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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同一项目下能否设定多个中标人? [打印本页]

作者: huayuan    时间: 2016-3-15 15:24
标题: 同一项目下能否设定多个中标人?
一、项目背景:准备进行大型设备全市集中采购。将全市多家单位欲采购的类似设备集中打包进行招标。
二、招标设计:考虑到各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全部设备交由一家中标,虽然有利于价格上的竞争,但对于各单位售后、备件库及使用者带来诸多不便,想采用这样的设计方案:评标现场评委评出带排序的分值,按分值的高低确定2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投标候选人取消资格,其位置依次递补),价格和配置锁定,份额按照6、4开的比例由两家中标单位协商后确定最终合同。
三、这个办法是否可行,请各路高手指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3-15 16:11
不如按份额分包招标呢?协商容易出问题。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6-3-15 16:33
既然能够约定6:4分摊,为何不能分开招标呢?就如2楼王老师说的,协商容易出问题,倒不如直接按6:4比例直接分开招,签合同、售后都可以更好的沟通,也不会出现推诿的情况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3-16 12:38
理论上,无法律依据(你这个不是科研项目,可以委托两家)
实践上,很难协商
建议直接划分两个标包,规定不得兼中
作者: huayuan    时间: 2016-3-17 08:51
拜读楼上各位的建议十分中肯,可操作性强。谢谢指点!
但这个办法存在一个问题,如何分包?之所以协商而非分包是考虑到各单位对设备的认知度不同!协商的最初想法是考虑到既达到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的初衷,同时又给予采购人足够的决策权!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17 09:58
huayuan:拜读楼上各位的建议十分中肯,可操作性强。谢谢指点!但这个办法存在一个问题,如何分包?之所以协商而非分包是考虑到各单位对设备的认知度不同!协商的最初想法是考虑到既达到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的初衷,同时又给予采购人足够的决策权!
有一个事情我没有想明白:
你在楼主贴当中提出的是
份额按照6、4开的比例由两家中标单位协商后确定最终合同。
”,既然是由两家中标单位协商,协商结束后就可以按照协商结果和采购人签订合同了,采取招标的方式初衷是好的,但从结果来看,与采购人的决策权没有多大关系滴,呵呵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3-17 16:39
除非是所有的投标人都对6成和4成的两个标包(段)投标。否则,应该不行,因报投标人都是单独的个体,除非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分工),投标也是独立投标的工作,并针对整一个项目(没有划分标段),结果排名前两家实施时又6:4签合同。与条例规定不符:按照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同样,招标的时候以一个整体招,实施的时候比例实施,跟第一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直接分4成给第二名实施无异。
结论:招标时划分标段,一份招标公告和文件招标即可,文件约定第一名做6,第二名做4,所有投标人同时针对两标段投标。


还需考虑,作为一个整体招标,门槛是A资质,划分标段招标后可能是B资质。貌似放低门槛,应该可以。
作者: webao996    时间: 2016-3-17 16:55
我觉得这没有可操作性!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6-3-17 17:00
让两家中标单位去协商份额,不太妥当,最好这种主动权掌握在业主手里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18 08:16
标题: 回 webao996 的帖子
webao996:我觉得这没有可操作性! (2016-03-17 16:55)
我倒是觉得操作性是有的,只是中标后的“后遗症”会比较多,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协议采购基本上就是楼主介绍的这么操作,不能回避的结果是往往造成为了招标而招标的局面:程序上看起来是竞争性的,但对于招标人、采购人来说,往往是既要多花钱,还要处理更多的麻烦,甚至还得跟多个中标人同时打交道,呵呵
作者: huayuan    时间: 2016-3-31 09:00
看了楼上各位大神的回复,多有学习。现在虚拟操作一下,供各位再评判和细化分析:
1、区域集中采购10家单位10台车辆。
2、采购人原先使用背景情况:1-4号采购人原先只使用过A公司设备;5-8号采购人只使用过B公司设备,9-10号采购人使用过ABC三个公司的设备,有横向比较。
3、主管部门牵头进行招标,想通过集中采购达到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又不想过多干涉采购人的权力。
4、1-10号采购人针对自身使用情况造成的特殊需求(目前都采用这样的称呼)提供了相应的要求。
5、采购思路
     1)整合所有要求进行归类、筛选,糅合出一个四平八稳的文件进行招标由一个厂家中标。
     2)整合所有要求进行归类、筛选,糅合出一个四平八稳的文件进行带量带价的入围招标,取得分最高的2名入围,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可以由中标人根据各自情况,由第一名选择60%的份额或者具体数字,剩余的归第二名;也可以由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分配)
     3)整合所有要求进行归类、筛选,糅合出一个四平八稳的文件进行招标,分2个包(技术要求相同),投标人须2个包都投,但只能中一个包;
     4)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需求分多个包(技术要求不同),投标人必须全投,但可以中多个包
     5) 其他。。。由各位大神提供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31 09:03
标题: 回 huayuan 的帖子
huayuan:看了楼上各位大神的回复,多有学习。现在虚拟操作一下,供各位再评判和细化分析:
1、区域集中采购10家单位10台车辆。
2、采购人原先使用背景情况:1-4号采购人原先只使用过A公司设备;5-8号采购人只使用过B公司设备,9-10号采购人使用过ABC三个公司的设备,有横向比较。
3、主管 .. (2016-03-31 09:00) 
我个人倾向于反对整合不同的“采购人”的要求,既然是你要招标,请先把采购人整合为一个、再说招标,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31 09:10
标题: 回 huayuan 的帖子
huayuan:看了楼上各位大神的回复,多有学习。现在虚拟操作一下,供各位再评判和细化分析:
1、区域集中采购10家单位10台车辆。
2、采购人原先使用背景情况:1-4号采购人原先只使用过A公司设备;5-8号采购人只使用过B公司设备,9-10号采购人使用过ABC三个公司的设备,有横向比较。
3、主管 .. (2016-03-31 09:00)
主管部门连各个采购人的采购要求都协调不了,给投标人出难题,让中标人东奔西走、求爷爷告奶奶的去履行合同,想都知道这样的为了采购而采购,很难落实:要是某个采购人上午要白色款汽车、下午改成要黑色款,其他采购人要灰色的、大红的、,,,,,肿么办?
作者: 鹤城交易    时间: 2016-3-31 15:14
招标法没有规定,但实际没有两家中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31 18:01
回楼上,在政府采购的协议采购方面,前几年这种情况比较多,但由于协议采购的弊端很多,后来,从财政主管部门到地方政府,又开始陆续反对协议供货方式啦,哈哈!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6-4-1 08:35
首先确定不同采购人的不同需求,将需要采购的货物分类,根据所分的类别进行标段的划分,每个标段只能有一个中标人。中标人只需向不同的采购人提供相同的货物和售后服务即可。
作者: huayuan    时间: 2016-4-5 10:45
标题: 回 淡酒 的帖子
淡酒:首先确定不同采购人的不同需求,将需要采购的货物分类,根据所分的类别进行标段的划分,每个标段只能有一个中标人。中标人只需向不同的采购人提供相同的货物和售后服务即可。 (2016-04-01 08:35) 
同样的要求如何做到评出不同的结果?评委会同意吗?
作者: huayuan    时间: 2016-4-5 10:4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主管部门连各个采购人的采购要求都协调不了,给投标人出难题,让中标人东奔西走、求爷爷告奶奶的去履行合同,想想都知道这样的为了采购而采购,很难落实:要是某个采购人上午要白色款汽车、下午改成要黑色款,其他采购人要灰色的、大红的、,,,,,肿么办?
 (2016-03-31 09:10) 
版主可能看急了,招标人和采购物都已经整合好了,不存在问题。中标人其实东奔西走的问题也不存在,毕竟前期各单位在使用单位也都跑过,让投标人选择只是方便投标人与使用单位的合作,而不是刁难投标人。招标牵头人只负责项目招标和后期实施管理,做到一个总体把控。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5 12:03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huayuan:

版主可能看急了,招标人和采购物都已经整合好了,不存在问题。中标人其实东奔西走的问题也不存在,毕竟前期各单位在使用单位也都跑过,让投标人选择只是方便投标人与使用单位的合作,而不是刁难投标人。招标牵头人只负责项目招标和后期实施管理,做到一个总体把控。

呵呵,算是吧。


撇开投标方或供应商方面的因素不谈,就是你提出的条件选定违反了基本的逻辑要求,那就是作为采购人的采购需要不再是唯一的,,
实例拓展思考:
10个采购人,可能有几百个甚至更多的采购需要;作为采购的形式,理论上能够实现不同的采购需要,前提是---在不同的时间发生的采购当中去实现,表面上来看,你说道的招标牵头人整合了不同采购人的代表的不同需要,实际上也只是在这一次特定的采购当中才是有效的。
所以,我不是反对案例中把不同的采购人的采购需要整合在一起,而是反对把采购需求的不确定、采购决策的不明确、采购验收标准的不统一,放在采购过程中来解决,哈哈。因为这样不仅是供应商存在困难,招标的牵头人也会面临困境;;最简单的选择就是限定不同采购人的不同需要,如不管是哪个具体的采购人,都必须同意的同一规格型号的车型,即人为的规定。


个人分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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