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第34条中“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现在有同一自然人控股(均持股50%)的A,B两公司(并非公司之间控股)均参加投标,这种情况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吗? |
大力:
支持楼上,实施条例的制定者们也没有忽略掉,楼主又是断章取义,呵呵 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内容来自[手机版]
大力:回楼上,从字面意思了看,我总是觉得“负责人”打击面太广,除了您提到的法律意义上的人,还有可能是股东,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后台老板,实际掌权人,经营管理班子,等等,哈哈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2-07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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