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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资格预审递交时间的修改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oliton2005    时间: 2016-4-21 21:50
标题: 关于资格预审递交时间的修改问题
有一个项目,资格预审递交时间公告中写错了,接收时间从20-21日,发现后,改为只在20日收取(且在15日停止的售卖文件)。在18日发出缩短接收文件的澄清邮件给所有购买文件的人,各位购买人也都回复了邮件,但是有一位申请人,在20日当天发来异议函,说我司发出澄清时间不足三日,应推迟递交时间,这家申请也回复收到缩短时间邮件,我司认为在两日前没有提出异议,他在20日没有递交文件,所以21日我司不予接收其文件。其他厂家都在20日按时递交文件。请大家提供支持,谁做的对?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2 08:36
个人建议是贵司处理这个事情不够妥当:
一、既然是资格预审递交时间公告中写错了,首先就应该选择将错就错;
二、原定接收时间从20-21日,最迟的接收时间是21日,即便是改正错误,也应该是更改为21日,而不是20日。
三,资格预审是双方、多家单位共同完成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应自行其是,要对潜在的投标人予以尊重和敬重自行制定的程序及期限要求、法律的规定。
四、从情况介绍来看,对方在20日提出了异议,即便是考虑调整为20日截止后,其异议的时效性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异议未经消除之前,即便是不考虑对方提出的澄清时间不足三日的要求,也应顺延接受时间期限,即不能选择自相矛盾的20日。
五、其他单位在20日提交预审文件,不等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可以缩短预审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如其他单位在18日当天就提供了相应文件,只有这一家单位有这个问题,预审工作就能算完成了吗?显然不行,呵呵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东木    时间: 2016-4-22 09:58
已经到这一步,建议:
一、采购招标是依法开展的活动,有不同意见时首先要找法,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看文件约定,依次执行;只要流程合法合规,后面一样堂堂正正;
二、在约定不明确,或类似18日~20日是否满足“不少于3日”的情况,应请示主管部门,他们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执行部门,(法律的解读不是少数服从多数就可以的);
三、在告知申请人(投标人)的函件,要求回函的格式中是否有(或者说至少应包含):
1、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2、申请人(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3、收件人(授权代理人);
4、是否清晰;
5、是否同意;
6、收件日期。
如果之前是同意的,在两可的情况下更有利于选择对项目开展有利的方向施行。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4 12:38
楼主其他背景资料没有介绍,还有另外一种情况:

那就是以为“
资格预审接收时间从20-21日
的预审公告中写错了,是贵司的“以为”或“认为”本来就错了、而不是接收时间在20-21日是错误的,本来就不需要纠正,呵呵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4-25 20:52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所以,招标人应在17日发出澄清修改通知(以20日为截止日期),而不是在18日发出。
投标人不是对文件的内容有异议,所以不适用第二十二条。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6 08:45
wjjst:
接收时间为20—21日,或递交时间为20-21日都不存在表述上的完全错误。因为补充文件中可以进一步明确: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1日某时某分,这样就圆满了。

楼主提到的情况,居然是把正确的要求改成错误的了,[s: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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