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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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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qluol
时间:
2016-2-1 09:49
标题:
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如何处理?
大家好,咨询下大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一批货物,只是规格略有不同,报价应依次略有提高,但某投标人报价依次降低,且有一半货物价格降了一倍以上,明显不合理,但中标了。公示时被其他投标人质疑,认为该中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投标,应废标。
请问各位,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报价是明显不合理,但是否低于成本价是关键问题,需要调查和证明。
如果由评委会来判定,评委会能否准确掌握各项成本构成?是否需要到当地进行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实际成本和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殊情况?评委的评审范围和保密要求是否允许评委这样去公开调查?
请大家指点。谢谢!
作者:
bw070
时间:
2016-2-1 10:11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是招标投标法的描述,但实际上很难界定什么是低于成本。评审委员会一般不会事后还去给你调查,第一个,不想费这个事,第二,不想担这个责,第三,不想打自己脸,第四,我们是按招标文件评审的。
最好是按照谁质疑谁举证,由中标候选人提供站得住脚的材料来质疑第一名,否则,纯站在猜测上的质疑是无法成立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2-1 10:13
在中国,认定低于成本难,证明不低于成本更难。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2-1 10:13
招标文件里,对于低于成本的认定是如何约定的?
作者:
bw070
时间:
2016-2-1 10:20
楼上真理,低于成本就是个空话,极难判定。招标文件再规定也是空,只要他能证明自己不低于成本,一样拿他没办法,况且你无法核实他的证明是不是真的。
要是已经进入公示期,还是建议烧个香,希望以后别出岔子,基本上评委能给他第一,说明文件没有漏洞,最好是找他是否骗标,是否被行政处罚等硬伤。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6-2-1 11:16
货物招标,用最低价,在目前,中国这个诚信有待提高的社会,还是水土不服的,害苦了招标人。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2-1 13:25
(1)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很难衡量,尤其是货物,若是施工,还有一些不可竞争费可以较明确地评审
(2)评委没有异议,那就没有什么可以翻盘的了,除非有其他的原则性的评审问题
(3)如果由评委会来判定,只能从招标文件的规定,包括不可竞争费等来评审,另外可以要求对方澄清。
491 评标的九项原则是什么?
答:……
(5)对未提供证明资料的评审原则:……
案例5-38:某次施工招标对质量要求很高。投标人的报价相差很大,其中大部分报价都远高于标底,但某投标人的报价远低于标底。在评审期间,评标委员会要求其就此进行澄清,但该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该投标人在投标被否决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其中标……
案例5-47:在一次采购中,某投标人的报价比次低报价少300万美元。在投标人向招标人的报价被确认后,招标人不仅审查了该投标人的技术规格和设计要求,还要求该投标人提供费用分析资料……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2-1 16:11
就算你有证据肯定这一半的货物低于成本,只要这个项目的整个成本证明不了是低于成本的,这还是允许的,因为投标人由于从投标战略的角度考虑可以运用报价策略,如把某些投标产品故意报低,又同时把某些投标产品故意报高,投标总价几乎不变。
作者:
招标你我他
时间:
2016-2-2 13:28
是否低于成本是评审委员会去定论。如果投标人能拿出相关的的证明材料,也不能随意否决。所以其实我觉得这个说法如果没有在招标文件详细说明低于哪个标准的市场价其实即使投诉也没用。。。我们平时工作上经常遇到低于成本。呵呵 。。。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4 09:06
幸好我不用为楼主提出的这样的问题烦神,万一要是我也碰到了这种情况,我就把“皮球”踢给监管部门,让他们去看着办,反正有自主权的招标人是真心的喜欢投标人拼命降价了,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内容来自
[手机版]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6-2-4 11:11
关于“成本”的理解问题
如何正确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二)中标条件中的“成本” 问题已经讨论多次。不知为何一接触“成本”就肯定是投标人自己的成本。如果这是指投标人的成本,就成为一个死结!我告诉大家,本人参加了《招标投标法》的专家讨论和对其进行修改工作,本人特别对第四十一条关注,其中中标条件(二),因为他确实可以与世界接轨。而且在讨论具体文字时,我曾有两点意见,第一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改为评标价最低,但是大多数专家认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等于评标价最低,我保留了;第二是,取消“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段文字。但是大家都不同意我的意见,因为在1999年时我国还大量存在恶性竞争。故保留了这段文字。但是比较深入的讨论了“成本”,这个“成本”不是社会平均陈本,也不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是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因此投标人的报价不能低于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低于此成本就有恶性竞争之嫌。所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社会平均成本,高于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招标人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那么招标人的个别成本如何核定呢?我从前说过,有两个办法:(1)应该做招标项目的标底,也就是说编制合同概算,即编制概算的工程师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条件和报价条件,编制一个投标人概算(成本价格+风险+利润,其中风险是指编制概算的工程师投这个标时,可能的风险评估,可以采用成本价格的3%-15%)。这个概算总额减去风险费和利润,就是所谓的“成本”。现在我国法律法规提倡“无标底招标”,因此我国已经无人再做标底,进入无标底招标时期,因此大家都省事,所以本人无奈!(2)也可以利用招标项目的概算,只减去利润(计划利润7%)即可。这个可以作为我理解的“招标人自己个别成本”。
建议大家详细阅读1999年9月国家计委政策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p83页中对“招标人自己个别成本”释义。
我呼吁大家不要再钻投标人“成本”的死结!回归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尽量不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以体现招标投标宗旨!否者把我国的投标企业投标时不用价格上的竞争,培养成不会竞争的企业,将如何面对国际上的挑战,应适应“一带一路”线上国际竞争!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04.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4 11:47
楼主说明问题是货物的招标,唐广庆老师举例是应用工程招标投标,很多人不知道定额是做什么用的,特别提醒各位亲们注意在实践当中的差异,不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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