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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入围招标最少要几家参加?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12 11:34
标题: 入围招标最少要几家参加?
比如入围3家,最少是5家还是9家?依据?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4-12 12:05
入围定点采购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有效投标人不少于三个即可。依据是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人少于三个不得开标等规定。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6-4-12 18:57
好像没啥依据,够3家就能开标。入围几家是采购人来定,我还想知道有没有啥依据呢,为啥定3家,或是为啥定5家?我还见过,有个项目直接要求入围8家,我真是醉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12 19:53
楼上没明白我的意思吧,3家是入围,即取三家。但是不能就来三家,竞争不足,必须多于三家,那么,既然选1家要满足3家参加,那么选3家应该来几个呢?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12 20:06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入围定点采购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有效投标人不少于三个即可。依据是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人少于三个不得开标等规定。
 (2016-04-12 12:05) 
招三个不能只来三个,竞争没有。你想想为啥招一个要来三个,两个都不行。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4-12 22:40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招三个不能只来三个,竞争没有。你想想为啥招一个要来三个,两个都不行。 (2016-04-12 20:06)
招三个来三个不是废标理由,已经满足法定条件。
至于为什么只来三个应该从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和采购文件内容考虑。
不能因为定点采购而人为提升法定废标情形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12 23:04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招三个来三个不是废标理由,已经满足法定条件。
至于为什么只来三个应该从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和采购文件内容考虑。
不能因为定点采购而人为提升法定废标情形
 (2016-04-12 22:40) 
没有法定条件,你那个是默认的只招一个的。我也不管为什么只来三个。
但是,招三个来三个肯定是不行的。连评都不用评了。

我就问你为啥招一个要来三个吧。别说法定如此。立法目的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4-13 00:10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没有法定条件,你那个是默认的只招一个的。我也不管为什么只来三个。
但是,招三个来三个肯定是不行的。连评都不用评了。

我就问你为啥招一个要来三个吧。别说法定如此。立法目的呢? (2016-04-12 23:04)
招三家来三家为何不可以?违法么!你这观点倒是违背法律法规现有规定且无依据,主观认定竞争不激烈?竞争不充分不是废标理由,倒不如想想招标文件是否有不合理之处,限制性太多。如果都是主管臆断,将现有规定抛之脑后,我是否可以认为是招标文件有违法歧视性条款导致投标人数量有限,或者主观上出发质疑你们为什么选三名而不是5、6、7以上呢。法律法规明确开标时不足三家不得开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足三家应当废标。岂可人为改变,至法律法规于何地?且是否竞争充分不仅仅是看家数,工程招标项目评标时不足三家经评委评审认定仍有足够竞争可以继续评标。
要求必须有三家以上有效投标人是因为法律法规是这样明确规定的,且是全部适用,并不区分一般项目还是定点采购,对于定点采购投标人数量必须多于预选取供应商数量,政府采购法律发挥有这种规定?因此而废标无法无据,违反政府采购法对于废标之规定。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13 07:37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招三家来三家为何不可以?违法么!你这观点倒是违背法律法规现有规定且无依据,主观认定竞争不激烈?竞争不充分不是废标理由,倒不如想想招标文件是否有不合理之处,限制性太多。如果都是主管臆断,将现有规定抛之脑后,我是否可以认为是招标文件有违法歧视性条款导致投标人数量 .. (2016-04-13 00:10) 
不足三家当然废标不开标,我没改变啊。
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为啥招一家来三家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13 07:39
正因为法无规定我才问的。咱就事说事好吧。别激动。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4-13 11:36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不足三家当然废标不开标,我没改变啊。
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为啥招一家来三家 (2016-04-13 07:37)

一般项目要求不少于三家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是否合理不予评述,有的网友或者专家也提出不合理,为何非要三家,两家不可以继续开标么。但我想在法律法规修改之前必须遵守。对于特殊情形,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只有两家供应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竞争性谈判(一般情形的竞争性谈判至少三家)、竞争性磋商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形也可以由两家进行磋商评审,工程招标评标时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如评委认为仍有竞争(并非要求竞争激烈,只要认为有竞争即可)可继续评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首次开标不足三家,重新招标仍不足三家可继续开标,假设是国外政府或组织贷款或援助项目甚至一家都可以直接进入开标、评标工作。
无论是三家还是两家甚至一家是否可以开标、评标都是有明文规定,人为不可改变。假设当初立法时规定的不得少于5家,那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也都是人定的。对于一般项目或定点采购都是普遍适用,所以有三家即可继续采购活动。
竞争是否激烈不是废标理由,也不是否决条款,定点采购这种面向较广,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的项目都只来三家,还是多想想采购文件编制的问题或者采购项目是否预算较低、吸引力不足。我个人认为竞争是否充分,家数是一方面,但不仅仅只看投标人数量,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14 14:22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一般项目要求不少于三家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是否合理不予评述,有的网友或者专家也提出不合理,为何非要三家,两家不可以继续开标么。但我想在法律法规修改之前必须遵守。对于特殊情形,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只有两家供应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竞争性谈判 .. (2016-04-13 11:36) 
好吧,老哥,咱换个说法。法无禁止即可行。所以要三家来三家不违法。我现在规定必须来五家是不是也不违法。不足即废标。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14 14:24
其实我从来没说三来三违法,只是认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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