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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真实招标案例,现投标人正在投诉,欢迎大家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baorx    时间: 2007-7-13 16:53
标题: 真实招标案例,现投标人正在投诉,欢迎大家讨论。
下面是我们接到的一个真实投诉案例,目前正在投诉处理中。。。。。。。

“我单位与2007年**月**日下午参加了"***市电子信息学院"的工程招标会.因竞标最终结果为三家单位分数相等,并列第一(招标文件中未说明出现此种情况的解决办法).招标单位以无法确定中标人为由宣布此次招标流标!
我单位对此次招标行为中存有以下疑义:
1.招标会过程中"****建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无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按投标文件要求应做废标处理,可在公证人员发现并公布此种情况后,招标单位并未当时宣布其废标,而为其暗示补救办法!(虽然最终是以费标处理了).
2.招标文件没有说明同时若干单位并列第一的解决办法,招标单位在未经投标单位的同意下就宣布流标!”

(以上是投诉人的原话)
欢迎大家讨论。
作者: rona    时间: 2007-7-13 21:00
首先,第一个疑义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这个是法律规定的废标原因之一.
其次,尽管有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该推荐中标候选人,并且标明排列顺序,
没有特殊原因,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但是,我同意钱老跟若干专家的观点,中标结果最终决定权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所做的排名只是
推荐性质,最终确定还是在招标人.
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就可以由招标人作出选择,而不应该宣布流标.
另外,流标这个词,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
我以前的理解一直是流标类似于"流产"之类的词,还没有成形,即是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是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这种情况下,自然是要废标的.就是说流标是废标的一种情形,不过发生的时间靠前.
而上面投到的应该是非流标的废标(不知道我说表达没有)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7-14 07:53
我觉得可以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如果属于授权书不合格,该投标人应该是属于废标的。这样可以进行重新评审。三家投标人得分相同实属罕见,难道评委之间也有问题!!!
作者: c_xy    时间: 2007-7-14 10:40
“三家单位分数相等,并列第一”并不是法定废标情形。
根据现行招标采购法的规定,定标权在招标人,可由招标人在此三个中标推荐人中确定。

从本案可见制定详细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很是重要,各种标准在具体招标采购中的重要性不一样,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标准的同时,一并规定各个标准的重要性,以免排名相同的情况出现。
作者: lljt    时间: 2007-7-14 12:51
投诉有用吗?假如投诉可以选择投诉人为中标人那不是天下大乱了,不过公证处既然发现有一家授权书法人未签字,就应该把这个资质不合格的投标人排除在外,如果公开招标的话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不足3家做废标处理,如果政府采购的话,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具体情况可能各个地方不一样。
作者: 墨汁左手    时间: 2007-7-16 14:08
废掉一家后就不足3家了,还是要留标
作者: dqluol    时间: 2007-7-18 10:57
开标后,一家废标,剩余两家,评委如果认为缺少有效竞争,可以废标,反之,也可以不废标。
3家综合得分相同,可以选报价最低的,报价相同,可以选其它重要因素得分高的。
但废标是不对的
作者: kinmy    时间: 2007-7-18 13:20
引用第6楼dqluol2007-07-18 10:57发表的:
开标后,一家废标,剩余两家,评委如果认为缺少有效竞争,可以废标,反之,也可以不废标。
3家综合得分相同,可以选报价最低的,报价相同,可以选其它重要因素得分高的。
但废标是不对的


赞同楼上的~!!
投标商辛辛苦苦投的一次标,不要说废就废啊。(在投标商的角度考虑)
重新招标也不容易,浪费太多时间对工程进度也是个问题。(在招标商及用户的角度考虑)

不可能三家都是一模一样的投标案,在同等的价位上肯定有相对比较优越的一面。
作者: 1962bigtiger    时间: 2007-7-18 16:31
废标是不对的.
如果是政府采购招标,遇到上述情况可按照财政部18号令第54条2\\3款执行: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作者: lovegaojing    时间: 2007-7-19 17:38
引用第6楼dqluol2007-07-18 10:57发表的:
开标后,一家废标,剩余两家,评委如果认为缺少有效竞争,可以废标,反之,也可以不废标。
3家综合得分相同,可以选报价最低的,报价相同,可以选其它重要因素得分高的。
但废标是不对的
我对楼上的说法有点不同,为什么开标后一家废标,剩余两家,评委如果认为缺少有效竞争,可以废标。13号令已经对招标文件作了要求,满足三家以上就可以开标,而且在开标当日也有三家投标商来参与项目了,如果一家因此某些原因被废标剩余两家就认为没有竞争,而进行废标的话,那如果是随便一个项目如果有10家来投标,结果只有一家中标,而另外的9家都是因为商务或技术原因不符而废标,那个这个标也算废标吗?请问有什么依据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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