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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紧急请教招投标专家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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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orx
时间:
2007-7-4 17:22
标题:
紧急请教招投标专家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请教各位一个我遇到的问题:招标工作结束后,还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已经公示),项目突然发生变化(规划变了,多层变高层),需要重新招标,招标人如何向中标人说明,是否需要对中标人作出补偿? 有何法律依据?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7-4 17:23
需要补偿 具体看招标文件的规定
作者:
baorx
时间:
2007-7-4 17:33
招标文件没有针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呀
作者:
rona
时间:
2007-7-4 17:49
个人觉得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意味着双方还没有成立合同关系,
也就是说这时候中标人跟其他的投标人处在一样的地位.
由于规划变化,(这个也不是招标人的原因),重新招标是必须的
应该把这种情况看作商业风险之一,由投标人来承担后果.
招标人应该将投标人购买标书的费用返还,并且说明理由.
不记得法律法规上有这样的规定,这种突然的规划变化从行政法上来看应该由政府机关来作出补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7-4 19:24
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应该有 仔细看 使劲看 违约一款里 政府规划变了 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标的变化 所以甲方可以免除赔偿中标单位 重新展开招标
我说的对也不对还请专家来点评。 [s:1]
作者:
lljt
时间:
2007-7-4 21:47
计划没有变化快.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7-7-5 09:33
可以重新招标,不必补偿。
作者:
gina
时间:
2007-7-5 10:03
文字
文字
文字[/color中标通知书未发的情况下,请与主管备案部门联系,并提出撤标申请,经审批后,可重新组织招标。
作者:
cpx2007
时间:
2007-7-5 10:22
高手,都是高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7-5 10:31
我觉得规划变了属于政策变化。不属于招标人违约。
作者:
贝鸸
时间:
2007-7-5 11:23
三楼说的很详细,合同未成立,不必补偿
作者:
baorx
时间:
2007-7-5 16:20
引用第6楼
Laochan
于
2007-07-05 09:33
发表的
:
可以重新招标,不必补偿。
钱老师:有什么法律法规可以做为依据吗?你能不能解释一下呢?谢谢
作者:
angtear
时间:
2007-7-5 17:08
我觉得吧:这个中标结果可以撤消,再重新进行招标,不需要向中标人补偿什么。就像楼上人说的这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工程招标不是说撤消就可以撤消的,它的撤消和重新进行招标必须是经过当地建设部门的批准而且出具合法的书面材料。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7-5 17:47
我觉得,关于重新工程招标的做法,在招标投标博客网上面,王毅青女士的灰度比较好,转发如下:
请教!!该如何重新招标?
请教各位一个我遇到的问题:招标工作结束后,还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已经公示),项目突然发生变化(规划变了,多层变高层),需要重新招标,招标人如何向中标人说明,是否需要对中标人作出补偿? 有何法律依据?
Post by ninny 发表于 2007-7-3 15:27:00
Re:请教!!该如何重新招标?
对于重新招标,操作程序在法律法规里还没有看到具体要求,常规是发一个流标通知书后全部重新走程序招标。重新招标时要分析流标的原因后修改招标文件或重新核对标底。但采用重新招标方式往往时间上有些拖不起,而采用报请建设监督主管部门,同意由上次参加的投标人继续投标的方式,重新开标只报个价格,或进行少许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变更,这是在项目没有大的改变时所采用的方式,一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会同意,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写个申请,由他们批复即可。
如果改到这个工程这样了,估计只报个价可能是不行了,施工组织设计和计划进度、总平面布置、配备设备人员都得变,那么就只能重新走招标程序了。比较麻烦。补偿是个问题,如果采取原投标人继续报价的方式,可以不给补偿,但重新招标就不公平了,但我还没有看到哪个文件有规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额度。
最好与当地招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人协商。还应该争得原投标人同意(书面的)。
Post by wyqkk发表评论于2007-7-4 9:54:00
此外,我不知道在这方面有什么法律法规规定补偿。
作者:
3560
时间:
2007-7-14 22:34
那如果是在发了中标通知书,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呢?是否需要补偿呢?
作者:
月儿
时间:
2007-7-29 18:37
撤销项目到是可以,就怕中标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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