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
2、投标人资质要求:无 | |||||||||
3、投标人信用等级:无 | |||||||||
4、其他资格条件:具有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3家投标人现场参与竞标,2家代理商,1家生产厂家。 资格审查时,评审委员会认定,代理商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非投标人本身具有,而是所投商品的厂家具有的证书,认定其资格审查不通过,仅有1家为合格的投标人,项目流标。 按我个人理解,评审委员会有咬文嚼字和规避责任的嫌疑,宁愿让项目流标,也不愿意承担风险。 请各位坛友讨论下,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法律条款的明确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要具有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意味着代理商在具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依然需要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 |
bidboy:这个证书如果是对产品的,那么送检的单位不是审查项目。 (2016-01-26 13:49)
kkshadow:对啊!斑竹大大果然是高人。在下还真没想到这一点。
(2016-01-26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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