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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人如果一直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6-1-22 11:31
标题: 中标人如果一直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怎么办?
中标人如果一直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怎么办?


RT。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一直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无限期的不来领取,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2 11:35
发传真,或用个挂号信或者快递发给他,封面注明是某个项目中标通知书即可【一定要自己留存一联】,打官司都不要怕他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6-1-22 11:3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发传真,或用个挂号信或者快递发给他,注明是某个项目点中标通知书即可
 (2016-01-22 11:35) 
如果合同约定是中标人付代理服务费,他们不缴费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2 11:38
标题: 回 sophie 的帖子
sophie:如果合同约定是中标人付代理服务费,他们不缴费呢? (2016-01-22 11:37) 
中标通知书都没有发出,哪里来的“合同约定”?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6-1-22 11:4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中标通知书都没有发出,哪里来的“合同约定”? (2016-01-22 11:38) 
跟招标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文件中也已注明,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2 11:43
标题: 回 sophie 的帖子
sophie:跟招标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文件中也已注明,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2016-01-22 11:40)
这是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双方约定,不是与中标人的约定,中标人不来领取中标通知书,就是要拖延时间,顺着他的“节奏”走,招标代理机构不只是面临收不到招标代理费用,还要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所以,必须在“正确的时间内”把“该做的事情”做完,监管部门才会支持招标代理的工作。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2 11:47
强调一点: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甚至是重新招标,都是“后话”;只要是没有收到“中标人”书面放弃中标的文件,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该做什么就得做什么!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6-1-22 11:49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1、目前法规是以“发出”为时间点的,故以传真、挂号发出,即可掌握主动权。
2、对不履行诸如支付代理服务费等招标文件约定义务的,可视情况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但做出取消前,一定要将自己该履行的程序履行到位,避免“互有过错”,特别是做好书面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2016-01-22 11:42) 
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可以因为拒绝支付代理费取消其中标资格吗?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6-1-22 11:5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这是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双方约定,不是与中标人的约定,中标人不来领取中标通知书,就是要拖延时间,顺着他的“节奏”走,招标代理机构不只是面临收不到招标代理费用,还要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所以,必须在“正确的时间内”把“该做的事情”做完,监管部门才会支持招标 .. (2016-01-22 11:43) 
大力老师,法律有没有规定,中标通知书应该在什么时间节点发出?发出的时间有没有限制?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2 11:54
标题: 回 sophie 的帖子
sophie:大力老师,法律有没有规定,中标通知书应该在什么时间节点发出?发出的时间有没有限制? (2016-01-22 11:50)
主要是看你招标文件的对应规定

参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2 11:56
如果是选用示范文本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建议按对应的要求执行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6-1-22 1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2 14:12
sdsytss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以后轻易不要用到政府采购及其实施条例,传授你一个小“秘诀”,看附图的绿色区域

截图07.gif (19 KB, 下载次数: 218)

截图07.gif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1-22 14:31
中标通知书是发出即生效,具体的时限要求需要看看当地是否有相关规定。最好先弄清楚中标人不领通知书的原因。中标人不交代理费就不给他退保证金。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2 15:15
有理说得清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2 15:16
标题: 回 sophie 的帖子
sophie:如果合同约定是中标人付代理服务费,他们不缴费呢? (2016-01-22 11:37)
先解决他收中标通知书,然后待施工合同签订后,再谈代理服务费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2 15:18
通过合理合法的动作,固定有力证据,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2 15:20
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2 15:21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中标通知书是发出即生效,具体的时限要求需要看看当地是否有相关规定。最好先弄清楚中标人不领通知书的原因。中标人不交代理费就不给他退保证金。 (2016-01-22 14:31)
这种做法不太厚道,桥归桥路归路,最好不要以暴制暴。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1-22 15:47
先不给退还投标保证金。
发出中标书30天,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取消中标资格;
作者: ahggzy    时间: 2016-1-22 16:45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作者: ahggzy    时间: 2016-1-22 16:5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下列情形均可以视为有效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要是不签收,就把中标通知书贴在中标单为门口,办公室门上照个相。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1-22 20:57
任何一种方式都可以送达,只要招标人保留了发出证据就可以。
三十天后不签订合同,保证金就启动了。
保证的就是这种中标不想要滴!开什么国际玩笑!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3 09:30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这种做法不太厚道,桥归桥路归路,最好不要以暴制暴。 (2016-01-22 15:21)
按照实施条例及相关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是交给招标人,而不是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即使是招标代理机构想要以暴制暴,也没有“机会”,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3 09:36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先不给退还投标保证金。
发出中标书30天,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取消中标资格;
 (2016-01-22 15:47)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中标通知书未发出的话,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先犯错”,“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即后犯错;即使是监管部门判定“取消中标资格”, 不能支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3 09:45
标题: 回 ahggzy 的帖子
ahggzy: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下列情形均可以视为有效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 .. (2016-01-22 16:59) 
单纯从名称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适用于法院发出的文件,并不适用招标投标双方的书面往来。
法院可以贴传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权擅自贴“小字报”,呵呵

但从中可以借鉴的是: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必须及时发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3 09:57
王毅青:
任何一种方式都可以送达,只要招标人保留了发出证据就可以。
三十天后不签订合同,保证金就启动了。
保证的就是这种中标不想要滴!开什么国际玩笑!

根据我个人回帖的速度分析:
我每分钟打字在60个字左右。编辑及修改原因降低到30个字每分钟;查看帖子及回复,降低到每分钟10个字。
这个速度,对于绝大部分网友来说,是达不大到的。
尽管如此,楼主的问题还是连珠炮一般的“发射”过来,至少说明,问题的解决很急切!


我个人分析,中标人不来领取中标通知书只是一个“结果”,其原因是招标代理费用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换句话说,这不是你所说的国际玩笑,而是依照招标文件及招标代理合同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从招标人、“中标人”两家单位都拿不到服务费的问题,直接原因是招标代理机构单方面的失误!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4 10:16
人家会说,随即又是你再亲手撕下带走,又如何讲?不严密这种做法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25 11:11
在下想到一个问题:招标代理通过快递或邮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一直不签收,怎么办?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5 11:26
很多从事招标代理的单位或人员,都会同意招标方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认为“羊毛出在羊身上”。
一旦发现羊丢了,羊毛去哪里了?才会发现买羊的和卖羊的,都挺好,放羊娃白干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5 11:30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在下想到一个问题:招标代理通过快递或邮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一直不签收,怎么办? (2016-01-25 11:11) 
快递或邮政公司提供的“对方拒收”,也是证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努力完成法定义务的文件,呵呵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27 14:5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快递或邮政公司提供的“对方拒收”,也是证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努力完成法定义务的文件,呵呵 (2016-01-25 11:30)
中标人说:“快递或邮政公司把邮件送都没送过来,我哪来的拒收?他们送错地方了,人家当然要拒收。我拒收?拒收两个字我签的哇?”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27 15:02
发出通知书是代理的职责,跟领取与否无关,跟签收与否无关。
法律规定的只有发出通知书,以及 自发出之日起 签约。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即可。

如果发出后不签约,扣保证金,上黑名单,甚至起诉都行。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8 09:52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发出通知书是代理的职责,跟领取与否无关,跟签收与否无关。
法律规定的只有发出通知书,以及 自发出之日起 签约。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即可。

如果发出后不签约,扣保证金,上黑名单,甚至起诉都行。 (2016-01-27 15:02)
投递完成、对方拒收后,就可以考虑请“外援”了,呵呵,监管部门是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28 10:0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投递完成、对方拒收后,就可以考虑请“外援”了,呵呵,监管部门是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的

(2016-01-28 09:52)
发出时就有证据了,没拒收什么事。不用管。只要地址是买标书留的地址就行。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8 10:06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发出时就有证据了,没拒收什么事。不用管。只要地址是买标书留的地址就行。
(2016-01-28 10:00)
发出不是才开始嘛! 你一下就说到了扣保证金,上黑名单,甚至起诉,我觉得“节奏”太快了,要慢慢来,呵呵。
万一是监管部门一介入,问题得到解决,这些“步骤”就都用不上了,哈哈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28 15:2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投递完成、对方拒收后,就可以考虑请“外援”了,呵呵,监管部门是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的

(2016-01-28 09:52)
我在32楼已经说了,中标人可以说他没见到过,不是他自己拒收的。实践中,是存在寄件的快递公司或邮政人员送错地方的可能性的,别忘了新闻里报道的那些寄错的大学录取通知书,那可比中标通知书重要多了!
你发出的证据,只能证明你发了,中标人收都没收到、何来的依据知道自己中标了、何来的依据跟招标人在三十日内订立合同?即使真是中标人拒收的,时间到了监管部门介入,跟我上面说的一样,中标人他一样可以狡辩。
另外还可以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中标人随便找个不是他本公司的人冒充他自己的工作人员,把中标通知书签收了,然后随手一扔,你监管部门去调查,查到签收人不是中标人自己的工作人员,监管部门拿什么证据去确认是寄件的快递或邮政人员真的送错了对象、还是中标人自己故意找人冒领的?你也许会说,监管部门可以询问送这封邮件的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或者邮政工作人员,看他是否当时送到了正确的地址。但我会说,中标人他一样可以狡辩,他会说:“快递或邮政把这么重要的东西都送错地方了,现在你们都来查了,他的工作人员怕担责任,肯定要一口咬定他没送错地方”。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到了时限中标人都不来签合同的这种情况,实践中处理时,弄不好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还会被监管打几大板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8 16:28
回37楼,不得不批评你,楼主是要我们网友来帮忙的,不是来找“对手”的,你可以站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立场上帮忙出主意,所以,你不能帮助所谓的中标人耍无赖,哈哈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小小鱼    时间: 2016-1-28 16:52
为什么lz会觉得招标机构这么蠢,既然有监管部门,如果中标人一直不来签合同直到快到期限,招标人就应该先到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啊
作者: wychestnut    时间: 2016-1-28 18:59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中标通知书是发出即生效,具体的时限要求需要看看当地是否有相关规定。最好先弄清楚中标人不领通知书的原因。中标人不交代理费就不给他退保证金。 (2016-01-22 14:31) 
你敢这么做,那就是找投诉呢。
保证金保证的是招标人的利益,不是用来保证代理机构能收到代理费的。
中标人退保证金的前提只有一个,就是和招标人签了合同。

这种回答还给加分,也是醉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8 21:23
回40楼,不管是版主,还是网友,加金豆,情感因素多多少少都会有一点,就拿大力的帖子来说,不也是很多没有得到奖励嘛,哈哈,这方面大家今后都多注意点就是了,没必要放在心上。    招标代理机构正常工作当中偶尔用到“狐假虎威”,只要是正当的,一般还都能得到招标人的支持。估计网友讨论中也没有考虑到涉及到钱的方面,对方估计也不会轻易买账,哈哈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28 21:44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我在32楼已经说了,中标人可以说他没见到过,不是他自己拒收的。实践中,是存在寄件的快递公司或邮政人员送错地方的可能性的,别忘了新闻里报道的那些寄错的大学录取通知书,那可比中标通知书重要多了!
你发出的证据,只能证明你发了,中标人收都没收到、何来的依据知道自己中标 .. (2016-01-28 15:20) 
法律只管发出,投标人有义务接收和关注中标情况。正因为收到无法证明,才会定义以发出为准的。善意的投标人会认可这一点。法律也支持。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29 14:11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37楼,不得不批评你,楼主是要我们网友来帮忙的,不是来找“对手”的,你可以站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立场上帮忙出主意,所以,你不能帮助所谓的中标人耍无赖,哈哈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1-28 16:28)
在下就是站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角度,去让他们尽可能想办法,堵住中标人能耍无赖的地方。因为实践中,已经有招标人吃过这种亏了,监管部门就说他通知中标人中标的方式不对,说他招标人有责任。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9 14:17
回楼上,我能够理解您恨铁不成钢,不是说您的观点有问题,只是觉得吧,当人家在哭泣的时候,没必要非得再上去踢两脚,您说呢?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9 14:28
如果是大家分析的原因是正确的,市场竞争这么激烈,承揽了业务还收不到钱,企业也不能完全承担,犯错误的代理个人,估计会收到很严重的处理,甚至是离开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原因很简单,后果太沉重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29 14:2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楼上,我能够理解您恨铁不成钢,不是说您的观点有问题,只是觉得吧,当人家在哭泣的时候,没必要非得再上去踢两脚,您说呢?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1-29 14:17)
直接给他送去,还要让对方出一个确定收到的书面回执,一手交中标通知书一手交回执,再握个手,旁边最好再有照相、摄像。哈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9 14:40
发出中标通知书根本就不算什么事,怎么要到招标代理服务费才是关键。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9 15:02
我现在看不到图片,我记得楼主光是注册招标网社区就是好几年了,在现实的招标代理机构当中,至少是个主管一级了,甚至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一个看起来非常微小的失误,有可能会害得不少人吃不下饭,甚至是失业,这是多么的令人胆战心惊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2-1 11:14
标题: 回 wychestnut 的帖子
wychestnut:你敢这么做,那就是找投诉呢。
保证金保证的是招标人的利益,不是用来保证代理机构能收到代理费的。
中标人退保证金的前提只有一个,就是和招标人签了合同。

....... (2016-01-28 18:59) 
哎,我只是说的直接了点,现实中合理合法的方法有很多。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6-2-14 15:16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按照实施条例及相关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是交给招标人,而不是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即使是招标代理机构想要以暴制暴,也没有“机会”,呵呵
 (2016-01-23 09:30) 
其实现在多数时候投标保证金都是交到交易中心的。不管是招标人还是代理机构,基本都是 没机会的,不仅如此,代理机构更是无权没收保证金的。


保证金即便没收也是上缴国库吧。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6-2-14 15:18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根据我个人回帖的速度分析:
我每分钟打字在60个字左右。编辑及修改原因降低到30个字每分钟;查看帖子及回复,降低到每分钟10个字。
这个速度,对于绝大部分网友来说,是达不大到的。
....... (2016-01-23 09:57)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当然委托代理合同中也有同样的规定)。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就是这样才更担心代理费收不到的问题。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14 15:20
回楼上,其实吧,作为招标人,最简单的办法是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也省得大家为谁收取而纠结,55555。   顺祝:开心快乐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6-2-14 16:5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楼上,其实吧,作为招标人,最简单的办法是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也省得大家为谁收取而纠结,55555。   顺祝:开心快乐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2-14 15:20)
我很支持这个观点。以后的项目能不收保证金就别收了,不然投标人跟你较真,要求退银行同期利息,算起来也是比较麻烦。法条明确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你不给人家利息,这就留下了隐患,说不定哪天告你...
作者: 师父    时间: 2016-4-8 15:54
向中标人收招标代理费是违规的,霸王条款。如果中标人真和你打官司,你都可能会输。发改委2015  299号文以放开招标代理费标准 于本规定不符的均废止。2002 1980 号文的修改条款 已无效。你还要求中标人支付是违规的。
作者: Kevin    时间: 2016-4-22 10:06
最简单的办法是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作者: ooxoo    时间: 2016-4-22 11: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范围内必须签订合同。

电话通知他来领取通知书(录音),大限将至再电话提醒(录音)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2 11:34
要是我们的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整天为着收不到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代理费服务而犯愁、焦虑,花在新的服务项目上的精力、精力肯定会少了,,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6-4-27 15:15
标题: 回 sw60606 的帖子
sw60606:我很支持这个观点。以后的项目能不收保证金就别收了,不然投标人跟你较真,要求退银行同期利息,算起来也是比较麻烦。法条明确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你不给人家利息,这就留下了隐患,说不定哪天告你... (2016-02-14 16:50) 
现在重庆市这边的交易中心已经在退银行同期利息了。隐患肯定还是有,但是终究是利大于弊的吧。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8 08:25
标题: 回 sophie 的帖子
sophie:现在重庆市这边的交易中心已经在退银行同期利息了。隐患肯定还是有,但是终究是利大于弊的吧。 (2016-04-27 15:15) 
以前那么多年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利息给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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