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首先需要分析项目的收入实现形式,明确所要提供融资项目属于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还是非经营性项目,不同项目类型的盈利能力差别很大,其次分析项目的收费机制和项目盈利测算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重点关注特许经营期限、收费机制变更的补偿机制、项目唯一性等条款,对于准经营性项目,还需考虑政府补偿机制、社会环境变化对项目现金流的影响程度。 |
很多情况下,金融机构在项目一开始就介入PPP项目,与之前的和政府或政府平台的融资类项目不同,PPP模式下未必存在股权回购安排,政府出于项目长期性的考虑也会限制短期资金的进入,因此金融机构在开展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相关的退出机制,例如在项目建设期可以由资管计划先期介入,待完成建设施工,项目开始运营后再由银行发放贷款,置换原资管计划的融资。对于采取资管计划+有限合伙基金的方式实现资金注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通过基金赎回、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有限合伙份额转让等形式实现退出。 |
由于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资金通常都有一定的投资期限,而PPP项目周期可能有10年甚至更长时间,为解决资金的流动性问题,金融机构在设计融资方案时可以进行结构化分层,安排流动性支持者以增加流动性。通过结构化分层,对优先级份额设定较短期限,期限届满时投资者有权选择向流动性支持者转让份额实现退出;对于次级投资者则持有份额至产品到期,同时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
过去金融机构在和政府或政府平台进行融资合作时,主要关注政府的财力、增信措施、是否纳入财政预算和出具安慰函,在PPP模式下,项目审核的关键点转变为PPP项目的整体盈利性、项目运营主体的建设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还款来源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和相应的增信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用股权质押、基础设施项目应收账款收益权、项目公司资产、其他社会资本方保证等增信措施,降低投融资风险。在基础设施施工建设阶段,项目无现金流入时,可以考虑超额募集或由次级投资者补足资金的形式用于支付期间收益。 |
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PPP项目风险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金融机构在参与PPP项目中,面临诸多风险,具体如下。 |
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状况或服务提供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项目盈利能力往往达不到预期水平而造成较大的营运风险。比如供水、供热、供电等项目的在面临运营成本上升需要提高价格时,由于民众反对或政府出于维稳的目的不予调整等。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和鑫远闽江四桥则是由于出现了竞争性项目而导致项目收入无法达到预期,而政府又无法按约定给予补偿,影响了社会资本的收益情况。 |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一般仅以资金方或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参与PPP项目,PPP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等并不擅长, 若项目一旦出现经营不善或管理纠纷, 会直接影响收益的实现。因此,金融机构在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之前,应对融资主体和管理团队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寻找具有良好口碑的合作方,对项目的运营及未来现金流收入进行财务分析和测算,确保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项目纳入政府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并通过相关协议争取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
根据最新颁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地方政府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金融机构需要密切关注特定地区(尤其是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名单的高风险地区)的财政收入状况、PPP项目目录,并密切跟踪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定期公布的项目运营情况,包括项目使用量、成本费用、考核指标等信息,确保所参与项目涉及的地区政府整体PPP支出控制在一定比率之内。 |
金融机构对PPP项目的投资能否收回本金和获得合理的利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项目实施主体等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对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实施主体,应选择有较高施工资质、项目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并对其资金实力、财务经营状况和信用资质进行分析。 |
财务风险是指基础设施经营的现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债务和利息,债权人主张债务而导致项目公司破产,造成PPP模式应用的失败。财务风险既可能由于政府不守信而造成,也可能因为运营主体经营管理不佳,或者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改变而影响原有业务模式的需求而导致。社会资本可能必须独自承担此类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在为项目融资时尽量要求由政府或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政府部门和融资担保机构分担部分财务风险。 |
在部分项目中,金融企业向项目公司增资扩股或购买原有股权的方式取得项目公司的股权,合同约定期限到期时,国有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回购方式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在实际操作时两次股权转让大多未经过资产评估程序,而且多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国有股的转让需要通过资产评估,并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交易,因此该类操作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金融企业在项目开始之初就必须考虑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问题。 |
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目前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制度框架下,PPP模式成为解决两者矛盾的可选路径,而社会资本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各阶段都离不开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从业务模式角度看,PPP项目的巨额融资需求给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业务机会和盈利来源,而从资金的投资使用角度看,PPP产业基金、项目融资、股权投资、项目收益债、资产证券化等直接或间接投资工具,也给金融机构的资金配置提供了新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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