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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工程采购选择非招标方式时所需具备要件的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gx5789119    时间: 2016-3-25 11:51
标题: 关于工程采购选择非招标方式时所需具备要件的讨论
如题。一般工程如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须具备项目立项、资金证明以及土地、规划、图审等要件。但对于政府采购额度以下工程,如选择谈判或措施时,应具备哪些条件呢?按照采购法要求,项目首先应纳入预算,然后到政府采购部门进行采购计划备案,然后就可以实施采购了。
问题就是工程招标时所需的其他要件在政府采购时还需要吗?如需要,相关的政策法律依据又有哪些?
欢迎大家指点!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5 12:09
说句不中听的话,撇开了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政府采购这方面为了采取的政府采购的方式、而进行政府采购方面的“采购”或 讨论,个人觉得没有多大意思,呵呵
作者: gx5789119    时间: 2016-3-25 17:27
但是在实践中,这又是困惑政府采购单位的难题,各监管部门对此也是界定不清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6 11:43
政府投资工程也是纳入预算管理的,只不过一般工程项目工期长,很少是在一个年度里面把钱花完了,所以,基本建设的预算要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呵呵。   再说了,工程项目一般造价高,政府部门管理程序更复杂一些,也是很有必要,一般情况下也就意味着光是靠财政部门管理,很难实现采购的目标,,  除了采购法,采购单位还要依照采购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做法执行。但,目前阶段,采购管理部门普遍是过于强调两法矛盾,往往就架空了采购单位的权利。而没有了设计、造价、监理、审计等单位的支持,采购单位往往是提出不了技术要求,自行提出来的要求,往往又是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监督部门就不能放过。这样一来,双方都是进退两难了,嘎嘎。  对于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即便只是要求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二条,就得就必然造成供应商的成本增加,增加的成本,最终体现到报价上了,从主观上来看,就偏离了政府采购要降低费用的初衷,所以,采购单位、采购管理部门还得反对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方法,这就是人为的悖论,很难解决。  另外,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往往是过于分散,如果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模式运行,勘察设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检验试验费用过高,甚至是远高于财政预算,并且采购单位没法摊销,要么从经济角度来看,采购单位没法接受,要么抬高采购预算,而财政部门又往往不能同意采购人实施天价采购。  举例来说,采购单位要换一樘实木门,保修一个星期就够了,自己打电话安装1000块钱就能完成的。按照工程去管理,这樘门需要做性能检测,而检测往往是破坏性的,就是不管合格还是不合格,送检的门都没有了,还需要一大笔检测费用,其它如的油漆、保温材料、水泥等等,也是同样的道理,也就是说,正常要花到一万块钱以上了,采购单位还要多出来很多事情,这样一来,政府采购就是要折腾采购人,而不是方便采购单位了,哈哈。  另外,政府采购有严格的公示要求,花天价的采购,全国人民都会意见很大,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肯定吃不消,55555。   当然,采购代理单位从事这方面的政府采购,也有不少现实的困难,也是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难以解决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26 15:37
号称为了节约资金而进行的招标,我认为简直就是悖论,南辕北辙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3-26 19:42
没太明报楼主的问题。
我觉得工程项目无论是否招标,都应该具备施工前的必要条件,比如资金,土地,规划,图纸等条件。
只是在在选在承包人的时候才是考虑是否需要招标,如果需要招标则进行招标发包,不需要招标则可以选择其他采购方式发包,或直接发包等。

另外强调的是,招标是发包方式的一种而已。工程建设中招标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只是由于大家关注多多觉得重要了,其实比招标重要的还很多。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26 19:52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没太明报楼主的问题。
我觉得工程项目无论是否招标,都应该具备施工前的必要条件,比如资金,土地,规划,图纸等条件。
只是在在选在承包人的时候才是考虑是否需要招标,如果需要招标则进行招标发包,不需要招标则可以选择其他采购方式发包,或直接发包等。

另外强调的是,招标是 .. (2016-03-26 19:42) 
“不需要招标则可以选择其他采购方式发包,或直接发包等。”
不是不需要招标,是未达到公开招标的金额,以往可以直接发包,但是政府采购要求进行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所以直接发包是有问题的。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6-3-26 20:02
赞同白版主的观点,工程建设包括若干环节,如立项、规划、选址、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保修等,每个环节都会有相应的一系列规定需遵守,无论进行招标还是采取其他非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其他环节的规定仍应遵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6 20:59
回6楼,我个人意见:不是直接发包有问题,而是强制实施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有问题: 一,达不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采购人可以自愿招标。 二,相对于直接发包,实施政府采购的非招标方式,人为的需要委托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即便是集采机构在工程的非招标方面,也不能独立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如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面。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人一般要额外多出4个人的专家费,两千块钱打底,对于造价十几万元的采购项目来说,也不算少了,而且,竞争性谈判也有最短时间限制,对于紧急采购,程序上不能适应。 三,在一些修缮、改造项目采购当中,评审专家们能够发挥的作用很低很低。 四,评审专家们在小型项目评审上,甚至是不如物业公司的普通员工。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7 15:15
如果竞争性谈判的结果,不能被建设主管部门承认,不管是集采机构,还是公共资源交易结构来组织,以政府采购的名义组织的采购,都是忽悠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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