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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A公司中标,可以委托B公司做吗? [打印本页]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6-3-23 14:08
标题: 政府采购,A公司中标,可以委托B公司做吗?
或者说A公司中标,可以委托B公司开具发票吗?

有没有这样的 法律条款 ?

现在遇到这个情况,不知道怎么处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3-23 14:3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了合同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罚款外,还有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一至三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6-3-23 14:44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了合同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罚款外,还有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一至三年参与政府 .. (2016-03-23 14:30) 
A公司能委托给他的分公司做吗 ?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3-23 14:57
个人认为:
采购活动结束以后,签署合同、合同履约、付款等等一切事宜,其法律效应的应该是成交供应商。
严格意义上,付款时开票单位供应商名称都应该与成交时签订合同的名称一致,否则款都付不出去,当然名称变更得,提供相应证明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作者: 风向仪    时间: 2016-3-23 15:14
按理说不可以的。或者用A的名义让B的人员去操作,但是后期涉及到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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