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0楼cirenyangji于2007-07-12 16:56发表的:
请问,如果招标程序全部完成后,
如未中标投标人要求招标机构退还投标文件中的一部分内容
是否可行?
有无相关法规约束?
引用第1楼Laochan于2007-07-12 17:24发表的:
正本要存档,不可给该投标人。副本如果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想要,可以给该投标人。
引用第4楼bidboy于2007-07-13 09:25发表的:
对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资料和投标文件等需要存档,政府采购法规定存档时间是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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