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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服务可以单位自行采购吗? [打印本页]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6-3-28 19:28
标题: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服务可以单位自行采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货物、工程、服务的不适用此法?就不用上网和成立专家询价小组了?

作者: 高峰    时间: 2016-3-29 09:49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之外的货物、工程、服务可以社会代理机构。
只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都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或者招标投标法(工程)按照规定上招标公告、开标、评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3-29 09:52
我们狭义理解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可以不走政府采购程序。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29 10:46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我们狭义理解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可以不走政府采购程序。
(2016-03-29 09:52)
不严密。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凡是未达到公开招标额度的,也要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因此也算政府采购方式!
作者: sbkljsqy    时间: 2016-3-29 11:18
你们能不能好好学习理解政府采购法,不要将政府采购无限扩大化行不行?

政府采购法规定很明确: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有四个因素: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目录、采购限额。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是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下的不适用,那么,此类项目的采购就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这类项目自然就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可以不受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约束,直接签合同也未尝不可啊!当然,你如果非得自愿采用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去进行,那么肯定也没有问题。
三、还有不明白的,我建议你们去买本《政府采购法释义》看看第二条的释义第5项“采购项目范围”,字数太多,我摘录片段如下:
      按照本法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组织采购活动,是否适用本法,还要视具体项目而定。只有纳入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才要求按照本法规定执行。
    。。。。。。。。。。。
   按照本条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不执行本法规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3-29 11:22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不严密。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凡是未达到公开招标额度的,也要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因此也算政府采购方式! (2016-03-29 10:46)
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业主单位可以自行直接采购。政府采购三条件最后一个即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特殊原因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省直管县除外)可以进行非招标采购。

财政部74号令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6-3-30 14:46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不严密。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凡是未达到公开招标额度的,也要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因此也算政府采购方式! (2016-03-29 10:46) 
请再斟酌--如果不属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还存在“也要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因此也算政府采购方式”?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6-3-30 14:49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业主单位可以自行直接采购。政府采购三条件最后一个即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须 .. (2016-03-29 11:22)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类项目是否应进行招标,看的是招法系列的规定,而不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字标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3-30 16:16
标题: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值得注意的是:工程类项目是否应进行招标,看的是招法系列的规定,而不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字标准。
 (2016-03-30 14:49) 
确实,不仅要看招标限额,还要看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
不过基本上各地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是参照工程招标200万的标准
比如中央部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200、货物服务120万,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限额60万、货物服务50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3-30 19:47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不严密。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凡是未达到公开招标额度的,也要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因此也算政府采购方式! (2016-03-29 10:46)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且采购限额以下的可以不走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一般要走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
作者: huayuan    时间: 2016-3-31 11:12
刚才看了下安徽省集中采购目录,里面包括了目前所有可以招标的内容。请问是该交集采机构呢 还是该主动放弃都由集采负责招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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