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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什么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20 15:11
标题: 为什么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进口管理办法里的这条规定,出于什么考虑?我没觉得再参与评审有什么不妥。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4-21 12:27
一般这样的规定都是出于避嫌的考虑。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6-4-21 14:08
这都想不通也别做什么招标了
作者: ooxoo    时间: 2016-4-21 14:57
妥不妥,不是你说了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一年里面,专家不得参加超过3次评标,我也有疑问,为什么不是两次不是四次,偏偏就是三次。但是法律法规规定是怎样就怎样做,可能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他们有他们的出发点吧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21 18:33
标题: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这都想不通也别做什么招标了 (2016-04-21 14:08) 
请您赐教。。
作者: 青岛招标张刚    时间: 2016-4-21 22:46
为了公正啊。公开 公平 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之一啊。避嫌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22 08:50
标题: 回 青岛招标张刚 的帖子
青岛招标张刚:为了公正啊。公开 公平 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之一啊。避嫌 (2016-04-21 22:46) 
怎么就不公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24 13:51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一般这样的规定都是出于避嫌的考虑。 (2016-04-21 12:27) 
避嫌什么呢?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24 13:52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一般这样的规定都是出于避嫌的考虑。 (2016-04-21 12:27) 
评审不是评价招标文件的优劣,是根据招标文件评价投标文件。
如果是评价招标文件,自然制定者不能再评价自己。
但是评价投标文件,那么制定招标文件的人没有任何问题啊。
作者: ltt881016    时间: 2016-4-25 14:58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规定,凡是参与招标文件征求意见或者参与招标文件论证(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在开标时必须屏蔽。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25 15:20
标题: 回 ltt881016 的帖子
ltt881016: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规定,凡是参与招标文件征求意见或者参与招标文件论证(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 .. (2016-04-25 14:58) 
但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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