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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怎么理解财办库〔2015〕295号、财库[2011]59号? [打印本页]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6-1-22 10:28
标题: 怎么理解财办库〔2015〕295号、财库[2011]59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
可以同时
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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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
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
不得再
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的,不适用本通知。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22 11:49
财库[2011]59号文应该仅适用信息化项目。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22 16:07
实施条例为行政法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所以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与实施条例有不一致的,以实施条例为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22 22:07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实施条例为行政法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所以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与实施条例有不一致的,以实施条例为准。 (2016-01-22 16:07) 
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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