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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对招投标违规行为处罚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webao996    时间: 2016-3-24 09:32
标题: 关于对招投标违规行为处罚的问题
关于对招投标违规行为处罚的问题


招投标第53条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现在有一个案列:某县有一个农业开发项目,在开标过程中,发现有一家投标人的包封上盖了另外一家投标人的公章。现场监督人员当场拍照取证,认为属于“混装”,并事后对当事的两家公司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也承认了违规事实。


     有两个问题:


    1、如果要对上述两家公司给予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是先经济处罚再取消资格还是只能取消资格,不能并处?
   
     2、取消资格,是在哪个范围内取消投标资格呢?是当地(某县)内么?当事的两家公司都是外地的,说实话,取消他们在1-2年内某县的投标资格对他们来说并不是什么大的事情。这样一来,处罚是不是失去了意义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4 09:37
[s:56] 从情况介绍来看,在开标的过程中就已经发现 了违法行为,建议监管部门不要直接套用招投标第53条的规定
作者: webao996    时间: 2016-3-24 10:01
大力老师好,您看,监管部门应怎样处理呢?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6-3-24 10:2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6-3-24 10:30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3-24 10:39
标题: 回 webao996 的帖子
webao996:大力老师好,您看,监管部门应怎样处理呢?
(2016-03-24 10:01)
你去问监管部门撒。大力老师说监管部门会怎么处理,它就一定会那样处理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4 12:23
标题: Re:回 webao996 的帖子
kkshadow:

你去问监管部门撒。大力老师说监管部门会怎么处理,它就一定会那样处理么?

你说得太对了,要是听我的,就是它,而不是他或她,容易乱套、干扰监督部门的工作,我也不敢啊,哈哈。




不管这个投标人是不是和其他单位串通投标,自己的投标文件盖别的公司的章都是不对的、故意的、有意的、犯了低级错误还被抓住的,呵呵。


个人建议,
一、有关的监管部门包括开标地点的监管部门,也包括投标人注册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当地的监管部门把违法的情况向投标人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通报或告知,由对方进行处理,建议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交给对方,同时自己留存一份,呵呵。
二、建议的适用法律规定: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第五十四条的第二款规定。



三、监管部门可以按照串通投标进行处理,也可以按照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处理,或者是合并处理,怎么处理我说了就不算了啊。





相关法律规定,供参考: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作者: llx0578    时间: 2016-3-24 13:31
这种情况我们按照串标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可以并处(要情节严重)取消1至2年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公告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3-24 15:13
标题: 回 llx0578 的帖子
llx0578:
这种情况我们按照串标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串通投标直接入刑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作者: duyueleo1982    时间: 2016-3-25 10:51
两个问题:第一,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执行不力。空有花架子,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处罚?一般是没有下文的。  第二,当前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对于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定的处罚太低,违法的成本太低廉了,这是变相的鼓励大家违法乱纪,浑水摸鱼。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25 11:11
揣测你的原意,应该是监管部门都是吃干饭的,不敢作为或是乱作为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25 11:13
实践中,都是些不作为和懒政!投标人的无法无天,和行政监管缺失不无联系
作者: webao996    时间: 2016-3-25 11:48
标题: 回 duyueleo1982 的帖子
duyueleo1982:两个问题:第一,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执行不力。空有花架子,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处罚?一般是没有下文的。  第二,当前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对于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定的处罚太低,违法的成本太低廉了,这是变相的鼓励大家违法乱纪,浑水摸鱼。 (2016-03-25 10:51) 
我同意您的观点。其实这个案例是一个很简单的串标围标的案列,对他的处罚法律依据很充分,也很明确。但是,怎么样加大他的违法成本,让他真正感受到处罚的“痛”,这个,在我们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大了,处罚的力度弱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5 12:01
duyueleo1982:
两个问题:第一,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执行不力。空有花架子,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处罚?一般是没有下文的。  第二,当前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对于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定的处罚太低,违法的成本太低廉了,这是变相的鼓励大家违法乱纪,浑水摸鱼。


您的这个回复是带情绪的说法,倒置了因果关系,呵呵




简单来说,
第一,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执行不力。空有花架子,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处罚?一般是没有下文的。  第二,当前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对于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定的处罚太低,违法的成本太低廉了,这是变相的鼓励大家违法乱纪,浑水摸鱼。

按照你的说法,一般是没有下文,然后呢,执行不力不是法律法规本身的问题,具体到招标投标领域,就是相关的利益主体法律意思淡薄、监管不作为,是属于法律法规执行、监督范畴的;才会造成法律法规本身得不到全面地贯彻执行,结果就是你已经提到的,一般没有了下文,是由于更让人痛心的是--------没有了依法监督的“正文”。



第二,当前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对于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定的处罚太低,违法的成本太低廉了,这是变相的鼓励大家违法乱纪,浑水摸鱼。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基础,是政府部门、相关参与单位及人员,是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行政环境,而不是故意针对违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违法的成本太低廉,不等于鼓励大家去违法,而是由于违法的损失远低于违法所得,光是靠处罚,解决不了依法的招标投标问题,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贩毒的人被抓住都被枪毙了,还是有人前仆后继的去贩毒,呵呵。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3-25 12:31
标题: 回 webao996 的帖子
webao996:大力老师好,您看,监管部门应怎样处理呢?
 (2016-03-24 10:01) 
对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若为首次,不属于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
所以,处中标项目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5 12:38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对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若为首次,不属于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
所以,处中标项目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 .. (2016-03-25 12:31) 
在开标现场被监管人员抓住“现形”,肯定不能再让他们继续成为中标人滴、再去加重惩罚,,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3-28 08:57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揣测你的原意,应该是监管部门都是吃干饭的,不敢作为或是乱作为 (2016-03-25 11:11)
在下的原意是:楼主提到的情况,是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的,不是论坛某某网友说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8 09:22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在下的原意是:楼主提到的情况,是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的,不是论坛某某网友说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的。 (2016-03-28 08:57) 
现实当中的监管人员不敢管、不会管的情况很多呀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8 09:27
从网友们其它帖子的介绍的情况来看,有的监管人员,为了回避监管责任,不到开标现场、地方规定要求监管人员、招标人代表不得进入评标室,完全靠招标人自己的监督,,,,像是楼主介绍的这个案例,违法行为被监管人员现场抓住的案例----太少了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5 16:52
对于串通投标,正常的程序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收集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未立案的,行政监督部门再进行行政处罚。

文件链接: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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