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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单位的清单编制是不是必须需要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师 [打印本页]

作者: qq245867721    时间: 2016-1-18 15:36
标题: 投标单位的清单编制是不是必须需要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师
经常投标发现,清单编制必须要由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完成,想请教下,这样的招标文件要求合理合规不?
作者: dreamerzhang    时间: 2016-1-20 11:10
可以由本单位的具备相应的资格造价员(造价师)编制或者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具体的要求可以查阅清单计价规范2013.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1-20 12:01
对投标单位貌似没有要求。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6-1-20 12:19
关于必须由有注册造价师资质的人填报工程量清单投标价格的问题
    某些部门要求必须由有注册造价师资质的人填报工程量清单投标价格规定,是十分荒唐的!特别是要求无注册造价师 时,必须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这就更加荒唐了!不知为何我国的某些事情总是离不开“计划经济”。如果在招投标领域招标人依据国家规定的概预算标准编制招标项目的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也依据规定编制投标价格,这时的价格结果可能大致相当,而评标时也依据定额本本评价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这样的招标和投标还有市场机制?还有价格上的竞争?这样的招投标不是十分荒唐可笑吗!
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是他自身的企业生命,是他通过多个项目实施的成本分析最终成果,应完全反映在的投标价格中。因此必须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性质、实施条件、实施设备选型、采用的实施方案和技术措施、人力和设备效率、以及过去的经验等等编制其投标价格,只有企业自己的人员了解和熟悉。怎么可以将自己的生命由企业外的人员掌握?
    如果一个投标企业自己都无力编制投标价格,无力填报工程量清单,这样的投标人还能完成合同任务吗?如果我是招标人决不能选择连投标价格都不会编制的投标人为承包人!
结论:投标人填报的投标价格,由他自行计算和填报。报高、报低是他自己的事情和权利。只要不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制价或者低于成本价,就不要去干预。更不能规定由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才有效!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20.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1-20 14:44
严重同意唐老师的意见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0 15:24
[paragraph]
gudongyisheng:
严重同意唐老师的意见


发帖也要立场,都像你这么说的,大家都成“打酱油”的了。


唐老师自己也说是“拙见”了,
根据百度百科的说法


[zhuō jiàn]  


拙见


编辑


中文名拙见外文名my humble opinion拼    音zhuō jiàn释    义谦称自己的见解
zhuō jiàn
[my humble opinion] 谦称自己的见解
注释:1.(名)对自己的见解的谦称。
2.犹短见。
词语分开解释:
拙 : zhuō 笨,不灵巧:笨拙。
见 : jiàn 表示看法:见解。
反义词:
高见高论、卓见
(1).谦称自己的见解。京剧《法门寺》第六场:“依小人拙见,将一干人犯带到千岁台前审问,太爷不但无事,还要禄位高升哪!” 郭澄清 《大刀记》开篇二:“贤弟,你这‘阴阳宅’,‘风水’虽好,若依愚兄拙见,还有点美中不足啊!”
(2).犹短见。《文明小史》第三七回:“他自来未曾受过这般大辱的,一时拙见,奋身望海里便跳。”


要是唐广庆再回复一个帖子,说上面的帖子回复内容是“短见”,你是同意呢?还是严重同意呢?哈哈哈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0 22:05
属于不合理的要求歧视投标人,造价员即可。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2 09:18
已有三种说法,楼主提出进行讨论理由已经成立:

1、招标人意愿,3楼、4楼,代表网友唐广庆
2、依照规定执行,1楼,6楼,
3、无规定,不要求,2楼,代表网友,王毅青
作者: transformers701    时间: 2016-1-22 10:26
招投标领域问题多多,诸位任重道远啊。地方行政部门甚至直接是以政府名义发布各项招投标规定,还都打着标法和条例的旗号,看着都可笑。
一是行政干预太多(有利益);二是市场诚信机制没有建立。但诚信机制的建立是跨地区、行业的复杂工程,牵涉利益太多,行政监督方就粗暴执法了,还能获取利益。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2 11:09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必须由有注册造价师资质的人填报工程量清单投标价格的问题
    某些部门要求必须由有 .. (2016-01-20 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_2013

2.0.40 造价员 cost engineering technician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C.3 投标总价扉页
投标总价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原文摘录)
    让投标人的“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如有问题,也应由国家标准的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正。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2 11:26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_2013

2.0.40 造价员 cost engineering technician
....... (2016-01-22 11:09) 
请注意发帖用语和控制情绪,唐广庆只是提出一种说法,话题讨论中请对“事”分析,不要对人批评或赞美,谢谢
作者: transformers701    时间: 2016-1-22 16:13
对比世行国际招标模式与国内招标模式,国际招标更注重投标人本身的业绩,对其人员、设备一般很少提出要求(资质就更少提及) ,因为专业人员可以招聘,设备可以购买、租赁。
感觉唐老师的意见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招标人、投标人各负其责;但目前国内行政部门还未真正转变“管理”方式,总认为放开了就乱,要管一管;二是市场诚信体系还未建立。
不过国家都在简政放权了,相信逐渐会走向市场自主规范的路子,但会是较漫长的过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1-22 20:50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可不可以理解为由企业聘任?
作者: ahggzy    时间: 2016-1-24 18:11
编制人造价员,审核人造价师,这样才合理
作者: ahggzy    时间: 2016-1-24 20:25
15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



水平评价类


《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取消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5 07:5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请注意发帖用语和控制情绪,唐广庆只是提出一种说法,话题讨论中请对“事”分析,不要对人批评或赞美,谢谢 (2016-01-22 11:26)
提醒的是,我已经修改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5 07:55
标题: 回 ahggzy 的帖子
ahggzy:15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 (2016-01-24 20:25)
根据这一规定,造价员也没资格了,看来只有造价工程师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5 10:45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提醒的是,我已经修改 (2016-01-25 07:54) 
你改过来很容易,但是,我的管理“痕迹”没有了,很受伤,55555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5 10:48
第1和第2方面,都有了“新鲜血液”,支持第三方面观点的网友需要努力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6-1-25 10:52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属于不合理的要求歧视投标人,造价员即可。 (2016-01-20 22:05) 
唐老师的意思你还没有完全理解,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误的话,他是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投标人应有充分的依据自由报价,而不应经过任何第三方审核!
虽然我是支持的态度(前提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但鉴于中国目前中国离真正的市场经济差距太大,唐老师的这个建议恐怕在实践中很难奏效,反而很可能会引起更大的混乱。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5 11:02
标题: Re:回 曹锦江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唐老师的意思你还没有完全理解,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误的话,他是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投标人应有充分的依据自由报价,而不应经过任何第三方审核!
虽然我是支持的态度(前提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但鉴于中国目前中国离真正的市场经济差距太大,唐老师的这个建议恐怕在实践中很难奏效,反而很可能会引起更大的混乱。


为了支持毅青,只能是说唐广庆和你错了,抱歉啊!
以唐广庆老师本人为例,鲁布革是最早的招标项目【或者还有其他项目,只是
不知道】,那时候还没有提出搞市场经济,没有造价工程师,并且没有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更重要的是没有招标投标法,所以,唐广庆的帖子讨论中针对的的“错误对象”一个都不存在,所以,他的 “反驳”并不成立,嘎嘎嘎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25 11:30
一般这里提的多是造价人员吧?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5 12:38
几十年过去了,头顶还是那片天,脚下还是让你深爱的土地,不能因为雾霾污染了空气,就让大家别呼吸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5 16:39
权力不是那么容易放弃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5 16:41
国标要执行的吧,不然国外也是没有建造师的呀,也不用了?
作者: 布衣    时间: 2016-1-26 08:14
造价员 取消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6 09:03
标题: 回 布衣 的帖子
布衣:造价员 取消了   (2016-01-26 08:14) 
取消的是资格要求而已,不是岗位或能力,不要太担心,呵呵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27 09:58
好像对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是造价师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
作者: makergege    时间: 2016-1-27 10:55
我们这里大力推行“报价承诺法”,包括投资超过亿元的综合性项目也开始用了,投标单位只要对招标人的要约价给予肯定回答,不用编制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了,现在大家都挺开心的:(1)投标人节省了不少费用(至少预算编制费少了),缩短了时间,开心;(2)招标人,不用担心串通投标,不用抗责任了,开心;(3)代理机构,不用组织答疑踏勘,不用考虑技术特殊性,不用编制合同文本,一切等定标后再谈,再谈也是业主的事情,开心;(4)监督机构,不用担心造价方面的投诉了,开心;(5)造价机构,预算编制收费,全过程造价管理收费,结算初审收费,开心;
作者: qq245867721    时间: 2016-1-27 11:4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已有三种说法,楼主提出进行讨论理由已经成立:

1、招标人意愿,3楼、4楼,代表网友唐广庆
2、依照规定执行,1楼,6楼,
3、无规定,不要求,2楼,代表网友,王毅青 (2016-01-22 09:18) 
个人觉得,招标人的这种要求也无可厚非,如一个企业一个造价工程师都没有,这种服务都需要外包的话,至少说来它的能力是有欠缺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1:46
标题: 回 qq245867721 的帖子
qq245867721:个人觉得,招标人的这种要求也无可厚非,如一个企业一个造价工程师都没有,这种服务都需要外包的话,至少说来它的能力是有欠缺的 (2016-01-27 11:42)
郑重提醒各位网友:
这里只是“呼应”楼主提出的“讨论”要求,并不是针对具体案例,你要把这些“说法”,看成是理论探讨就行了。
请注意:不要直接应用到具体项目或工作当中去;否则的话,有可能会害了你!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1:49
标题: 回 makergege 的帖子
makergege:我们这里大力推行“报价承诺法”,包括投资超过亿元的综合性项目也开始用了,投标单位只要对招标人的要约价给予肯定回答,不用编制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了,现在大家都挺开心的:(1)投标人节省了不少费用(至少预算编制费少了),缩短了时间,开心;(2)招标人,不用担心串通投标, .. (2016-01-27 10:55)
我看可以把你提到的几个相关单位全部给取消,少了不少麻烦、不花冤枉钱、大家都省心,呵呵
作者: qq245867721    时间: 2016-1-27 12:27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_2013

2.0.40 造价员 cost engineering technician
....... (2016-01-22 11:09) 
刚刚认认真真的看了下GB50500_2013,其中“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这样看来,清单编制是可以委托的。现在一切都得按规定办事了,理越不过法。
作者: qq245867721    时间: 2016-1-27 15:08
标题: 回 ahggzy 的帖子
ahggzy:15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 (2016-01-24 20:25) 
现在最新的简政放权中,造价员资格都已经取消了
作者: qq245867721    时间: 2016-1-27 15:13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郑重提醒各位网友:
这里只是“呼应”楼主提出的“讨论”要求,并不是针对具体案例,你要把这些“说法”,看成是理论探讨就行了。
请注意:不要直接应用到具体项目或工作当中去;否则的话,有可能会害了你!

....... (2016-01-27 11:46) 
工作一切以法律法规,白纸黑字为准绳,招投标,一般人玩不起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8 10:13
标题: 回 qq245867721 的帖子
qq245867721:工作一切以法律法规,白纸黑字为准绳,招投标,一般人玩不起的 (2016-01-27 15:13) 
你能够认识到这一点,也是我提醒各位网友的的初衷,我感觉很欣慰。

就拿造价员资格都已经取消了为例,也是当初有不少人反对的,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说不定哪一天也会被取消的。对于行政的规定、规范,都有适用条件,从长期来说,这些资质、资格的管理都会取消的,就是要体现理论联系实际。

是你提出要“讨论”的,我认为你本来就知道“规定”是怎么说明的,呵呵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4-21 16:27
标题: 回 qq245867721 的帖子
qq245867721:刚刚认认真真的看了下GB50500_2013,其中“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这样看来,清单编制是可以委托的。现在一切都得按规定办事了,理越不过法。 (2016-01-27 12:27)
  但这个是说企业的,而且投标人
也没说一定就是造价资质或者能力的呀。没有说人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4-21 19:34
现在,造价员已经废止,在清单计价规范没有修改前,只能由造价工程师来做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2 08:43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现在,造价员已经废止,在清单计价规范没有修改前,只能由造价工程师来做了 (2016-04-21 19:34)
我记得通知的规定是停止,不是废止,落实这方面的工作还是要考虑其中的差别滴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2 08:45
标题: 回 qq245867721 的帖子
qq245867721:刚刚认认真真的看了下GB50500_2013,其中“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这样看来,清单编制是可以委托的。现在一切都得按规定办事了,理越不过法。 (2016-01-27 12:27) 
更恰当的比喻是胳膊拧不过大腿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4-22 10:28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记得通知的规定是停止,不是废止,落实这方面的工作还是要考虑其中的差别滴
(2016-04-22 08:43)
好吧,我用规范用语,造价员从业资格已经被取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2 11:28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paragraph]
曹锦江:

好吧,我用规范用语,造价员从业资格已经被取消
取消的仅是国家层面的考试,,说不定哪天就死灰复燃了,已经通过考试并注册过的,还得算是注册造价员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相关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围绕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事项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积极沟通,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请各单位和广大专业人士密切关注相关信息。
各地区、各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各地工程造价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应立即停止造价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并应做好宣传解释,确保队伍和社会稳定,及时反馈相关问题。各地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应对已成为协会会员的造价员要继续做好会员服务。http://baike.baidu.com/link?url=0PjDJ5atBsO0-P5bu2PzfCf_E1ju1yozg75yEGU3d15irmvhKlkVUMWnPLn8ydr7lJnP7f121pWQu4_1imCLI_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4-22 15:26
对人:
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
3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
专业资格
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对企业:
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
3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所以人员要求专业资格造价人员,企业不一定需要造价资质。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4-22 16:35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取消的仅是国家层面的考试,,说不定哪天就死灰复燃了,已经通过考试并注册过的,还得算是注册造价员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相关工作,中国建设工程 .. (2016-04-22 11:28)
已经通过考试并注册过的,还得算是注册造价员?
准确的说,正在酝酿将原来取得造价员资格的,转成助理造价工程师资格。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4 12:22
crazyforjie:
对人:
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
3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
专业资格
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
一、前面讨论已经说过了,造价员注册资格考试面临被取消了,也即是说同一个住建部的清单计价规范与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注册,这两个不同的规定之间存在着矛盾。


二、即便是按照该规范,也只是强调投标报价要以投标人自己的名义或以造价咨询单位的名义来完成,不是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个人的名义来完成该项工作,强调的是完成单位的资格,而不是造价编制、审查人员的个人资格,呵呵,换句话说,我们还是要回到讨论的话题,那就是,新版的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本身也没有要求投标报价必须要由投标人自己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来完成编制,即没有要求。


以下为规范相关条文



6投标价
6.1一般规定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 1. 2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自主确定报价成本。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 1. 4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盆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贵单位、工程量必
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 1. 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工程造价咨询人相关解释见第2章术语部分:




2术语



2. 0. 19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 0. 20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 0. 21招标代理人
    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 0. 22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 0. 23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三,不管是造价工程师还是造价员,首先是工作的需要衍生的岗位,不管是主管部门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投标人都会对自己的投标报价负责;然后才有主管部门的注册管理规定,规定的要求不合理的部分,需要改正或取消;即便是已经有过的规定,还是面临到了取消的地步,是说明了相关的规定本来就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充分的设立理由。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4-24 19:4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一、前面讨论已经说过了,造价员注册资格考试面临被取消了,也即是说同一个住建部的清单计价规范与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注册,这两个不同的规定之间存在着矛盾。


二、即便是按照该规范,也只是强调投标报价要以投标人自己的名义或以造价咨询单位的名义来完成,不是以造价工程师 .. (2016-04-24 12:22) 
桥归桥,路归路,造价成果的形式提交是以企业的名义来的,不是个人负责,如发生质量问题,首先是企业承担责任,随后企业再向个人追偿,貌似你的看法就是这样吧。目前,我也同意你的看法。
不过今后还是得向处罚注册执业人员的方向发展,可能是政府直接处罚个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5 08:05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曹锦江:

桥归桥,路归路,造价成果的形式提交是以企业的名义来的,不是个人负责,如发生质量问题,首先是企业承担责任,随后企业再向个人追偿,貌似你的看法就是这样吧。目前,我也同意你的看法。
不过今后还是得向处罚注册执业人员的方向发展,可能是政府直接处罚个人。

其实我是维持在7楼提出的讨论局面:
大力:
已有三种说法,楼主提出进行讨论理由已经成立:


1、招标人意愿,3楼、4楼,代表网友唐广庆

2、依照规定执行,1楼,6楼,

3、无规定,不要求,2楼,代表网友,王毅青



从讨论的情况来看,包括楼主在内都知道实践工作当中如何落实,我本来只想做裁判。


@唐广庆   @gudongyisheng    回复以后,帖子成为了应助
@首批招标师    @曹锦江  @transformers701     回复后,帖子变成了辩论,
@王毅青   提出了第三种观点,主题帖才有了讨论的必要,呵呵


@大力   我本来是想和你们是一伙的,只是@王毅青   提出观点以后,有点儿后继乏力,为了保讨论基本平衡,@大力   才不得不转到了第三阵营


作为清单编制的造价工程师话题的讨论,每种观点都有其局限性或特殊性,并不完成成立,讨论的意义并不重在你赢了或我输了,而在于在讨论交流过程中,我们初步完成求同存异,厘清法定、规定、愿望、现实、能力、需要等之间的冲突和融合,进而让我们共同提高,才是我想要的结果,呵呵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4-25 15:47
站队要鲜明,哈哈!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5 17:25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比较明确,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
投标人自行编制的,谁来编制由投标人自行决定,对外只需要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就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投标人对自己负责。是不需要加盖什么个人的执业印章的。
当投标人认为自己不能很好的编制报价,才需要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帮忙编制,这个委托不是强制性的。具备资格的机构在完成委托事项时,按照规定,需要在其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上加盖编制人员的执业印章。
所以不分情况的强制要求投标文件加盖具备资格的造价人员的执业印章是说不通的。
作者: 一阵阳光    时间: 2016-4-25 17:58
1、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制投标报价,但是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应当是具备专业资格的造价人员,也就是说“造价员”即可,造价工程师更好。
2、投标人也可以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代理编制投标报价,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报价文件需要该机构的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章。
3、一般来说,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求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的在职人员是为了避免假借资质和围标串标行为的产生,这样的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属于投标人应当响应的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应当算作是以不合理规定排斥潜在投标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6 08:33
[paragraph]
一阵阳光:


1、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制投标报价,但是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应当是具备专业资格的造价人员,也就是说“造价员”即可,造价工程师更好。
2、投标人也可以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代理编制投标报价,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报价文件需要该机构的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章。
3、一般来说,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求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的在职人员是为了避免假借资质和围标串标行为的产生,这样的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属于投标人应当响应的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应当算作是以不合理规定排斥潜在投标人。
.......

个人意见是您说道的第3条涉嫌违法《招标投标法》的
第六条,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前面各位已经提到过,住建部的规范GB50500-2013并未强制性指定投标报价必须由投标人自行编制。对于投标人外委的投标报价编制审查人员,应当由该造价咨询单位负责落实、管理,招标文件当中
要求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的在职人员就是不合理的要求,相应的“
避免假借资质和围标串标行为的产生
”只能作为一般的借口,而不能算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立法精神上进行合理的解释的理由,就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6 08:38
曹锦江:
站队要鲜明,哈哈!

在你的带领下,@gudongyisheng 在48楼的帖子,也是用的第2种意见的情况,为第3种观点进行辩护了,他本来是要支持第1种观点滴。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6 09:1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在你的带领下,@gudongyisheng   在48楼的帖子,也是用的第2种意见的情况,为第3种观点进行辩护了,他本来是要支持第1种观点滴。
 (2016-04-26 08:38) 
三种观点本质一样,说白了,就是法人承担法律责任,只不过是侧重点不同。
唐老师的观点,强调投标人自行编制,不要在形式上限制投标人的权利。
曹老师的观点,通过规定来佐证投标人派谁编制其投标报价是其内部事务。
王老师的观点,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所以投标人的自主权还是不要干涉。

我只不过把三位老师的观点串了一下。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6 12:53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三种观点本质一样,说白了,就是法人承担法律责任,只不过是侧重点不同。
唐老师的观点,强调投标人自行编制,不要在形式上限制投标人的权利。
曹老师的观点,通过规定来佐证投标人派谁编制其投标报价是其内部事务。
王老师的观点,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所以投标人的自主权还是不要 .. (2016-04-26 09:19)
看完你的回复,我倒是觉得唐老师的观点最恰当,原因我不想告诉你,呵呵

另外曹锦江是曹老师吗,我有点怀疑,另外,曹锦江最开始的观点,不是通过规定来佐证投标人派谁编制其投标报价是其内部事务,而是有投标单位的清单编制必须需要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师规定,尽管现在他反悔了,

王老师的观点,尽管没有法律法规明确,但不能算没有规定,,,呵呵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4-27 10:47
对人:
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
3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
专业资格
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对企业:《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委托咨询合同要求出具成果文件,并应在成果文件或需其确认的相关文件上签章,承担合同主体责任。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应在各自完成的成果文件上签章承担相应责任。

2.0.3 编制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2.0.4 审核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2.0.5 审定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最终审定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所以:1、工程造价文件:人员要求专业资格造价人员(不是特指造价员,与暂停造价员不冲突,也可以是造价师)承担,意味人员必须签章。

      2、
招标控制价文件:若果是招标人(必需有编制能力,这个等同《标法》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条例》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不是造价企业才有造价人员,
因为:造价专业人员和建造师一样,可以注册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建设单位...
);如果是委托的
企业,资格一样要对称,如甲级、乙级承担的造价规模,人员专业也要对应。

      3、投标造价文件:投标人没有要求必须有造价资质,造价人员不论是投标人还是委托企业的,都同第1点,要签章。但是当投标人自行编制报价时,
造价人员是否必须是投标人的人?这个还需研究,望给与解答。有的说如果不是本单位的人,容易串标,有说会排斥,... 最好能有依据
如果多份投标造价文件出自一个人的手,很容易通过机器码、编码、清标确认为串标....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7 11:09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对人:《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对企业:《2013工程量清 .. (2016-04-27 10:47) 
在造价员的资格认定被取消的情况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于价格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的条款,能否继续适用,需要商榷。靠少部分的造价工程师来完成庞大的建设市场的价格工作,不现实也不可能。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4-27 11:27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在造价员的资格认定被取消的情况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于价格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的条款,能否继续适用,需要商榷。靠少部分的造价工程师来完成庞大的建设市场的价格工作,不现实也不可能。 (2016-04-27 11:09) 
实际情况是一回事,条款没有取消、更改,就要依照执行,这肯定不会错。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7 11:42
crazyforjie:
对人:
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
3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
专业资格
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对企业:《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
对于第3点,
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
3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就别纠结了,哈哈

【注:黑色字体是强制性条文】




6投标价
6.1一般规定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 1. 2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自主确定报价成本。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 1. 4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盆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贵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 1. 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7 12:20
3、投标造价文件:投标人没有要求必须有造价资质,造价人员不论是投标人还是委托企业的,都同第1点,要签章。但是当投标人自行编制报价时,
造价人员是否必须是投标人的人?这个还需研究,望给与解答。有的说如果不是本单位的人,容易串标,有说会排斥,... 最好能有依据
如果多份投标造价文件出自一个人的手,很容易通过机器码、编码、清标确认为串标....


实际上,在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下,要求投标单位的清单编制必须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来完成,即便是投标人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注册造价人员,其作用也不过是相当于“掩耳盗铃”,呵呵

作者: 师父    时间: 2016-5-4 09:13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个人意见是您说道的第3条涉嫌违法《招标投标法》的第六条,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前面各位已经提到过 .. (2016-04-26 08:33) 
支持  要求本单位造价师就是排斥投标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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