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三百三十号) |
2016年02月23日 09:0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
当事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
二、基本情况 2015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注册资金限制条款、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未按规定期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在实质响应的竞争性谈判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下仍继续产生成交结果的情形。 |
三、处理结果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1条、第22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4条、第21条第二款、第27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18条、第33条、第35条、第37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7条,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3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三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0条第二项和第五项,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51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2016年2月23日 |
bidboy:这都什么时候了还问这问题!扣你三个金豆!
(2016-03-16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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