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我觉得楼主所说的监管人员很特别,就像一个宠溺女儿的父亲,在明知道招标人是违法的情况下,还找这么赖皮的理由,哈哈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1-31 07:57)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
不具备投诉主体资格"也不成立。 |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 |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
, |
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 |
重新招标 |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
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
, |
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
, |
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
。 |
大力:拜托各位想一想,邀请招标需要发招标公告吗?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2-01 11:51)
大力:回15楼,这种公示前两年我曾经看到过,一般是不公示潜在投标人的。 我看到过两个省级单位的这种要求,我印象中这两个省都是法制建设、舆论监督比较落后的地区,估计两年过去了,情况应该有了好转。 公示本身就说明审批部门对采取邀请招标是否合法“不自信”,呵呵。 其实,判断一 .. (2016-02-02 14:46)
liuhaisang:
可以行政复议或最终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既然投诉了就一条路走到底。
案例1-42:某药业公司(以下称甲公司)的某药品以每片0.5元的低价失标,而国外某企业的同种药片以每片1.612元的价格中标。随后,甲公司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投诉,认为招标机构制定的招标标准不合法,要求认定此次招标结果无效,并要求重新组织招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答复说没有充分理由判定本次招标结果无效。甲公司又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后者答复说甲公司应向当地检察机关和纠风机构反映情况。最终,甲公司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告上了法庭,认为其在药品招标监督工作中失职。最终法院做出判决:责令被告依法履行复议职责。本案例虽发生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前,但依据《行政复议法》,被告有责任依法履行复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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