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sytssm:评审时得分第二的投标人,不是排名第2的中标候选人? (2016-01-25 11:22)
sdsytssm:评审时得分第二的投标人,不是排名第2的中标候选人? (2016-01-25 11:22)
王毅青:难道招标文件中注明了是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如果是,只能重新招标了。
如果不是,而是推荐了2或3名,可以按排序依次确定,但不是监督机构说了算,而是招标人选择是要第二名签合同还是重新招标。 (2016-01-25 15:44)
曹锦江:就这么简单,重新招标 (2016-01-25 16:46)
海先生: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该可以。 (2016-01-26 11:08)
更“激进”的说法: |
该监管部门是否有权,在中标人之外,另定中标人? |
第五十七条,“排除”了招标人 |
在评标委员会 |
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
海先生:楼主没有说清监管部门做了什么:“有一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推荐了一名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环节,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了放弃候选资格,经监管部门同意,对该候选人做出了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将评分时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作为了新的中标候选人。请问,该监管部门将评分排名第 .. (2016-01-26 17:46)
【实施条例】 |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
最大数限定为3个,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
zzj0102: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推荐中标人,行政监督部门无权为招标人制定中标候选人。
本例处理方法:
1.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2.重新招标;
3.今后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 (2016-01-27 10:22)
1.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
2.重新招标; |
大力:仅仅讨论法律本身的规定,呵呵,不要对号入座
如你所举例子,出现了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的情况,经监管部门复查,不只是这23家单位,还有其他的单位不符合条件,那么,是不是一定要重新招标?
(2016-01-27 10:37)
zzj0102: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推荐中标人,行政监督部门无权为招标人指定中标候选人。
本例处理方法:
1.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2.重新招标;
3.今后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
....... (2016-01-27 10:22)
hzyhx:感谢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请问这个依据是哪条? (2016-01-27 13:23)
zzj0102: 简单的事情简单化处理即可,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探讨一些看似有关但实际意义不大的问题,没有什么必要。
复杂的事情简单化,是像我这样的懒人常用的一种处理方式;
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是专家们常用的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我向来是很佩服这种能力的。
(2016-01-27 13:19)
大力:感谢您的鼓励,我一直以招标投标的“门外汉”自居,就是一直在想怎么通过法律本身来解决这个问题。我的爱好是版主,曾经有一段时间想着到娱乐圈的论坛混混的,好在是忍住了。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楼主提出的问题;“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能作为中标人吗?”本来就不简 .. (2016-01-27 14:07)
zzj0102:
写错,应该是2--3名,不是23名,抱歉。
为避免误导,我已在原22楼中直接作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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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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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条例》想要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是要“排序”、还是排“名次”? |
1、以 “论坛-中国招标采购社区>招标投标”为例,有5位版主,论坛展示的排列为“ heluhua 王毅青 jnqiu 大力 汪才华 ”,是按照各自网名对应的ID,成为该版块的版主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的,这里,没有考虑个人的年龄、性别、学历、能力的差异,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排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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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j0102: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能作为中标人吗?
————不能!
我没有您那种发散性思维的习惯,我觉得这个答案没那么复杂,就只有简单的两个字。 (2016-01-27 14:22)
1.jpg (61 KB, 下载次数: 133)
大力:况且,楼主提出的问题并没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限定啊! (2016-01-27 14:42)
only1u:
这就是您的不对了,不管是不是必须招标的,只要评委了,公示了,走招标程序了,就得遵守招标法。
大力:我这种说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第六十四条并不矛盾!
第六十四条
....... (2016-01-27 14:56)
实施条例 |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这条规定当中,用到的“ |
也可以 |
重新招标”,不是“应当重新招标”,并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 |
hzyhx:感谢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请问这个依据是哪条? (2016-01-27 13:23)
大力:“或”之前的部分文字,就是22楼提出的“1.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法律依据
(2016-01-27 15:00)
大力: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 .. (2016-01-27 15:06)
zzj0102:标法第64条 (2016-01-27 15:37)
only1u: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只有两个前提,一个是招标人在候选人里选,一个是授权评委指定。大力您说的候选人之外顺延根本不满足中标条件。
您作为版主,怎么断章取义呢?
第六十四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
然后,再想想想什么叫做“中标无效的”! |
原来的中标人都不跟招标人签订合同了,投标保证金也不要了,人家认罚了,还是你们所说的受法律保护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吗? |
[/table] |
[table=100%,#ffffff]就如原 |
only1u:
前面还有半句话那,那您不说。那是说的就是在候选人里顺延。
大力:断章取义的不是大力,而是你们这些“专业”的招标代理人!
请先大声朗读招标投标法的第六十四条十遍以上:
....... (2016-01-28 09:09)
hzyhx: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 .. (2016-01-25 10:57)
大力:况且,楼主提出的问题并没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限定啊! (2016-01-27 14:42)
zzj0102: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推荐中标人,行政监督部门无权为招标人指定中标候选人。
本例处理方法:
1.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2.重新招标;
3.今后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
....... (2016-01-27 10:22)
曹锦江:1.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此做法必无法律依据,不可如此做 (2016-02-22 20:09)
大力:回楼上,这个问题本来招标投标法已经有明确规定了,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网友、专家都不接受楼主的情况介绍和法律的规定呢?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2-2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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