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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废标错误的投诉属实,投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财政部门应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青岛招标张刚    时间: 2016-4-18 21:10
标题: 废标错误的投诉属实,投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财政部门应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投诉属实的,则只能责令重新采购(即废标)--这无疑是自相矛盾的。
    问题一:对废标错误的投诉查证属实的,财政部门该如何处理?
    答疑:对废标错误的投诉属实的,应决定重新评标,但不宜采取“投诉处理”的方式。
一、废标错误的投诉属实的,应决定重新评标。
     当另外组织评标专家复核后,认为原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该项目按废标处理的意见有错,依法不应废标,并且财政部门认可的,应决定重新评标。
1、无法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来处理。财政部门认定的事实是原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该项目按废标处理的意见有错,依法不应废标,则属于投诉人“投诉属实”,但此“投诉属实”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表处理,明显不适用在本案例的情形。第十九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就是废标并重新招标,这就是问题的矛盾。
    如果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处理就会出现: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属实,招标公司的废标错误,投诉处理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废标)的笑话。
2、财政部门应认定投诉属实,决定重新评标。
    本案列中,投诉人A公司投诉该项目不应该废标,要求就是要继续评标而不是重新采购(与废标一样的结果)。在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属实时,就要纠正招标公司废标的错误,责令并重新评标。此时的重新评标应重新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新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二、不宜采取“投诉处理”的方式决定重新评标。
    由于此“投诉属实”无法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财政部门采用投诉处理的方式,做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重新评标,则没有法律依据。
三、宜采取监督检查处理的方式决定重新评标。
    此时,应避开投诉处理而转到监督检查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19 10:25
一句重新招标,全部免责,为啥不这么干?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4-19 14:36
重新评标或更改中标人的选择最好,但似乎目前法规没有明文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不是能就有关条款突破一下呢。但似乎又对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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