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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市财政出台新规:约束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评审行为【转】 [打印本页]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4-14 22:02
标题: 重庆市财政出台新规:约束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评审行为【转】
重庆市财政出台新规:约束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评审行为

时间:2016年4月14日  来源:重庆日报



    本月起,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将接受“好”、“一般”、“差”三个等级的考核评价。如果专家评价结果为“差”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财政局委派评审专家监督员调查后,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市财政局人士介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对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具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谁组织评审,谁负责考核”原则,在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当日,对专家的评审行为的规范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为约束评标专家“任性”评审行为,市财政出台的政府采购新规明确指出,评标专家评审行为的规范性涉及7个要素:不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的;评审存在错误影响评审结果的;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对供应商的客观评分项的评分不一致的;未在评审报告上签名的;改动评分未签名的。上述指标均是评标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的评判依据。


http://www.ggcg.tv/yejie/20164/2016414101434.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4-15 09:15
文中说道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对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具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谁组织评审,谁负责考核”原则,在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当日,对专家的评审行为的规范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还是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去评价专家 !当天,能够评价好吗 ?


没有监管人员的任何事 ??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15 12:08
没能看过文章中提到的文件,估计这种评价为“差”的情形,一般的招标人代表很难看得清、说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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