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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能作为中标人吗 [打印本页]

作者: hzyhx    时间: 2016-1-25 10:49
标题: 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能作为中标人吗
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能作为中标人吗

有一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推荐了一名中标候选人。


在中标公示环节,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了放弃候选资格,经监管部门同意,对该候选人做出了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将评分时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作为了新的中标候选人。


请问,该监管部门将评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作为新的候选人,此作为是否违法?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5 10:53
[s:56] 我 更加关心原来的排名第四的投标人是不是也要递推上来成为新的“第三中标候选人””,这个条例上面没有规定啊
作者: hzyhx    时间: 2016-1-25 10:57
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条例中递位的只是针对候选人的排序,既然不在候选人的排序中,个人认为不能将评审时得分第二的投标人根据此条规定来操作。法无授权不得为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25 11:06
不能。这和选举不一样,因为选举有时是可以投非候选人的票的。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6-1-25 11:22
评审时得分第二的投标人,不是排名第2的中标候选人?
作者: hzyhx    时间: 2016-1-25 11:32
标题: 回 sdsytssm 的帖子
sdsytssm:评审时得分第二的投标人,不是排名第2的中标候选人? (2016-01-25 11:22)
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了一名中标候选人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25 11:34
标题: 回 sdsytssm 的帖子
sdsytssm:评审时得分第二的投标人,不是排名第2的中标候选人? (2016-01-25 11:22) 
工程招标里,评委会推荐候选人不得超过3人,所以也可能存在只推荐1名候选人。实践操作中最好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推荐几名候选人。
这个案例行为违法,没有第二候选单位的,应当重新招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1-25 15:44
难道招标文件中注明了是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如果是,只能重新招标了。
如果不是,而是推荐了2或3名,可以按排序依次确定,但不是监督机构说了算,而是招标人选择是要第二名签合同还是重新招标。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5 16:46
就这么简单,重新招标
作者: hzyhx    时间: 2016-1-26 09:52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难道招标文件中注明了是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如果是,只能重新招标了。
如果不是,而是推荐了2或3名,可以按排序依次确定,但不是监督机构说了算,而是招标人选择是要第二名签合同还是重新招标。 (2016-01-25 15:44)
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了一名中标候选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6 10:22
楼主没有说出的话:该监管部门有没有法定权力,在中标候选人之外,重新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6 10:23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就这么简单,重新招标 (2016-01-25 16:46) 
问题不是这么简单,呵呵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1-26 11:08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该可以。
作者: 招标你我他    时间: 2016-1-26 11:41
如果只推荐一名的,第一名放弃了,肯定是重新招标的。如果推荐二名或三名,第一的放弃就可以直接推第二的作为第一中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6 11:46
标题: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该可以。 (2016-01-26 11:08)
请回答10楼问题,谢谢合作,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6 15:01
更“激进”的说法:

该监管部门是否有权,在中标人之外,另定中标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1-26 15:03
只推荐一名要重新招标。监督机构没有权利在推荐的之外确定中标人。
作者: 神探威威猫    时间: 2016-1-26 15:07
按理说应该是废标处理,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是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6 15:21


《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七条,“排除”了招标人
在评标委员会
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从第六十四条来看,对招标人来说,与五十七条是一致的;但,在前期的各项工作没有出现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并没有排除行政或监督部门另外确定,或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共同确定新的中标人的权利!是立法“漏洞”吗?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1-26 17:46
楼主没有说清监管部门做了什么:“有一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推荐了一名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环节,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了放弃候选资格,经监管部门同意,对该候选人做出了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将评分时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作为了新的中标候选人。请问,该监管部门将评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作为新的候选人,此作为是否违法?”。
        “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作为了新的中标候选人”是谁的主意?如果是监管部门的意见,则属于招法第62条情形,按条例第81条处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0:09
标题: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楼主没有说清监管部门做了什么:“有一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推荐了一名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环节,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了放弃候选资格,经监管部门同意,对该候选人做出了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将评分时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作为了新的中标候选人。请问,该监管部门将评分排名第 .. (2016-01-26 17:46) 
楼主在2楼和9楼说过了,“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了一名中标候选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0:17
【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这两条之间也不矛盾,

实施条例的第五十三条,在不区分是否依法必须招标的前提下,规定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楼主介绍的情况下,除了原定的中标人,没有提到其它投标方是否违法,我们可以默认为其他投标单位是合法的投标。

【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1-27 10:22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推荐中标人,行政监督部门无权为招标人指定中标候选人。
本例处理方法:
1.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2.重新招标;
3.今后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0:32
楼主介绍的是“唯一”情况下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了《实施条例》的第五十五条规定,继续分析下去:
实践当中,发生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个【最大数】的中标候选人,都不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情况下,招标人是否必须要重新招标
我记得liuhaisang曾经介绍过,有的项目有两百多个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淘汰几十家单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应该被视为非常充分的,那么,作为招标人或监管部门为什么一定要“重新招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0:35
【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最大数限定为3个,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0:37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推荐中标人,行政监督部门无权为招标人制定中标候选人。
本例处理方法:
1.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2.重新招标;
3.今后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 (2016-01-27 10:22)
仅仅讨论法律本身的规定,呵呵,不要对号入座

如你所举例子,出现了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的情况,经监管部门复查,不只是这23家单位,还有其他的单位不符合条件,那么,是不是一定要重新招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0:43
我觉得这个问题非常有意思或者是值得思考的是: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招标往往是非常主动的,监管部门是不是一定要“同意”;接下来的问题是,对于没有违法违规的投标单位,如何体现招标投标当中的“公平”原则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0:45
让人纠结的是【实施条例】的第五十三条[s:69]


换句话来说,就是如何在22楼提出的两种处理方式做二选一的处理,即:

1.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2.重新招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1-27 13:13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仅仅讨论法律本身的规定,呵呵,不要对号入座

如你所举例子,出现了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的情况,经监管部门复查,不只是这23家单位,还有其他的单位不符合条件,那么,是不是一定要重新招标?
(2016-01-27 10:37)
写错,应该是2--3名,不是23名,抱歉。
为避免误导,我已在原22楼中直接作了更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1-27 13:19
  简单的事情简单化处理即可,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探讨一些看似有关但实际意义不大的问题,没有什么必要。
  复杂的事情简单化,是像我这样的懒人常用的一种处理方式;
  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是专家们常用的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我向来是很佩服这种能力的。
作者: hzyhx    时间: 2016-1-27 13:23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推荐中标人,行政监督部门无权为招标人指定中标候选人。
本例处理方法:
1.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2.重新招标;
3.今后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
....... (2016-01-27 10:22)
感谢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请问这个依据是哪条?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27 13:40
标题: 回 hzyhx 的帖子
hzyhx:感谢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请问这个依据是哪条? (2016-01-27 13:23) 
没有任何依据,重新推荐就是重新评审了,违法。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27 13:53
这件事只有重新招标一种办法。当然,既然监管部门决定了可以顺延,作为代理可以不管。如果投诉也是投诉监管部门。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4:07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简单的事情简单化处理即可,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探讨一些看似有关但实际意义不大的问题,没有什么必要。
  复杂的事情简单化,是像我这样的懒人常用的一种处理方式;
  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是专家们常用的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我向来是很佩服这种能力的。
(2016-01-27 13:19)
感谢您的鼓励,我一直以招标投标的“门外汉”自居,就是一直在想怎么通过法律本身来解决这个问题。我的爱好是版主,曾经有一段时间想着到娱乐圈的论坛混混的,好在是忍住了。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楼主提出的问题;“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能作为中标人吗?”本来就不简单,只是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习惯性”进行重新招标处理,作为招标监管部门,尤其是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只要是没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来投诉,就不用处理,所以说,这个问题的现实当中的解决有点“怪异”,呵呵。
当版主时间长了以后,会有一些不同于普通网友的直觉或者说是“嗅觉”,就是按照常理所说的“正确答案”有90%的可能性是错误的,一眼看上去就是错误的结论,往往才是正确的,联系到招标投标领域,有些是非常奇妙或者说是非常恐怖,常常让我有颠覆梦想的感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1-27 14:2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感谢您的鼓励,我一直以招标投标的“门外汉”自居,就是一直在想怎么通过法律本身来解决这个问题。我的爱好是版主,曾经有一段时间想着到娱乐圈的论坛混混的,好在是忍住了。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楼主提出的问题;“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能作为中标人吗?”本来就不简 .. (2016-01-27 14:07) 
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能作为中标人吗?
————不能!

我没有您那种发散性思维的习惯,我觉得这个答案没那么复杂,就只有简单的两个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4:28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zzj0102:

写错,应该是2--3名,不是23名,抱歉。
为避免误导,我已在原22楼中直接作了更正。

这里涉及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的一个词,就是排序,当年我在帖子《剥夺招标人定标权的不是《实施条例》曾经有关分析,参考内容附在下面。做点分析,从招标投标的择优原则来看,条例的当中的“排序”应该是“排名”,属于用词不当。但是吧,在实施条例没有进行修改之前,咱们都与不好去反驳这些“定标”的限制,不按照这些规定去执行,太让人“闹心”!我个人分析,条例限定不超过三个,主要是出于“效率”进行考虑的,因为,实际工作当中,只要是第一名出现了不符合签订合同的条件,就让招标人、投标人重新“玩”一遍,又显得太儿戏!【外:立法的人怎么能这样捉弄大家呢,哈哈】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精神,回避“排名”与“排序”之争,最佳的选择,就是评标委员会推荐一个中标候选人。
上述分析汇总起来,这是实施条例的规定,给它自己的规定执行者们,制造了一个悖论,很难解决!今后修订实施条例的时候一定要把这个事情给解决掉。






(一)、排序和排“名次”


   经在线新华字典(
http://xh.5156edu.com/html5/340543.html
)查询:


   1、“排序


    的基本解释:
又称“分类”。按关键字大小递增或递减的次序,对文件中的全部记录重新排列的过程。是计算机程序设计中的一种重要运算。分内部排序和外部排序两大类。内部排序中常用的方法有插入排序、冒泡排序、快速排序、堆排序、基数排序等。



   2、“名次”,基本解释:


   1.根据一定标准排列的姓名或名称的次序。

  


   

(三)、《实施条例》想要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是要“排序”、还是排“名次”?


    1、以 “论坛-中国招标采购社区>招标投标”为例,有5位版主,论坛展示的排列为“  heluhua 王毅青 jnqiu 大力 汪才华  ”,是按照各自网名对应的ID,成为该版块的版主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的,这里,没有考虑个人的年龄、性别、学历、能力的差异,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排列的

是“名次”。


那么,《实施条例》第55条是要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给各位推荐的中标人排序吗?


    答案是否定的,举例来说,现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三家中标候选人,按排序为:北京市A公司、北京市B公司、北京市C公司;只要起个好名字,就能在招标中自动中标,肯定不是《实施条例》想要达到的立法效果;《实施条例》第55条立法本意,是要:



    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给各位被推荐的中标人排“名次”,进而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4:34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能作为中标人吗?
————不能!

我没有您那种发散性思维的习惯,我觉得这个答案没那么复杂,就只有简单的两个字。 (2016-01-27 14:22) 
为什么说“不能”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4:36
[paragraph]百度百科中关于“不能”的说法


[bù néng]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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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不能拼    音bù néng解    释不可能;不能够;没有能力组    词不能生育



目录






基本信息编辑

【词目】不能
【拼音】bù néng



基本解释编辑

(1)不可能;不能够
史记·孝武本纪》:“群儒既以不能辩明封禅事,又牵拘于《诗》、《书》古文而不敢骋。”明 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五十八回:“景公遂病不能起。”
又北向,不能得日。——明·归有光项脊轩志》。“其间不能无所漏误,直以见闻不及,文献无征,故耳其与木本水源之怀,若何愧怍。”——清袁赋正《睢阳袁氏(袁可立)家谱·序言
不能理解
不能生育
不能实现
(2)〈方〉∶不允许,不可以
不能不谈到
不能接受
不能相提并论
(3)〈方〉∶不至
不能自已:不能控制自己的感情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4:42
况且,楼主提出的问题并没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限定啊!

1.jpg (61 KB, 下载次数: 133)

1.jpg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4:48
难道说一个投标人犯错,就非得要“株连”那些和他没有关系的投标人吗?[s:90]
只要中标候选人出现了不符合合同签订条件,不管是多出来两家还是两百家单位,就让其他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都作废,重新招标对招标人也不利啊!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27 14:51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况且,楼主提出的问题并没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限定啊! (2016-01-27 14:42)
这就是您的不对了,不管是不是必须招标的,只要评委了,公示了,走招标程序了,就得遵守招标法。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4:56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only1u:

这就是您的不对了,不管是不是必须招标的,只要评委了,公示了,走招标程序了,就得遵守招标法。


我这种说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第六十四条并不矛盾!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5:0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这种说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第六十四条并不矛盾!
第六十四条
....... (2016-01-27 14:56)
“或”之前的部分文字,就是22楼提出的“1.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法律依据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5:06
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这条规定当中,用到的“
也可以
重新招标”,不是“应当重新招标”,并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5:15
第六十四条就是让我们做二选一的,两种选择都是合法了,立法上采用了最简单的处理方式:是把问题“丢”给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投标人,你们自己看着办吧![s:58]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7 15:33
要是重新招标的交易中心的评标室使用费、专家费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每个招标人一个标段都招标20到30次,代理机构不都要破产了吗?招标代理机构都是“善财童子”吗?呵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1-27 15:37
标题: 回 hzyhx 的帖子
hzyhx:感谢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请问这个依据是哪条? (2016-01-27 13:23) 
标法第64条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1-27 15:40
大力版主写的散文体,我一直都没看明白,不参与了,闪人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1-27 15:44
这么简单的问题都要费这么多口舌争论的话,如果不是为了活跃论坛的人气,我真想不出什么理由来了。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6-1-27 18:43
不能,都不是候选人,怎么能选啊。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27 22:5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或”之前的部分文字,就是22楼提出的“1.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法律依据
 (2016-01-27 15:00) 
前面还有半句话那,那您不说。那是说的就是在候选人里顺延。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27 22:58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 .. (2016-01-27 15:06) 
这个不是也说是在候选人里选吗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27 22:59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只有两个前提,一个是招标人在候选人里选,一个是授权评委指定。大力您说的候选人之外顺延根本不满足中标条件。[/table]

[/table]
您作为版主,怎么断章取义呢?[/table]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27 23:07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只有两个前提,一个是招标人在候选人里选,一个是授权评委指定。大力您说的候选人之外顺延根本不满足中标条件。

您作为版主,怎么断章取义呢?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27 23:14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标法第64条 (2016-01-27 15:37) 
64条里没有这个说法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8 09:09
only1u: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只有两个前提,一个是招标人在候选人里选,一个是授权评委指定。大力您说的候选人之外顺延根本不满足中标条件。

您作为版主,怎么断章取义呢?

断章取义的不是大力,而是你们这些“专业”的招标代理人!
请先大声朗读招标投标法的第六十四条十遍以上: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然后,再想想想什么叫做“中标无效的”!

原来的中标人都不跟招标人签订合同了,投标保证金也不要了,人家认罚了,还是你们所说的受法律保护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吗?

[/table]
[table=100%,#ffffff]就如
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到了党纪国法的制裁;待将来,他出狱后,谁还能把他当作道部部长、党组书记?铁道部去哪里了?


你才会知道,为什么你的那些前辈们,为什么会选择“闭上眼睛装睡”!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8 09:22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only1u:

前面还有半句话那,那您不说。那是说的就是在候选人里顺延。


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中【范围】,只要是没有出现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各种情况【违法事实】,造成中标无效的【因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后果】,不需要执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比如说,在一个项目当中,还没到开标的阶段,已经发现了有违法的情况或迹象,很大可能招标人或监管部门并不知道有多少投标人会最终递交投标文件,监管部门只能调查、处理违法的单位或个人,而不能“滥杀无辜”!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28 09:28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断章取义的不是大力,而是你们这些“专业”的招标代理人!
请先大声朗读招标投标法的第六十四条十遍以上:

....... (2016-01-28 09:09) 
您这逻辑我无语了。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1-28 11:41
标题: 回 hzyhx 的帖子
hzyhx: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 .. (2016-01-25 10:57) 
赞同,很全面了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1-28 12:16
看样子,评标和定标相混淆了。
535  定标有哪些途径、模式?
答:定标途径分为两种:(1)依据评分、评议结果或评审价格直接产生中标(候选)人,(2)经评审合格后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中标(候选)人,如固定低价评标法、组合低价评标法。
定标模式分为两种:(1)经授权……(2)未经授权……
无论采用何种定标途径、定标模式、评标方法,对于法定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人都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也不得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否则中标无效,招标人还会受到相应处理,对于非法定采购项目,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那么招标人如果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 hzyhx    时间: 2016-1-28 13:43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况且,楼主提出的问题并没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限定啊! (2016-01-27 14:42)
更正我的问题,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8 16:47
回59楼,怎么能拿依法进行政府采购,与违反招标投标法之后会处理方式混为一谈呢?!    合法与违法之间,有一道“红线”,为什么你看不见?     英语老师都教过正在进行时和一般过去时。 你看你是不是说的东西,都不靠谱。   采购法采取的是预防措施,招标投标法说到的纠偏。   两部法律的立法者都是用心良苦,采购法是苦口婆心,招标投标法使用的是四两拨千斤。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8 17:00
回60楼,谢谢告知。我仍然坚持你提到的招标人、原中标人、监管部门是在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监管,是由于违法的行为得到了纠正,维护了招标人的合法利益,对这些监督人员的行为表示敬佩,同时建议他们采取更加公正、合理的处理方式,及时取得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支持,避免由于执法造成代替招标人的选择,进而惹火上身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yutian719    时间: 2016-2-16 13:59
排名第二的投标人,就是中标候选人啊?  看看招投标实施条例,上面写的很清楚啊
作者: 1035714674    时间: 2016-2-20 10:26
期待更加权威的答复!实际工作中的困扰
作者: mecca    时间: 2016-2-20 10:59
招标人如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当中确定中标人,首先须明确该项目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即使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须再行确定是否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只有严谨界定、 层层分析,才能依法确定中标人。
    虽然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并没有详细区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与自愿招标的项目,而是统一的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 也就是说,即使是依法不须强制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愿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相应方的,仍然要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当然,此条法律风险,不管是对于 非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不控股也不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还是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甚至对于自愿招标的项目,均统一适用,招标人需慎之又慎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20 19:57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招标人是正当的、符合立法精神的,其实不用不靠谱的大力说,也不用再请教“教条”的@唐广庆    ,前提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监管部门及其人员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另外确定了的中标人也是堂堂正正!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qdcgzb    时间: 2016-2-22 09:09
必须重新招标,没有其他可能。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22 16:36
更加耐人寻味的问题是,为什么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明明可以另外确定中标人,却不敢、不可以、不想、不愿意重新确定中标人,而宁愿选择重新招标?!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2-22 20:06
请注意用词,“废标”不妥,招标失败即可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2-22 20:09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推荐中标人,行政监督部门无权为招标人指定中标候选人。
本例处理方法:
1.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2.重新招标;
3.今后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
....... (2016-01-27 10:22)
1.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此做法必无法律依据,不可如此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2-23 00:49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1.可以让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此做法必无法律依据,不可如此做 (2016-02-22 20:09)
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属于重新评标,在工程招标法律法规中仅有标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违反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影响中标结果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或评标。
若是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活动,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可以进行重新评审,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这个案例其实很简单,招标人必须在中标候选人当中依法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地位项目仅能确定第一为中标人,其放弃中标资格或不能履约或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有违法行为中标无效的,招标人才可以依据候选人排名依次确定其中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本项目招标文件若规定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那也只有重新招标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23 07:39
招标投标法给出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的权利,没有限定招标失败的次数,只要是招标人一再不确定中标人,重新招标可以进行到天荒地老,为什么要招标?哈哈哈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2-23 10:10
这个帖子居然这么拉风啊,其实问题和答案都很简单明了:
问: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能作为中标人吗?
答:不能。
问:理由呢?
答: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23 10:28
回楼上,第57条对应的是招标人违法的情况,招标投标法当然不能接受啦!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23 10:37
是不是有了思维短路的感觉,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23 10:56
我个人理解,按57条,在招标人及其责任人违法定标的情况下,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是否违法、是否有相互串通的行为及证据,就不重要了,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23 11:17
现实中的招标投标太那啥。我猜想,很多人已经情不自禁地就会想多了,不敢相信招标投标法还有重新确定中标人这样的规定,不敢坚持正确的理论、观点、态度,而这却是我们共同的“悲剧”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23 11:57
随机抽取的定标方式,不是正好看成为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57条规定吗?!把随机抽取这个“创新”的定标方式扣除,那些[以创新改革著称的招标方式的地域,还有多少干货值得自夸、自豪?size=2]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2-23 15:07
讨论问题,应尽可能给提问者简明扼要的答案,以起到答疑解惑之效果。
不建议把一个简单问题复杂化,或顾左右而言它,而不直面问题本身。
发散性思维,是一种可贵的思维方式,但有些时候对解决实际问题没有太大的帮助。
就这个帖子而言,成为一个拉风贴,是很奇葩的一件事。难道又是为了活跃论坛气氛?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23 15:13
回楼上,这个问题本来招标投标法已经有明确规定了,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网友、专家都不接受楼主的情况介绍和法律的规定呢?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2-23 15:36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楼上,这个问题本来招标投标法已经有明确规定了,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网友、专家都不接受楼主的情况介绍和法律的规定呢?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2-23 15:13)
或许由您出面给予引导或继续拉风就好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23 15:48
回楼上,在18已经提出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还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有网友说只能重新招标,我也是被这些人的说法气得啊。   18:00 补充:我想到分歧出在哪里了,大家相互之间包括与大力都熟悉,是要~协同解决“他的定标方面的问题”,大力个人想到的是~共同解决“他定标方面的问题”,是我没有想那么多,语文一直没学好,真要命,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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