三个关键问题:一是采购实体,即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二是资金来源,即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外资金。三是采购方式的转变,即由财政供给经费、各预算管理单位分散购买改为在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统一购买的方式。实现了政府采购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由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有利于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管理和节约财政资金。从政府采购的特点来看:⑴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费。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政府采购部门是充当管理人的职能;⑵政府采购的非营利性。政府采购是非商业性、非营利性的购买行为,采购目的是通过购买物资等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⑶政府采购的规范性。现代国家都制定了一整套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和条例,政府的任何采购活动都必须按规定的形式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⑷政府采购的政策性。政府采购是政府施政行为的体现,也是政府落实方针政策的关键环节,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都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来实现。同时,政府也可以利用政府采购来达到其保护民族工业,发展本国企业的目的。政府采购制度已形成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各方位参与的机制。这些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有着本质的区别,政府采购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制度。以上政府采购特点是招投标所不能具备。
适应法律的特征
不能将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概念混淆,他们在法律规范上有本质的不同,因为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属于两部不同的法律规范,其立法宗旨目标、性质、实施主体、组织形式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政府采购是一项先进的制度,其特殊的操作规程和独立的运行体系,不是其他部门所能替代和从属管理的。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为什么在《招标投标法》出台3年后,又要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其根本在于两部法律的主要内容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我国《招标投标法》主要是对招标的程序内容进行规范,尽管该法也论及政府采购问题,但仅限于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所进行的采购,而对其他采购方式,如直接采购或参与拍卖采购,则无法解决。因此,招标投标只是有关招标方面的一部基本性法律,而非一部全面的政府采购法。作为不同法律规范范畴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是有严格区别的。政府采购是作为先进的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的事务;而招投标是指业主率先提出建设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因此,在法律规范上存在明显差异并具体表现在:
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是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其中服务项目的采购属政府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印刷等。招投标使用的是资金性质不同,其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
2、实施的主体不同。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依法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行政职能,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一开始,就设立独立的采购中心。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能。
3、组织形式有区别。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而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4、资金保障不同。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金作采购项目的保障,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5、服务结果不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工作职能不同
《政府采购法》从机构性质、工作任务等方面对集中采购机构职能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文件再次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作用,指出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并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行政职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这既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是法律授予集中采购机构的重要职能。
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建立起严密的操作和管理体系,目前全国30多个省、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和设区的市都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实现了“采”“管”分离,成立独立的政府采购中心,并明确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监管职责,其中有十几个省市的采购中心的行政级别为副厅级,由常务副省长亲自抓,已经形成操作规范、监管到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体系,为推动财政支出制度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这种依照我国法律建立的政府采购工作体系,避免“运动员”、“裁判员”集于一身的嫌疑,又可以方便监督的工作模式,对维护政府采购的安全,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国家利益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政府采购事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有很多不同之处,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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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3-21 08:44
那,我们希望 :两法合一;难道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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