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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同一品牌变更评标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pjloveve    时间: 2016-3-28 10:47
标题: 同一品牌变更评标办法
招标文件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报名结束后出现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情况,在评标时是否可以认定为一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而采用低价中标的形式进行评审?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3-28 11:16
这得看你的采购文件中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最后一款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目前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对同一品牌的不同型号是不作要求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3-28 15:46
我们一般是这样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共参考:
如一个包内只有一种设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由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如果多家投标人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产品)投标,评标时只能选择一个投标厂商有资格继续参加评审。选择方法为资质审查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厂商进入评标,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产品)的其他投标厂商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6-3-31 11:10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修改后)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国家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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