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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2-16 23:05
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51201X/2016-00014 信息分类 行政职权  \  通知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标      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6〕10号 成文日期 2016-02-0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
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整合建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自治区公共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设立组织管理机构


  组建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配套的制度、措施;管理和维护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投诉举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对各级各类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组织考核评价,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整合期间,自治区本级各类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及机构不改变现有的法人地位,按照法定职责,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不改变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不动产登记中心、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与原主管部门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现管办分离。(自治区编办、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落实,2016年2月底前完成)


  二、界定交易事项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成熟一个、进场一个”的原则,分批次将全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一)第一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类别。


  1.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


  2.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


  4.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党政机关房产处置及公务用车拍卖;


  (二)第二批和第三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类别。


  5.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6.排污权交易;


  7.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市政公用设施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8.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其他项目;


  9.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规定的其他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对上述入场的9大类交易的具体项目和限额标准实行目录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三、建设交易平台


  (一)建设整合交易场所。加快推进自治区本级与呼和浩特市共建共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根据国家统一的设施标准,设置专家抽取室、开标室、评标室、拍卖大厅、交易服务大厅、行政监督室等,充分满足各方洽谈、招标、投标、评标、开标、交易验证、合同签订、监督等交易活动及现场业务办理的需要。在该交易场所建成前,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不动产登记中心、产权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等自治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相应的改造,为需要纳入自治区本级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在该交易场所建成后,需要纳入自治区本级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其他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可作为自治区本级交易场所的补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16年年底前完成)


  (二)建设电子平台。启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建设,借鉴有关省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运行的先进经验,依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充分利用自治区已建成的网络和电子平台资源,建设全区统一、上连国家、终端覆盖盟市及旗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保障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为各类用户提供现代化的网络服务。自治区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土资源储备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电子平台系统,统一整合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其他电子平台系统,待交易项目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再进行有序整合。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系统,实现公共服务系统、信息系统、电子监督监控系统等功能。公共服务系统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市场主体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应在全区范围内共享互认。信息系统要实现全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力度,收集、存储和发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信息、履约信息以及相关变更信息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实现全区范围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电子监督监控系统要不断优化升级,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行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入场登记、招标备案、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到评标专家选取、评标过程数据统计、中标公示、核发中标通知书的全过程实现电子信息化处理全覆盖。逐步推行电子招标,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留痕倒查、高清视频监控,全面满足监督监察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完善电子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2016年5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专家资源


  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健全自治区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编制评标评审专家类别名录,把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升级打造为全区统一的大型综合专家库。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项目评标、公路项目评标、水利工程评标、矿业权出让评标、国有产权交易评标、政府采购评审、药品器械集中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以及各盟市已经建立的专家库专家资源,统一整合到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全区范围内共享。研究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考核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信用信息库和“黑名单”制度,强化对专家的责任追究。探索推广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等工作机制,提高评标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2016年5月底前完成)


  五、统一制度规则


  依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全国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服务流程和标准。根据各类公共资源的相同属性和不同特点,分类制定具体、规范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的登记、信息发布、专家选取、评标议标、竞争谈判、询价竞价、中标通知、费用收取与退付、资料保存保密与档案管理、监督与监控等公共资源交易的各个环节。制定规范统一的交易服务流程,按照交易的受理、组织、评审、管控、服务、公告、公示等环节的要求,编制全流程的服务指南和服务流程图。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坚决予以纠正。通过制定统一的制度和规则,在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形成统一、健全、规范的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六、完善监管机制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区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依法查处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行政监督和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各级行业监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落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七、创新监管方式


  从传统监管手段向“智能”监管转变,实现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运用大数据、信用体系等先进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违规记录以及各类行政处罚等信息,统一汇聚、录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专家信用信息库,将信用记录作为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给予鼓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加快形成行业自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立体监督机制。(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落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八、盟市协同推进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主体责任,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加快完成盟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建立工作。没有建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盟市,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尽快建成统一平台;已经建成统一平台的盟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要求,抓紧开展平台统一后的整合工作。各盟市要抓紧完成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建设,在2016年5月底前建成盟市统一、终端覆盖旗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同时,按照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在平台预留通用接口,方便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的顺利对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九、落实保障措施


  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例会制度,及时研究部署推动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确保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顺利建设、正常运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要落实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按照适度超前、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建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安排意见;运行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编办根据需要核定,并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http://www.nmg.gov.cn/xxgkml/zzq ... 0160216_531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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