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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单一来源的疑惑 [打印本页]
作者: 会飞的马儿 时间: 2016-2-17 11:36
标题: 关于单一来源的疑惑
请教各位大神
一个项目经过两次竞争性谈判以后,均以其中两家供应商不满足要求而流标,那么问题来了,我们是否可以将此谈判方式改为单一来源?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
我们貌似又满足不了此条款,是不是就不能更改谈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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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会飞的马儿 时间: 2016-2-17 11:53
[s:125] [s:125] [s:125]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2-17 12:31
71 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2-17 12:38
所以不属于。
81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是什么?
答:(1)采购预算与申请……
(6)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若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2-17 13:17
竞争性谈判后改变采购方式确实没有法律依据,恐怕财政主管部门也难以操作。
由于没详细项目背景,无法分析你失败的原因。提出帮助。
请参考我的回帖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6373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6-2-17 13:47
一个项目经过两次竞争性谈判以后,均以其中两家供应商不满足要求而流标,那么问题来了,
是否存在: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公告的面是否广泛?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2-17 15:38
我觉得更应该考虑原谈判文件内容,是否有违规设定条件、不合理、歧视性、倾向性、排斥性条款。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6-2-17 15:43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74号令操作执行有关问题答本报记者问
从制度执行上来讲,除公开招标失败经批准的情形外,不允许竞争性谈判出现两家谈判的情形。当然,有的项目确实市场上只有两家供应商,比如一些高垄断性行业,确实有这种情况的,又将如何处理呢?我们的意见是可以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先分别跟这两家供应商去谈,谈完以后选定一家报价低的,然后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作者: 会飞的马儿 时间: 2016-2-18 11:26
感谢各位的解答!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2-18 11:30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我觉得更应该考虑原谈判文件内容,是否有违规设定条件、不合理、歧视性、倾向性、排斥性条款。 (2016-02-17 15:38)
赞同!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2-18 16:41
标题: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74号令操作执行有关问题答本报记者问
从制度执行上来讲,除公开招标失败经批准的情形外,不允许竞争性谈判出现两家谈判的情形。当然,有的项目确实市场上只有两家供应商,比如一些高垄断性行业,确实有这种情况的,又将如何处理呢 .. (2016-02-17 15:43)
指出了方向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6-2-18 17:21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如何操作?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2-19 11:31
标题: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将情况与财政部门沟通改为单一来源
作者: pjloveve 时间: 2016-2-23 10:59
供应商不唯一,所以不能用单一来源。两次谈判中都出现两家不符合要求,这两家是否是第一次中的供应商。如果不是,是否你谈判文件中的技术、商务各方面要求不合理。
作者: 青林 时间: 2016-2-23 15:37
标题: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74号令操作执行有关问题答本报记者问
从制度执行上来讲,除公开招标失败经批准的情形外,不允许竞争性谈判出现两家谈判的情形。当然,有的项目确实市场上只有两家供应商,比如一些高垄断性行业,确实有这种情况的,又将如何处理呢 .. (2016-02-17 15:43)
现实中这种方法几乎无法操作。首先,与两家谈判的依据、结论是不能被认作有法律效力的;更重要的是,对于未被采纳的一方,仅仅凭“报价高”就被排除在采购程序外,可能解释得通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23 18:37
仅凭楼主已有的介绍,我提一点与5楼不同的看法,两次都是“流标”,也就是说两次的竞争性谈判过程中,都有三个以上的供应商自认为是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的,出现问题或争议都是在谈判的过程中暴露出来,采购人为什么要在谈判过程中提要求,很不符合常理,所以我初步分析是采购人单方面提出了一些对方不愿意接受、或非价格方面的条件,并不是对方不响应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或采购项目。另外,为什么会两次谈判都失败,估计是谈判的程序或谈判方式有问题,要是谈判代表冲着“成功” 的方向去谈,也许用不到两次竞争性谈判就成交了,呵呵。供参考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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