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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个项目是否应予废标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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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ljt
时间:
2007-7-13 09:08
标题:
某个项目是否应予废标的讨论
某项目的某分包的某设备,评标时专家意见不统一,经过投票,选中A公司为中标单位。但是采购单位认为A公司有些地方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差异,该差异评标时讨论过,不好直接判定属于非技术问题,经过咨询各方,后来采购单位又让代理机构重新抽取了几位专家进行评议,最后经投票确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形成了意见是废标重新进行招标。采购单位并对此项目写了说明,代理机构是否可以依据采购单位的废标说明和二次专家评议的意见向
各投标人宣布废标呢。
请大家发表高见。
作者:
cpx2007
时间:
2007-7-13 09:10
我觉得应该按照专家的评定,该怎样就怎样。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7-13 09:29
我觉得这样的情况不应该重新抽取专家进行评审,应该用原来的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评审,如果复议后的结果作为最终结果。重新抽取专家的条件是原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专家本身有问题。
作者:
lljt
时间:
2007-7-13 09:58
楼上的2位,有个情况我还没说,就是有个公司对当时评出来结果的那个公司也有异议,也提出质疑了。提出的主要问题也是当时评委会讨论不决的问题。
作者:
c_xy
时间:
2007-7-13 10:05
觉得存在程序违法。
1、既然该差异已经经过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确定中标单位,就不应该另行组成评标委员会再去评审。
2、既然已经进入质疑程序,就不应退回到评审阶段。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7-13 11:24
引用第3楼
lljt
于
2007-07-13 09:58
发表的
:
楼上的2位,有个情况我还没说,就是有个公司对当时评出来结果的那个公司也有异议,也提出质疑了。提出的主要问题也是当时评委会讨论不决的问题。
有质疑也不应该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应该用原评标委员会评审。
组织新评标委员会的前提的原评标委员会组成和成员有问题,你这个项目不属于这个问题。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07-7-13 12:06
4楼和5楼说的正确,对评标结果有决定权的只有评标委员会,如果超出评标委员会解决的能力范围,也应由评标委员会提出申请。采购人没有那么大的权力,采购人有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可以行使评委的权利提出意见和建议,至于最终结果要集体决定。
楼主说的程序是违法的。
作者:
lljt
时间:
2007-7-13 16:57
违法的哪个法,具体哪条呢,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投标法,现在事情还没处理完,头疼。重新找专家不是评标,是对这个事情如何处理有个好的处理办法。作为采购人,他们认为有不能接受的地方是否可以要求废标重新招标呢。事情已经脱很久了,得有半年多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7-14 08:02
你这个项目问题可能不少,不知道详情不好给你建议。
无论如何组织第二个评标委员会看来是没有依据的,你的主要的问题就在这里。
建议,把第一个评标委员会请回来重新进行评审。看看有无解决的可能。
作者:
lljt
时间:
2007-7-14 12:59
重新组织专家评议不是评标是来咨询某个有争议的地方,这种事情在我们这里有不少前例,也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法律法规上也没有对这种事情如何操作的要求和依据。这个事情里面问题很多,一是当时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致,二是结果出来后有质疑的公司,三是采购单位对评标结果不满意他们也认为有些地方不符合要求(不是纯技术问题,涉及到行业上一些规定的问题不太好界定),四是时间过的很长了,半年了刚定论,废标重新招标。
如果不废标,采购单位肯定不会签定合同,不废标,质疑的公司继续质疑投诉,不废标,代理机构这个问题往下拖也处理不了,无奈,只好选择废标。
作者:
c3h3g3
时间:
2007-7-19 17:12
所有招标程序都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可以的,关键是如何解决问题
作者:
巫山云已非
时间:
2007-7-19 18:24
政府采购中专家评审委的地位和作用是法律规定.
在采购所涉的专业评标领域有其法定的权威!
并不是采购人或代理处设置的某种道具或被操纵的木偶.
如果没有出现影响结论的法定情形或专家违反职业规范,专家评审的意见应具有法定的效力.
不是任意可以否决的,
专家组内有不同的意见是正常合理现象,所有的采购案中都不必须要求所有的专家意见一定一致
同时法律对评审报告确定结论的规则已有明确的规定.
再之,废标也得依法作出,36条的规定也很明确,不是想废就废.
在评标出来后,采购单位签不签合同不是采购人说了算!法律也对此明确规定.是有规则的.
作者:
lljt
时间:
2007-7-21 13:15
事情既然这样,那不废有什么好的处理办法吗。
作者:
巫山云已非
时间:
2007-7-23 11:23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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