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
》、《 |
》指定的《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天中明确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请问各位老师:那该办法是否只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为央企招标是不是可以不遵从该办法的规定? |
bidboy:非政府采购不执行此文! (2016-01-19 15:49)
2008biaoye:同意!
2016年了,建议把注册资金改为“企业净资产”评定。 (2016-01-19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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