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钱忠宝、毛林繁都有文章或帖子,需要给与招标人充分的权利、全面履行义务,具体说就是定标权的归属。 |
但是,我们用辩证法的观点进一步去分析,就会发现,楼上的各位分析,更加印证的是--------我们谈到的“招标人”,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政府融资工程当中的招标人,不是招标投标法意义上的完整的并且独立的招标人或采购人。 |
去年以来,通过学习、思考,我已经发现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我与唐广庆的分歧不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而是-----我们把招标人只归类为“私有”是不恰当的、没有针对性的,我曾经考虑把招标人划分为3.5种,呵呵。我们用私有的、专属项目法人和企业自主的要求,去鼓励、排斥、规定、限定、劝导、引导招标人,其作用就很差,甚至是适得其反! |
最典型的就是唐广庆老师本人,德高望重,几十年如一日、在各种场合都强调是最低价中标,效果却微乎其微,真的让人痛心。我们要认识到:不是最低价中标必然有问题、不是所有的招标采购不能采用最低价采购;而是 |
单纯给法律规定招标人维权,必将陷入困境,即便是不考虑预防腐败,这种窘境还必将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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