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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一则流标项目,评委给出的认定是否合法 [打印本页]

作者: bw070    时间: 2016-1-25 15:49
标题: 讨论一则流标项目,评委给出的认定是否合法

投标人的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资质要求:



3、投标人信用等级:



4、其他资格条件:具有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3家投标人现场参与竞标,2家代理商,1家生产厂家。
资格审查时,评审委员会认定,代理商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非投标人本身具有,而是所投商品的厂家具有的证书,认定其资格审查不通过,仅有1家为合格的投标人,项目流标。


按我个人理解,评审委员会有咬文嚼字和规避责任的嫌疑,宁愿让项目流标,也不愿意承担风险。
请各位坛友讨论下,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法律条款的明确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要具有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意味着代理商在具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依然需要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25 16:09
资格审查对象为投标人,投标产品制造商并非本项目投标人,也就是不属于本项目资格审查对象。并且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明确要求“具有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因此在投标人不具有该证件,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情况下,评委会严格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人合法合理。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1-25 16:10
这个许可证时针对产品本身的还是对企业的生产要求?
作者: dreamerzhang    时间: 2016-1-26 09:14
支持1楼的观点,评委会的做法合法![s:125]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26 09:42
评委是根据采购文件评的标,没问题。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没表达清楚自己的真实意思,说白了采购人的真实意思很可能是“供应商是生成厂家的话,直接具备;供应商是授权供应商的话,授权的厂家具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26 13:49
这个证书如果是对产品的,那么送检的单位不是审查项目。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26 15:15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这个证书如果是对产品的,那么送检的单位不是审查项目。 (2016-01-26 13:49)
对啊!斑竹大大果然是高人。在下还真没想到这一点。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26 16:58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对啊!斑竹大大果然是高人。在下还真没想到这一点。
 (2016-01-26 15:15) 
千万别"斑竹大大”,我讨厌这个称呼!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1-27 11:26
政府采购要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招标文件规定:“其他资格条件:具有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说明是对投标人的资格性要求,所以评委做的流标结论是对的。若是对产品的要求,就不能写在这个位置,退一步而言,证书是对产品而非企业,这时只能将错就错,否则对其他潜在投标人来说,就不公平了
作者: dzcdzc    时间: 2016-1-27 13:06
招标文件设置不够明确怨不得评委。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1-29 09:03
具有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若是对产品的要求,那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这要求完整的写法是: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如果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具有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该投标人资格就不满足。所以评委评判错误。
作者: superlxt001    时间: 2016-2-3 16:27
这属于招标文件瑕疵,导致流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2-3 17:55
货物招标一定要说清楚是不是可以代理商或必须是生产制造商,不然就不够公平,还容易出类似的错误。
即使是代理商和生产制造商一起来,就必须说清楚。
作者: 迷印晓普    时间: 2016-2-4 15:26
[s: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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