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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资质条件是否在详细评审可以打分,请大家讨论(不是政府,土建项目)采购) [打印本页]

作者: soliton2005    时间: 2016-3-25 15:36
标题: 关于资质条件是否在详细评审可以打分,请大家讨论(不是政府,土建项目)采购)
例如注册资金,项目业绩,各种技术指标等,请打家给予建议。
我个人认为可以适量打分,因为招投标法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最大限度就是满足招标人,1、是否能够理解为投标人做得越多,是最被其他人认可的,所以我认为业绩可以加分。(但不是特定行业业绩)

                2、注册资金评标时是否也按金额分配一定分值,虽然注册资金不完全体现能力,但也代表一种资本能力,是否可以设置一定量的分值。

以上是否违法请大家提些建议!谢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8 08:39
即便是不考虑是否违法,设置业绩、资质、注册资金为加分条件,不是明显倾向于大型企业、国有企业、央企么,总得给我们的小微企业留点活路-----不是吗?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3-28 09:19
个人觉得可以加分。但最多加1分。
作者: sbkljsqy    时间: 2016-3-28 10:26
一、毫无疑义,无论是否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肯定是可以设置为加分项的。
二、对于注册资金,大家意见不太一致,我个人理解如下:
  1、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注册资金是不允许做为资格要求和加分项。
  2、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注册资金的要求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是否允许。但是,我觉得现随着公司法及建筑业企业标准的更改,也变的意义不大。
    1)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也就是说,现在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认缴制,不是实缴制,你要多少,公司三天时间就可以在工商局办出。因此,要求注册资金已经没有意义了。
    2)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取消了所有建筑业企业注册资金要求。
    综上所述,因为注册资金在公司法及建筑业企业标准中已经取消,无法反映该公司的实际经济情况,要求注册资金已经没有意义了,加分也不必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28 12:24
没有明确依据,随意性太大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28 12:26
标题: 回 sbkljsqy 的帖子
sbkljsqy:
一、毫无疑义,无论是否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肯定是可以设置为加分项的。
二、对于注册资金,大家意见不太一致,我个人理解如下:
  1、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注册资金是不允许做为资格要求和加分项。
  2、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注册资金的要求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是否允许。但是,我觉得现随着公司法及建筑业企业标准的更改,也变的意义不大。
    1)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也就是说,现在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认缴制,不是实缴制,你要多少,公司三天时间就可以在工商局办出。因此,要求注册资金已经没有意义了。
.......
我不这么认为,至少并无定论,且看下图 :
业绩案例实录.jpg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8 14:09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我不这么认为,至少并无定论,且看下图 :
[attach]31057[/attach]
(2016-03-28 12:26)
你这里举例属于采购任务当中的“特定”内容的业绩加分,是量身打造的条件,呵呵,不属于楼主提出的“不是特定行业业绩”情况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3-28 15:17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我不这么认为,至少并无定论,且看下图 :
[attach]31057[/attach]
(2016-03-28 12:26)
看清楚,嘉定的这个案列,招标文件中有了“特定”行业业绩,楼主的帖子中明确说了不是“特定”行业业绩。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28 16:16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看清楚,嘉定的这个案列,招标文件中有了“特定”行业业绩,楼主的帖子中明确说了不是“特定”行业业绩。 (2016-03-28 15:17)
那你是怎么理解非特定的业绩呢?是否存在“非特定”的行业业绩呢?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28 16:17
行业业绩细分到何种程度,就成了“特定”呢?
作者: shids84    时间: 2016-3-29 07:38
看了这个案例,首先,我想问下,如果要设置投标人的采购业绩,应该怎样设置才为合理?这个标段招标的就是停车场的泊位诱导系统,那我设置什么业绩才不算违规呢?
另外,这里我觉得大家讨论的关键怎么定义特定与非特定,应该撇开这个案例,毕竟这个案例的处罚意见是对是错我们都还不知道呢!!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6-3-29 11:47
招标人设置加分的条件是合理的。因为有同类型业绩,意味着投标人具有更接近项目的经验,并没有针对特定的投标人而设定。不同意地方政府的行政处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4-5 11:41
我觉得除了政府采购有一些政策对规定以外,其他评标标准的设定的一个原则是和履行合同有关。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5 13:44
shids84:
看了这个案例,首先,我想问下,如果要设置投标人的采购业绩,应该怎样设置才为合理?这个标段招标的就是停车场的泊位诱导系统,那我设置什么业绩才不算违规呢?
另外,这里我觉得大家讨论的关键怎么定义特定与非特定,应该撇开这个案例,毕竟这个案例的处罚意见是对是错我们都还不知道呢!!

单纯就5楼提供的案例,我个人意见:
不能强调必须要有
泊位诱导系统的业绩,我们作为外行,感觉这些东西很神秘,但是,对于做智能化施工、更具体地说是停车管理的施工企业,都能够完成,施工资质是必要的“门槛”,营业范围、资质许可里面包括停车管理、且不局限于
泊位诱导系统。

每个企业的同类业绩都要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采购人可以强调个性化要求,但法律及法律监督部门需要维护公平正义,所以,听谁的也是可能有点学问,对于个例来说,采购人可能不仅是说道的这些方面违规。


再回到5楼的案例,采购人可以让有
泊位诱导系统业绩的单位多体现他们的比较优势体现在投标技术文件上,而不只是业绩证明上,如果是他们和没有做过同类项目的单位比较都没有优势,就不该中标,嘎嘎,因为我说的是正确的废话。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4-7 17:15
若果设定业绩、奖项的话,都是离不开行业因素的。除非像这样,业绩加分:中标过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项加1分,最多2分,但是这样估计没有任何意义,呵呵。
另外请参照《条例》释义,应该会有所帮助:第三十二条 [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解释:投标人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其所积累的业绩和获得的奖项通常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如果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此处的“加分”泛指评标中各种形式的优惠、倾斜等特殊待遇。例如,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获得项目所在地区的产品质量或企业信誉奖励,或者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所在地区的劳动模范的,给予评标加分;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拥有本行业项目业绩的,将给予评标加分等。这些都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典型表现,应当禁止。
  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应当区别对待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招标项目需要以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则可以设置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例如,要求具有100万千瓦燃煤机组安装业绩,300公里以上软土地基的高速公路业绩,危情水库的除险加固业绩,高海拔、冻土、沙漠等特殊自然条件下的工作业绩等。同时,应注意考虑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但是以资质等级、注册金等为加分,我是不支持的,很有倾向行为。首先资质门槛已经证明企业有承担能力了,注册金也是与合同履约无关了....
作者: duyueleo1982    时间: 2016-4-19 10:12
这里存在价值悖论的问题。自由竞争是一种价值选择,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人的目标意图也是一种价值选择。凡事不应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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