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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大家两个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13684403773    时间: 2016-2-3 16:26
标题: 请教大家两个问题!
问题1: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在资格性审查中,谈判小组可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补偿文件(用于资格性审查)?如:资格性审查要求提供2015年全年社保证明,某投标人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不足12个月,专家可不可以要求投标人补充?(原因是什么,法律依据)
问题2:有甲乙两家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本次投标人为乙单位,甲单位未参加。在要求提供业绩时,乙单位提供甲单位业绩且附说明,说明甲乙两单位为同一企业法人为连体企业,附甲单位的营业执照等证件!问:乙单位提供甲单位业绩能否被认可?如果投标文件附上甲乙单位的合同,业绩能否被认可?为什么?(法律依据)
     
      谢谢大家耐心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2-4 10:30
问题1:不知道你这资格审查是在什么时候进行的,在采购谈判中谈判小组是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补充文件的。
问题2:两家如果都是独立法人企业那么业绩、资质等都是不能互用的。好比驾照,父子,兄弟,夫妻之间不能互用一样。
作者: 13684403773    时间: 2016-2-4 11:04
版主你好!
        资格性审查是在递交谈判文件后,由专家进行审查的!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审查才能进行谈判,并有权最终报价!这种情况下,专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补充文件吗?有没有文件作为依据?和他们解释的时候更具有说服力!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2-5 12:48
标题: 回 13684403773 的帖子
13684403773:版主你好!
        资格性审查是在递交谈判文件后,由专家进行审查的!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审查才能进行谈判,并有权最终报价!这种情况下,专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补充文件吗?有没有文件作为依据?和他们解释的时候更具有说服力! (2016-02-04 11:04) 
谈判中是可以的。只要对待所有供应商的标准一致,如果涉及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化应该有书面记录。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2-14 16:21
问题1  不可以的,谈判文件中资格性审查文件不存在澄清或解释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澄清的类型分为:含义不明确、前后表述不一致和文字和计算明显错误等
问题2 不可以的,虽属同一法人,但企业的业绩是独立的,财务状况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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