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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单位拟派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事业单位有工作,遭投诉,应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吗 [打印本页]

作者: stone    时间: 2016-3-17 13:46
标题: 中标单位拟派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事业单位有工作,遭投诉,应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吗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9-9 08:35 编辑

中标单位拟派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事业单位有工作,遭投诉

[paragraph]
中标结果公示过程中,有投标人投诉:中标人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经查,中标人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确实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但其注册建造师证书是真实的。

徐鹰:按照国家城建部有关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规定:取得建造师资格的项目经理,必须在一个企业注册,且只能代表该企业从事相关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一个具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建造师,是不能代表第三方施工企业从事相关施工管理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是不能同时与两个不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不能履行其投标文件许诺的施工管理职责,但因其有注册建造师证书,则不属于故意造假行为。对于是否取消其中标资格则需看招标文件规定,即这种情形招标文件是否明示不得中标,投标人是否接受其更换项目经理,以及更换的项目经理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3-17 15:42
这不就是挂靠吗!通过虚假资料骗取注册,如果揪着不放,怕是注册证也得给吊了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6-3-21 12:40
投标文件里,难道没有拟派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社保证明吗?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21 12:55
一语道破他的命门所在!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21 12:56
确实是虚假注册,可以申请吊销注册证书,三年内不接受重新注册的申请!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1 14:03
我个人认为把这个建造师视为挂靠、虚假注册都是不恰当的,理由是: 一、按照国家城建部有关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规定:取得建造师资格的项目经理,必须在一个企业注册,且只能在该企业从事相关工程的施工管理负责人职位,而不是只能从事施工管理工作。 二、说一个具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建造师,不能代表第三方施工企业从事相关施工管理工作,也是不恰当的,首先,这个施工企业不是独立的第三方,与事业单位、施工企业都有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都受法律保护。 三、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是不能同时与两个不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并不严谨、不能作为该施工企业或建造师不能全面履行中标的施工合同依据。 根据百度知道相关问题的答复:一个劳动者是否可以和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关键看两家用人单位的态度,如果它们都没有异议 ,法律上是允许的。如果其中一家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缴纳社保,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我国现行法律只支持在一处缴纳社保。  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换句话说,只要是聘用同一个人的这两个事业单位和施工企业接受,就不能认为该建造师违反劳动法。 四、该建造师有合法的注册证书,是真实、有效的,在主管部门未注销或变更之前,其注册证书受法律保护,招标人不能单方面不承认该证书。 五、招标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评标委员会对包括该建造师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进行评审,是依法进行的评标,招标人依法确定了该施工企业为中标人,都是受招标投标、建筑法等法律保护的权益。 六、该施工企业递交以这个建造师为代表的项目管理班子,应充分依照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积极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建造师本人也应为施工企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职责。从建造师个人的经济利益出发,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收入,一般也远高于其在事业单位正常的薪酬收入,作为劳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21 15:5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个人认为把这个建造师视为挂靠、虚假注册都是不恰当的,理由是:

一、按照国家城建部有关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规定:取得建造师资格的项目经理,必须在一个企业注册,且只能在该企业从事相关工程的施工管理负责人职位,而不是只能从事施工管理工作。

二、说一个具有国家事业 .. (2016-03-21 14:03)
你太割裂问题的内在联系了,有点“桥归桥、路归路”的感觉。
如果两个合同的甲方(用人单位)互相知道彼此的存在,而默许这样两个同时生效的劳动合同存在,是显然违背常理的;第二,正常的工作单位转换也会做社保缴纳手续的变更,如果细查下去,肯定会露陷。第三,在进行注册时,申请人(项目经理)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时,显然未说明其双重劳动关系的真实情况。第四、实际上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也不是住建部出台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初衷,或者说住建部没有想到有人在注册管理文件字面上咬文嚼字,钻这个漏洞。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3-21 17:06
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关于“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因为这里涉及何为“同时”?何为“担任”?是指招标公告开始日,还是中标通知书日,还是签订施工合同之日为之“担任”?的问题。先看招标文件在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有没有更具体的要求,如有则按照具体要求自行。如果有违反的,那肯定以法规为准(招标文件是不能违反法规的)。若果时间节点明确的话,那肯定是属于虚假行为,取消中标资格,还要处罚...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1 18:17
回7楼,我听说过、碰到过公务员、事业单位做兼职的,估计你也碰到过,那些方案论证评审、评标专家不都是拿着工资赚外快吗?只不过没有签订合同而已。 原来公务员、事业单位不用参加社保统筹,程序上没有问题 最主要的是,这些都不是个别现象,何必跟某一个人过不去。 真事:我曾经合作过的一个小伙伴,注册一级建造师,刚开始也是挂证,各项收入6万一年。后来,挂证的施工单位以他的名义中标了,每年25万元打底,承包奖另计,配专车,吃住行公司全包,每月休五天假,他直接和原单位辞职不干了,再后来听他说,做项目经理挺好,哈哈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1 18:24
同一个建造师,不是在两个施工单位同时任项目经理,8楼提出的规定就用不上!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1 18:31
说某个特定的建造师是挂靠、是虚假注册,必须靠证据说话,纠正也得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一般的招标人都没有这方面的能力及权力,只能是怀疑这方面的可能性,更谈不上处罚中标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中标项目经理一旦是到项目开展工作了,招标人再去强调人家可能是挂靠,就没意思了。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1 19:13
大力对于发奖一直是很大方的,如果我没记错的话,这么多网友都没有得到大力的金豆奖励,就是由于我整好碰上过与各位说明的情况相反的案例,你们没能说服我,哈哈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3-21 19:23
有事业单位工作,又跑的企业任项目负责人,确实是个怪现象。
问一下,他能到岗吗?真的到岗,事业单位愿意吗?他有三头六臂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1 19:43
回楼上,即便是不考虑其它惩罚措施,单纯是不返还投标保证金,损失就是几十万元甚至是上百万元,作为肯定中标的施工企业的领导们,除了做中标项目经理的个人工作,还能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呢?招标人连这种有其他单位投诉的机会都抓不住,,那不就是棒槌了嘛,哈哈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3-22 10:0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楼上,即便是不考虑其它惩罚措施,单纯是不返还投标保证金,损失就是几十万元甚至是上百万元,作为肯定中标的施工企业的领导们,除了做中标项目经理的个人工作,还能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呢?招标人连这种有其他单位投诉的机会都抓不住,,那不就是棒槌了嘛,哈哈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3-21 19:43)
首先这不是跟不跟个人计较的问题,投诉人也没有与这位项目经理有仇恨,主要是中标人只有一位,谁都想成为中标人。
你说得对,当地是没有办法给在外地的承接项目的负责人下定论是否还有在建项目,但可以给外地的主管部门去函,或者去外地调查是否处于在建(包括时间节点),当地都是有资料备案,可以看到当事人什么时候中标、签合同、办理报建、开工以及竣工等情况,针对自己当地的项目下定论是否虚假投标、违反建造师管理办法还是理由充足的,本来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处理投诉的责任和权力,也有处罚的依据。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2 10:20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crazyforjie:

首先这不是跟不跟个人计较的问题,投诉人也没有与这位项目经理有仇恨,主要是中标人只有一位,谁都想成为中标人。
你说得对,当地是没有办法给在外地的承接项目的负责人下定论是否还有在建项目,但可以给外地的主管部门去函,或者去外地调查是否处于在建(包括时间节点),针对自己当地的项目下定论是否虚假投标、违反建造师管理办法还是理由充足的,本来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处理投诉的责任和权力,也有处罚的依据。

不是说您的对或错啦,估计您是没有看清案例介绍,所以有点“跑题”,嘎嘎:

楼主提出的问题是:中标结果公示过程中,有投标人投诉:中标人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经查,中标人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确实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但其注册建造师证书是真实的

案例介绍当中,没有注明这家事业单位也是施工单位。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6-3-22 10:46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6-3-22 10:47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6-3-22 10:47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3-22 10:5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不是说您的对或错啦,估计您是没有看清案例介绍,所以有点“跑题”,嘎嘎:

楼主提出的问题是:中标结果公示过程中,有投标人投诉:中标人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经查,中标人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确实在另外一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 .. (2016-03-22 10:20) 
哦,没有看清楚。这个好像就是从注册源头有漏洞的问题了,注册时隐瞒了相关情况,注册也成功了,就好像社会上的重复领取结婚证书一样,也是由于信息的不共享、互通,民政局也有责任,当事人也有问题。
不过这样好像也违反了建造师管理办法: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社会普遍问题了.....待解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2 11:25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哦,没有看清楚。这个好像就是从注册源头有漏洞的问题了,注册时隐瞒了相关情况,注册也成功了,就好像社会上的重复领取结婚证书一样,也是由于信息的不共享、互通,民政局也有责任,当事人也有问题。
不过这样好像也违反了建造师管理办法: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 (2016-03-22 10:50)
我个人理解,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比较多的,作为局外人,管不了,他受聘为两个单位,并不等于以都是在建造师的名义进行执业,比如一个身份注册在施工单位,另一个身份是大学里面的老师或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等等,这种情况对于专职的建造师有点不公平,但是还得寄希望给主管部门来规范,招标人单方面很难解决。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22 17:58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7楼,我听说过、碰到过公务员、事业单位做兼职的,估计你也碰到过,那些方案论证评审、评标专家不都是拿着工资赚外快吗?只不过没有签订合同而已。 原来公务员、事业单位不用参加社保统筹,程序上没有问题 最主要的是,这些都不是个别现象,何必跟某一个人过不去。 真事:我曾经 .. (2016-03-21 18:17)
1、兼职做注册建造师,住建部估计听到要气晕了;
2、你说的只是个案,更多是的中标后出了事故,被挂的项目经理被吊销执照直至判刑。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3 08:43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曹锦江:

1、兼职做注册建造师,住建部估计听到要气晕了;
2、你说的只是个案,更多是的中标后出了事故,被挂的项目经理被吊销执照直至判刑。
你所说的这两条都不是必然现象:


1、兼职做注册建造师,住建部估计听到要气晕了;
我个人估计,兼职做注册建造师的,保守点说要有上万人,不要大惊小怪的;
通过招标投标承揽工程项目,不是唯一的合法承揽工程的途径;
兼职的做法有很多种,并不仅限于楼主介绍的这种情况,作为主管部门肯定是见多识广的、见过五花八门的,不会是像你这样小题大做,呵呵;
现实的招标投标,相关多的是你懂得的招标投标;
所以,住建部肯定会很生气,但是气晕的程度肯定是达不到,哈哈。




2、你说的只是个案,更多是的中标后出了事故,被挂的项目经理被吊销执照直至判刑。
项目经理疏于职守,并不局限与单纯的挂靠,还有在职正式员工的挂职、挂名,等等,就如你所说的项目经理被吊销执照
中标后出了事故,并不局限于挂靠的项目,依法负责的建造师也会碰到,既有管理因素,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他们运气太差。
所以,尽管我说的是个案,但我的前提是依法招标投标、依法施工、依法进行施工管理,即便是招标人先不诚信,招标人也要诚信在先、报请主管部门惩处再后,而不是对中标人进行挂靠的否定、建造师个人违法的怀疑。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3-23 16:58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7楼,我听说过、碰到过公务员、事业单位做兼职的,估计你也碰到过,那些方案论证评审、评标专家不都是拿着工资赚外快吗?只不过没有签订合同而已。 原来公务员、事业单位不用参加社保统筹,程序上没有问题 最主要的是,这些都不是个别现象,何必跟某一个人过不去。 真事:我曾经 .. (2016-03-21 18:17) 
兼职和专职是不一样的。
在一些高校,明确规定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也是不一样的,前者每一个月都有收入,后者去做讲座(临时性的)或去上课(阶段性的)才有收入。从这种意义上说,评标专家不能称为兼职的。
你的例子不具有可比性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3-23 17:01
这件事情要简化处理,那么发个函给他所在事业单位,讲明利害关系。例如,一旦出了安全事故,事业单位的文明单位的牌子没救没有了,有的地方,文明单位是有钱的,事业单位会让他选择,回去或是离开。事业单位的领导最怕出事情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4 08:43
liuhaisang:
这件事情要简化处理,那么发个函给他所在事业单位,讲明利害关系。例如,一旦出了安全事故,事业单位的文明单位的牌子没救没有了,有的地方,文明单位是有钱的,事业单位会让他选择,回去或是离开。事业单位的领导最怕出事情


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多此一举:


1、招标人和该事业单位没有业务关联和合同关系,施工现场出不出安全质量问题,是招标人该考虑的事情,对方没必要、没义务为你招标人考虑。
2、单纯从劳动合同来说,应该是这个建造师与这个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在先,要放弃劳动合同,也应是中标人先弃权,而不能要求对方先放人,然后可能就不再是中标人了,呵呵。
3、中标人和中标建造师是拟定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招标人有意见的话,直接和对方谈就够了。
4、即便是中标人、中标建造师放弃这个中标项目,也并不一定就和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所以说,招标人首先要把自己的中标人确定好;其他的,都是题外话。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4 09:02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liuhaisang:

兼职和专职是不一样的。
在一些高校,明确规定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也是不一样的,前者每一个月都有收入,后者去做讲座(临时性的)或去上课(阶段性的)才有收入。从这种意义上说,评标专家不能称为兼职的。
你的例子不具有可比性

兼职和专职是不一样的。

在一些高校,明确规定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也是不一样的,前者每一个月都有收入,后者去做讲座(临时性的)或去上课(阶段性的)才有收入。从这种意义上说,评标专家不能称为兼职的。

你的例子不具有可比性。


首先,我这里说道的“兼职”是考虑中标的建造师个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在其他单位,具体说就是中标的施工单位有劳动关系。兼职,并不一定就有收入,如我们很多人学雷锋做好事、做志愿者,都是无偿的,甚至是还要拿出自己的财产,来救助一些需要得到帮助的人或群体,但不能否认的都不是专职的人员。(这里,不禁想起了很多人都说雷锋叔叔三月来、四月走)。

评标专家,一般都是另外有专门的工作的,评标也是偶尔为之,进行评标的专家,和社会上的钟点工性质更接近,即有工作任务,才有收入,你不能说我们打工的搬砖、打扫卫生、卸货就是专职工作,专家评标就不是兼职,哈哈。


其次。教授,合法的,可以公开的由别人称呼、也可以用于自我介绍,挂靠的建造师,是不被法规允许的行为,涉嫌违法,没有哪一个挂靠的建造师同时在一张名片上注明自己在两个工作单位、尤其是施工单位任项目经理的角色,哈哈。

再次,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
教授,多指在大学或社区学院中执教的资深教师与研究员,但教授与研究员是有区别的。教授有教课的任务,而研究员则没有。教授为大学教师职称的最高级别。中文的教授两字则源于‘传教授业’的字义,是中国古代就已使用的学官名称,在中国汉代、唐代的大学中都设此职位。与英文没有关联。日语中则与中文同用“教授”来称呼大学中的老师。
我们可以看出,教授主要面向的职称,相当于建造师们具有的助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身份。


然后,建造师是注册管理的,由政府机关及协会进行管理,是一种岗位设置的行政许可,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施工项目,没有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相应的施工企业涉嫌违法承包、建设单位涉嫌违法发包。而对于教学来说,教授的教学能够比普通的助教一般水平会更高一些。但教育部门做不到每个教学岗位的教师都要求具备教授的职称,就必须所有的教学任务都由教授们来完成。从重要性来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不能说教学工作没有建设工程管理重要呵呵。


所以,用教授来与建造师进行比较,是更不恰当的类比,哈哈。




参考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link?url=1gTOtEP2CVQWri_myHTaoU7gbYvxumM-sWoyKyf7AV6RqyByAXAaqiovlupDAdeqL5w5BCuF5sWMXgBWV9OxRLNEh_v4mysA2wYmXVRLK7a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3-24 20:16
在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并具备注册建造师证应该是正常的,这个没有问题。

但是拟派到施工企业(不知是不是项目负责人)的中标项目中任职就不正常了。这个可不是可以兼职滴。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25 06:50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在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并具备注册建造师证应该是正常的,这个没有问题。

但是拟派到施工企业(不知是不是项目负责人)的中标项目中任职就不正常了。这个可不是可以兼职滴。 (2016-03-24 20:16)
“在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并具备注册建造师证应该是正常的,这个没有问题。”
首先,注册需要缴纳社保,其次,一般应该认为缴纳社保的单位为专职人员,而不是兼职人员。这两点无法回避吧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5 08:42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在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并具备注册建造师证应该是正常的,这个没有问题。”
首先,注册需要缴纳社保,其次,一般应该认为缴纳社保的单位为专职人员,而不是兼职人员。这两点无法回避吧 (2016-03-25 06:50)
通过一篇报道,就可以看出来,截止到目前,还有不少事业单位改革没有缴纳社保,,,,
在事业单位不缴社保或社保不并轨的前提下,在建造师注册管理当中的作用,靠社保来“卡”住注册人员的挂靠,还不如同一张身份证有效,呵呵

2016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已有部分城市事业单位开始缴纳社保

辽宁部分事业单位开始参加社保
  目前,辽宁有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以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据了解,部分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以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目前,省本级单位缴费比例为29%。
  江苏机关事业单位124万人已参保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发布《2013年度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去年全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合计2513.4亿元,比上年增长了9.5%;基金支出合计1943.7亿元,比上年增加20.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其中受关注的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昨天发布的统计公报中,去年末江苏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2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5万人。
  成都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社保
  目前,成都市本级共有事业单位4000余个,事业编制人员17万余人,已全员纳入医保、养老保险范围。同时,2006年开始,成都市本级全面推行公务员聘用制。
  据了解,2004年7月1日起,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将正式实施,规定:凡成都市市属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职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劳动合同制工人等都为参保对象。目前,成都市本级17万余名事业单位人员已全员纳入医保、养老保险范围。

资料来源:
http://mt.sohu.com/20160114/n434528246.shtml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3-25 09:58
非常明白的事啦!看看住建部网站上那些《建市行撤字》吧
作者: qing520qing    时间: 2016-3-28 15:19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事业单位的人员注册建造师到施工单位没问题,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不准注册;但是这个人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是做不到的。时间逻辑上就不可能做到。
我们这边也出现过这样的问题,一般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更换项目经理。这都是说的法律法规层面上的。现实中,其他投标人(没中标的)生怕找不到投诉和质疑的理由。
我们在这讨论都是白塔,关键是招标人希不希望第一名中标,第一名有没有这个能力把这个事情摆平。
个人意见,第一中标后选人没有什么问题。项目负责人是可以更换的。。。。。。。
作者: 呆呆熊    时间: 2016-6-24 11:28
个人理解,从法律层面上看,明显的弄虚作假的骗取中标行为。当然实际操作如何去打擦边球,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6-6-30 17:23
规在建筑招标市场上经常发生的一个现象,明显违规,但讨论没有结论,需要监督部门有一个说法。
作者: 师父    时间: 2016-9-9 08:19
违法的,注册时不欺骗能注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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