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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遇到一个质疑函 [打印本页]

作者: pjloveve    时间: 2016-3-22 16:15
标题: 遇到一个质疑函
竞争性谈判结果已经出来了,收到当时废标的一家质疑函,质疑谈判文件有问题。谈判文件澄清时间写的很明确,而且已经过了时间。这样的质疑还成立吗?(当时该供应商废标原因是一览表法人和委托代理人未签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3-23 13:21
条例中对此很明确,请看看对照以下即可: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3-23 13:31
不知是否超出了法定质疑期限
作者: pjloveve    时间: 2016-3-23 14:42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条例中对此很明确,请看看对照以下即可: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 .. (2016-03-23 13:21) 
所以我理解的就是已经过了质疑期限了,回复供应商不予以受理。但是这样合法吗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3-23 15:02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如果超出了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日期,质疑无效




作者: pjloveve    时间: 2016-3-23 22:09
标题: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条例  第五十三条 .. (2016-03-23 15:02) 
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是已经过了,但是财政监管部门还是要求对质疑进行回复。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3-24 08:21
标题: 回 pjloveve 的帖子
pjloveve: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是已经过了,但是财政监管部门还是要求对质疑进行回复。 (2016-03-23 22:09) 
你们就回复他们,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已过,如有异议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之类之类。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3-24 11:57
标题: 回 pjloveve 的帖子
pjloveve: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是已经过了,但是财政监管部门还是要求对质疑进行回复。 (2016-03-23 22:09) 
你不回复,对方可能就会投诉到管理部门,就变成管理部门要处理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3-25 13:08
标题: 回 pjloveve 的帖子
pjloveve:所以我理解的就是已经过了质疑期限了,回复供应商不予以受理。但是这样合法吗 (2016-03-23 14:42) 
法规规定得很清楚了。你按法执行就行。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1-29 10:37
bidboy 发表于 2016-3-25 13:08
法规规定得很清楚了。你按法执行就行。

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这个或字如何理解?

前者是买招标文件的日期,肯定早。后者是什么?没有规定采购文件公告的事情啊?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1-29 10:51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11-29 10:55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6-11-29 10:37
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这个或字如何理解?

释义解释 公告期限财政部门另行发文
在之后的财政部2015 135号文件中涉及到一些公告期限 比如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询价、磋商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等等。
但是否招标公告期限等同于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还存在一定的疑虑,财政部在这方面有点马虎。至少在135号文件中要么写清是招标文件公告期限或者解释清楚招标公告期限是否等同于招标文件公告期限
至于或可以看看释义,这要分两种情况,有的地区项目采购文件是到固定地点获取或系统电子下载(但记录获取时间),可以清楚了解获取文件的供应商数量、单位名称以及获取时间,有的地区采购文件是无记名方式电子下载,此时就不可能了解供应商具体的下载时间。后者这种情况需要设置一个固定的公告期限截止时间用来作为对采购文件质疑的起算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1-29 11:09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11-29 10:51
释义解释 公告期限财政部门另行发文
在之后的财政部2015 135号文件中涉及到一些公告期限 比如招标、资格 ...

所以应该是招标公告日期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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