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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各位大师,目前的法律法规在工程不超过200万的情况下,还能议标吗? [打印本页]

作者: fyyljun    时间: 2016-4-5 16:34
标题: 请问各位大师,目前的法律法规在工程不超过200万的情况下,还能议标吗?
问题同上,不知可不可以?
作者: fyyljun    时间: 2016-4-5 16:46
请大师门指点!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4-5 19:04
这得分情况,如果不是政府采购工程,200万以下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愿进行招标,也可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甚至直接发包。
如果是政府采购工程,200万以下业主可以自愿进行招标,如不进行招标的,则应当依法进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不能直接发包。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4-5 19:42
几乎完美,不过忘了提醒,法律上根本没有“议标”一说!
作者: 大心脏    时间: 2016-4-5 19:43
我说的是政府投资工程200万以下,工程类有竞争性谈判的吗?我所说的议标,就是组成一个谈判小组,只选一家一对一谈砍价,最后定标。这样可以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4-5 19:59
标题: 回 大心脏 的帖子
大心脏:我说的是政府投资工程200万以下,工程类有竞争性谈判的吗?我所说的议标,就是组成一个谈判小组,只选一家一对一谈砍价,最后定标。这样可以吗? (2016-04-05 19:43) 
曹老师说的很好,法律上没有仪标。
建议楼主自己看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第二十五条。
还有财政部74号令、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如果非政府采购工程就不用考虑这些了,采取类似一对一谈判的采购交易方式也可以,当然也可以直接发包
作者: fyyljun    时间: 2016-4-6 07:46
此种情况可以邀标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4-6 07:57
标题: 回 fyyljun 的帖子
fyyljun:此种情况可以邀标吗 (2016-04-06 07:46) 
200万以下工程,采取邀请招标也需要这个项目符合邀请招标法定情形,否则不可邀请招标。
尤其是政府采购工程,要求审查会严格一些。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6 09:44
有的地区规定,一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招标,
有的地区规定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随机抽取,议标也不需要[s:90]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6-4-6 12:44
你说的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几个方面,第一个是资金拨付,第二个是招标工程结算审计,第三个是工程项目审批,我觉得比较好的做法就是如果是财政资金的工程最好去找发改局立下项,即使不用公开招标,他们也会批复你们邀请招标,而不是自己认为可以“议标”,当拿着发改局的立项时,进行了邀请招标,后面的资金拨付和工程审计就自然合法了,也不存在争议了。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后面的手尾是很长的,有些专项资金或者特殊资金即使不够招标限额也要招标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4-7 10:23
就菜吃饭,考虑日后支付和审计,是非常有远见的看法!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4-7 10:26
就你这个情况,估计不是政府采购范畴的工程项目,实际上直接委托就可以了,不过考虑到领导的决策责任,硬要弄个程序也情有可原。个人建议采用竞争性磋商比较好,不过发布的媒介一定要公开、合法、有效。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6-4-7 10:31
如果是政府采购工程依法进行不招标的,只能采用非招标方式,不能采用招标方式。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4-7 11:02
绝对十二分同意!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7 12:00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就菜吃饭,考虑日后支付和审计,是非常有远见的看法! (2016-04-07 10:23)
你说的这个样子,我觉得就菜吃饭,考虑日后支付和审计,不是非常有远见的看法而是非常现实的做法,楼主的问题是规模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就不招标的想法,与依法必须招标的法律法规之间是否矛盾、是否存在冲突?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7 12:09
[paragraph]
曹锦江:
绝对十二分同意!

200万元的限额,不是招标投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明示的可以不招标的,是第六十六条;其他的项目,不管是不是执行政府采购,该招标的、还是得招标,招标投标法授权给了国务院,没有同意国务院再授权给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农业部、工信部、教育部、民航总局。。。。。。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7 12:14
学习好几年了,招标投标及其它法律,包括国务院的规定,我找不到一个明确一万元的项目就不需要招标的条文,要注重现实的法律本身啊!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7 12:27
[paragraph]即便是只考虑政府采购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实施条例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还是不能回避政府采购法本身的规定,即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我们具体的采购人、采购监管,能够说得清为什么不按此执行吗?为什么一定要采取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的采购方式、而不能公开招标呢?哈哈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作者: fyyljun    时间: 2016-4-11 14:30
通过这个贴学习了很多知识,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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