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kljsqy:
一、毫无疑义,无论是否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肯定是可以设置为加分项的。
二、对于注册资金,大家意见不太一致,我个人理解如下:
1、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注册资金是不允许做为资格要求和加分项。
2、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注册资金的要求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是否允许。但是,我觉得现随着公司法及建筑业企业标准的更改,也变的意义不大。
1)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也就是说,现在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认缴制,不是实缴制,你要多少,公司三天时间就可以在工商局办出。因此,要求注册资金已经没有意义了。
.......
曹锦江:我不这么认为,至少并无定论,且看下图 :
[attach]31057[/attach]
(2016-03-28 12:26)
曹锦江:我不这么认为,至少并无定论,且看下图 :
[attach]31057[/attach]
(2016-03-28 12:26)
kkshadow:看清楚,嘉定的这个案列,招标文件中有了“特定”行业业绩,楼主的帖子中明确说了不是“特定”行业业绩。 (2016-03-28 15:17)
shids84:
看了这个案例,首先,我想问下,如果要设置投标人的采购业绩,应该怎样设置才为合理?这个标段招标的就是停车场的泊位诱导系统,那我设置什么业绩才不算违规呢?
另外,这里我觉得大家讨论的关键怎么定义特定与非特定,应该撇开这个案例,毕竟这个案例的处罚意见是对是错我们都还不知道呢!!
泊位诱导系统的业绩,我们作为外行,感觉这些东西很神秘,但是,对于做智能化施工、更具体地说是停车管理的施工企业,都能够完成,施工资质是必要的“门槛”,营业范围、资质许可里面包括停车管理、且不局限于 |
泊位诱导系统。 |
每个企业的同类业绩都要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采购人可以强调个性化要求,但法律及法律监督部门需要维护公平正义,所以,听谁的也是可能有点学问,对于个例来说,采购人可能不仅是说道的这些方面违规。 |
再回到5楼的案例,采购人可以让有 |
泊位诱导系统业绩的单位多体现他们的比较优势体现在投标技术文件上,而不只是业绩证明上,如果是他们和没有做过同类项目的单位比较都没有优势,就不该中标,嘎嘎,因为我说的是正确的废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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