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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美国政府发布TPP知识产权谈判条例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2-3 08:51
标题: 美国政府发布TPP知识产权谈判条例  【转贴】

美国政府发布TPP知识产权谈判条例



美国政府发布TPP知识产权谈判条例


2016-02-02 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微信号 casipr
功能介绍 提供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与服务


20151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全文,协议将为各方提供不低于本国国民待遇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第18章介绍了知识产权谈判条例,本文针对适用于协议各方知识产权的重要条例进行了归纳说明。除第18章第83条第4款和附录18AD规定的几个国家之外,各方需批准各项协议并遵守协议框架。


1. 美国判例法中关于可授予专利权客体条例可能的分歧
协议各方达成共识:任何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且付诸于工业应用的所有技术领域发明都具有可专利性。根据TPP18章第37条第12款规定,TPP允许各成员国授予专利的主题不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或健康所需的专利;针对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专利;微生物以外的动植物品种;育成动物和植物的基本生物学方法。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规定并未说明可排除自然生成的微生物或分子的可专利性。
2.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延长至一年
根据现有技术宽限期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情况的公开,可以视为不丧失专利的新颖性:(1)申请人自行公开或他人从申请人直接或间接获得相关信息;(2)在申请国领土范围内提出申请前12个月。
3.因诉讼延迟可对专利期进行调整
当成员国一方专利批准过程中出现不合理延误时,各国应调整专利期,不在以下情况例外:不在审查期内发生的管理程序延迟、授权当局导致或不能控制的延迟,以及由申请人自身造成的延迟。
4. 专利期延长
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制药产品上市许可申请,如有因上市许可申请造成的专利期不合理的缩减,各国应为专利权人延长专利期。
5. 为农业化学产品提供至少10年的独占期
确定农业化学产品的市场独占期为自上市许可之日起至少10年,其获得上市许可的条件是申请人需提供在申请国递交产品的非公开测试或其他安全和/或有效性数据,或产品此前在其他国家获得上市许可的证据。
6. 为生物制药提供至少8年的独占期或上市许可后至少5年的独占期
确定新药产品的市场独占期为自上市许可之日起至少5年,其获得上市许可的条件是申请人需提供在申请国递交产品的非公开测试或其他安全和/或有效性数据,或产品此前在其他国家获得上市许可的证据。第1850条规定:(1)为已获得许可药品的新用途、配方或管理方法申请市场许可需提供至少3年的最新临床信息;(2)为此前在签约国境内未获许可的新化学实体提供至少5年的市场独占期。


规定持有成员国上市许可的属于或包含生物药品的新药产品可获得自其原上市许可之日起至少8年的市场独占期。此外,签约国也可选择通过第18章第501款和第3款内容获得至少5年的独占保护。
7. 市场独占期不因专利权终止而缩短
对于农业化学产品、制药产品和生物制品,协议各方在协议市场独占保护有关条例规定下,当专利保护先于市场独占保护终止时,不得改变市场独占期保护的时限。
(来源:http://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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