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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委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6-1-28 10:27
标题: 评委问题
请教各位,采购人是否能聘请非该单位的人员作为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
作者: 高峰 时间: 2016-1-28 13:09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事宜,并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一)本单位在编人员;
(二)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者: bw070 时间: 2016-1-29 15:43
为规范项目单位代表参加评审的行为,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五、项目单位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单位或
(二)身体健康;
(三)年龄35岁以上;
(四)具有评审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五)熟悉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要求;
(六)近三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29 15:58
国家法规中没有限制,只要当地没有别的政策限制且不存在应该回避的情形就可以。
无论派谁参加评标都应该持有采购人的授权书。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9 21:44
法无禁止皆可为,只非应回避的,都可以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30 10:32
以2楼规定为例,估计很多单位都不能在自己单位内部找到符合这些规定的代表人,如“(四”,在学校、医院、体育局等单位,都很难有人同时达到这些“配置”,呵呵,实际上达到了排斥采购人选聘评委的目的,所以说,这个规定才是真正的违法和不合理,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30 10:46
相对而言,1楼列举的规定更容易实现,但是也应该看到,有部分采购人为了预防腐败,会让办公室主任、司机、监察等并不是非常了解项目本身需要的人员作为代表,只是派他们在评标室当了一个“摆设”,也是不可取的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走得到 时间: 2016-1-30 21:43
道理上不妥。如果买回去的东东不是企业要的谁负责?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31 08:01
回楼上,如果是完全讲道理,所有的评审人员都应该是采购人的自家人,一般情况下采购法又不允许,肿么办呢?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走得到 时间: 2016-1-31 11:5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楼上,如果是完全讲道理,所有的评审人员都应该是采购人的自家人,一般情况下采购法又不允许,肿么办呢?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1-31 08:01)
楼主说的是采购人代表我想应该仅为一人,我也是说这一个人。就是不知道外聘的目的是什么,专业能力不够?还是避嫌?通常情况本单位来人,评委可以了解一下实际情况,避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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