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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是个横向比较过程 秦志龙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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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2-22 15:12
标题:
评标:是个横向比较过程  秦志龙 【转贴】
评标:是个横向比较过程
评标:是个横向比较过程
原创
2016-02-22
秦志龙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微信号
cgpchina
功能介绍
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由财政部主管、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办,接受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政策与业务指导,以指导宣传、服务政府采购工作,搭建政府采购信息交流平台为宗旨。
最近遇到几个案例,让笔者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案例一:某政府采购项目共有7个供应商参加投标,在评标时,某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本项目所在行业最好的供应商未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所以要求废标,如果不废,他就退场,不参加该项目的评标活动。该专家的做法有道理吗?合法、合规吗?
案例二:某政府采购项目共有5个供应商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给某供应商的业绩分打了满分(业绩分作为客观分,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可监管部门认为该供应商:“仅有业绩一览表,不足以证明其业绩”,评标委员会在业绩分中给予该供应商满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评标委员会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该项目采购行为违法。
案例三:某政府采购项目设置评分项“投标人类似业绩”,分值0-2分,评分标准为:“类似业绩情况较好的为2分,一般的为1分,差的为0分。投标人需提供相关业绩的合同扫描件,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有专家认为评分标准中没有注明所提供的合同是近三年还是近五年,该评分标准设计不合理。
以上案例都涉及评标问题,那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评标到底是个什么样的过程,到底要做什么,或者说到底要怎样评才是合理、合法的。
笔者认为:评标是个横向比较的过程,是一个“好中选优的过程”,也可以说是一个“矮子中选将军的过程”。重点是“横向比较”,是在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之间的比较过程,与不参加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无关。
先来讨论案例一。某评标委员会成员仅凭主观意志,认为该行业中最好的供应商没有参加投标,便要把该项目作废标处理,是极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合规的。
第一,先不说是否真的存在行业中最好的某一家供应商之说(垄断行业、特殊行业除外);如果真的存在,那么第二、第三…家是否有能力承担该项目?如果第二、第三…家没有能力完成该项目,那么采购方式的选择是错误的,应该选择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二,如果按该评标委员会成员逻辑,该“最好”的供应商不参加投标的话,这个项目就只能搁置,无法采购了。
第三,按现在的技术情况,几乎不可能存在这样的公司(政府采购一般是采购技术成熟的工程、货物、服务,科研类项目一般不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否则,该项目怎么会有7个供应商参与投标呢?是这些供应商在闹着玩?
第四,笔者认为,在投标公司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即满足实质性响应条件后),即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从中选出一家相对最优的公司即完成了评标工作。而不是要讨论是否还有更好的供应商存在?也就是说,评标过程只是个横向比较的过程,只在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之间进行,与其它供应商无关。
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并以提前退场相威胁,至少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的规定。
再来看案例二。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对该项目“采购行为违法”的结论太过武断。虽然该投标人只提供了“业绩一览表,不足以证明其业绩”,但假如另外4个投标人在业绩方面未提供任何资料,那么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在业绩项上给予满分并无大错。我还是坚持认为,评标只是横向比较过程,与其“绝对值”(只提供了业绩一览表)没有关系,只要他在5个投标人中是最优的即可(对每个评分项都可以如此处理)。当然,对监管部门认为“仅有业绩一览表,不足以证明其业绩”的说法笔者是认可的,确实证明力度不够,但只能算是评标有瑕疵而不是违法。因为只要该投标人在5个投标人中最优即可(哪个评分项最优就给此评分项打满分并无大错)。
最后我们讨论案例三。在案例三中因为对“类似项目业绩”没有写明是要求提供的合同是前三年还是前五年,就认为该评分项设置不合理,笔者不敢苟同。还是笔者原来的观点,即评标是个横向比较过程,对所有评分项的打分标准最客观是:按照某投标人在该评分项中在所有投标人中相对优势进行区别打分即可。如果认为要证明业绩一定要提供是近几年的合同,那么合同规模是否要考虑?项目类似程度是否也要考虑?实际上一是无法穷举所有情况;二是无法准确描述(例如,对不同项目,其类似程度就无法准确描述),例如,开发过银行系统信息系统的供应商,在证券行业的信息系统方面其类似程度该怎么评价?所以说还是要靠评标委员会在所有投标人之间进行横向比较才能做到客观、公正。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只要按投标人在该评分项中的相对优势进行区别打分即达到评标目的。
另外,如果所有评分标准都按项目特点分别写(先不说工作量问题),那就无法满足《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的要求。因为对每个项目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都分别设计的话,是无法做到“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的要求,也就是说,对评分标准应进行原则设计,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绝不是越详细、越具体就越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评标是个横向比较的过程,无论是评分项设计还是评标委员会的具体打分方法,均应围绕“横向比较”这个原则,是一个“好中选优的过程”,或者是一个“矮子中选将军的过程“。
(本文作者单位系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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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2-23 09:32
受教了!感谢![s:84]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2-23 09:52
评标,是在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中选优的一个过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2-23 10:45
案例一 专家可以写出自己理由并退场。采购人补充抽取专家后再行评标。
案例二 如果评标标准中未注明需要证明材料才能得分,那么专家评审没问题。责任主要应该在招标文件的编制。如果评标标准中注明要求提供合同等证明文件,责任在专家。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23 18:15
通过作者的介绍,我个人更倾向于是~作者本人与个别的评标专家或监管人员存在沟通方面的“障碍”,跟怎么评标、定标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估计作者通过写文章把牢骚发完,还是不快乐,想开点才会更好,建议请同事或领导出面帮忙协调一下,呵呵
内容来自
[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24 07:58
以局外人身份来看这篇文章, 文不对题,标题是评标,内容是打分纠纷,这是一篇心得体会,不是学术论文或访谈文章,只见作者自说自话,没有其他人参与讨论。
另外, 案例一,评标专家要给不投标的投标人打分,是斗气。
案例二,监管部门与评标委员会争议的是最低分和最高分。
案例三,评标专家质疑的是集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当中的评分标准。
一帮共同为采购人服务的、本该密切配合的政府采购领域的专家,都不按套路出牌了,聚在一起进行逗逼,你们共同的政府采购能得多少分?
内容来自
[手机版]
作者:
kevin121
时间:
2016-3-14 10:44
标题:
Re:评标:是个横向比较过程 秦志龙 【转贴】
帮作者完善一下题目:评标——严格按照合规的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横向比较的过程。改完后发现作者的内容不写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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